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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纪中的给付障碍和法律救济——兼论《合同法》相关规则的问题及解决

发布时间:2018-06-21 23:09

  本文选题:行纪 + 给付障碍 ; 参考:《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4年03期


【摘要】:对应于行纪之三人法律关系,在给付障碍的问题上,亦应当区分三个层面,即行纪人与第三人之间之实行行为层面的给付障碍,行纪人与委托人之间之行纪关系层面的给付障碍,以及行纪人与委托人之间之清算了结关系层面的给付障碍。在第一个层面,需要建立第三人损害清算制度,以此突破法律关系相对性的限制;在第二个层面,适用债法的一般性法律制度,通常为行纪法规制的重点;在第三个层面,需要正确认识行纪人的交付义务与佣金请求权和费用偿还请求权之间的法律关系,即交付义务与佣金请求权之间存在关联关系,而与费用偿还请求权则不具有关连性。委托人在主张权利方面,必须注意承认拟制和时效方面的限制。
[Abstract]:Corresponding to the legal relationship of the three parties in the disciplinary process, we should also distinguish three levels in the issue of the obstacle of payment, that is, the barrier of the execution of the act between the broker and the third party. The obstacle of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broker and the client and the settlement between the broker and the client. At the first level, it is necessary to establish a third party damage settlement system to break through the limitation of the relativity of legal relationship; at the second level, the general legal system of applying debt law is usually the focus of the discipline regulation system; at the third level, It is necessary to correctly understand the legal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commission claim and the commission claim, that is, the obligation of delivery is related to the commission claim, but not the cost reimbursement claim. In claiming rights, the client must recognize the limitations of fiction and limitation.
【作者单位】: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外语学院;
【分类号】:D923.6

【共引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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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050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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