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4条要约对象的特定性
本文选题: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 要约 ; 参考:《特区经济》2013年05期
【摘要】:《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4条第1款从正面提出了要约的构成条件,第2款从反面说明了非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属于要约邀请。要约对象的特定性作为要约具体构成条件的首要条件,原则上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发出,但公众要约在符合一定条件下也是有效的要约。随着电子通信发展,电子通信背景下的要约对象的特定性也面临挑战。我国《合同法》虽然没有明确对要约对象的特定性做出规定,但在具体条文中也体现了这一要求。
[Abstract]:Article 14, paragraph 1, of the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provides the constructive conditions for an offer from a positive perspective, while paragraph 2 states that a proposal to conclude a contract that is not addressed to one or more particular persons is an invitation to offer. The specificity of the object of the offer, as the first condition of the concrete constitution of the offer, is issued to one or more specific persons in principle, but the public offer is also valid under certain conditions.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electronic communication, the specificity of offer object in the background of electronic communication also faces challenges. Although the contract Law of our country does not explicitly stipulate the specific nature of the object of offer, it also embodies this requirement in the specific articles.
【作者单位】: 暨南大学法学院;
【分类号】:D99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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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9923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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