根本违约论
本文选题:根本违约 + 构成要件 ; 参考:《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9年04期
【摘要】:根本违约是从英国普通法上发展出来的一种制度,其影响力之大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商事合同通则、欧洲合同法原则中均有体现。其构成要件总体上存有条款主义与结果主义,我国立法上应采取结果主义的判断标准,同时在具体的判断上可参照所违反义务的类型标准。在迟延履行、履行不能、不完全履行、先期违约类型场合,,根本违约都有特定构成标准。根本违约一旦构成,产生的法律效果有二:一是债权人可以解除债权;二是对合同解除权的限制。我国新颁布的合同法采纳了根本违约制度,一方面作为一种法定解除权发生的事由,另一方面实际上又对解除权的行使予以必要的限制。
[Abstract]:Fundamental breach of contract is a system developed from the common law of England. Its influence is embodied in 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the 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contracts, and the principles of European contract Law. There are clause doctrine and result doctrine on the whole in its constituent elements. In our country, we should adopt the criterion of result doctrine in legislation, at the same time, we can refer to the type standard of the obligation violated in the concrete judgment. In cases of delayed performance, failure to perform, incomplete performance, and advance breach of contract, fundamental breach of contract has a specific constitutive standard. Once the fundamental breach of contract is constituted, there are two legal effects: one is that the creditor can discharge the creditor's rights; the other is the restriction on the right to rescind the contract. The newly promulgated contract law of our country has adopted the system of fundamental breach of contract. On the one hand, as a cause of occurrence of statutory right of rescission, on the other hand, it also imposes necessary restrictions on the exercise of the right of rescission.
【作者单位】: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北京100720
【分类号】:D923.6
【共引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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