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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三条的合理性及价值取向——兼与《合同法》第51条相对比

发布时间:2018-12-15 02:42
【摘要】:《合同法》第51条将无权处分订立的买卖合同认定为效力待定。该法条不仅徒然增添合同无效的机会,而且与相关民法制度相抵牾,也不利于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对此,《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三》应运而生,在无其他无效事由的情况下,其第三条将无权处分订立的买卖合同认定为有效,对无权处分理论构建和审判实践产生了重大影响。对比《合同法》第51条对无权处分合同效力的规定,将无权处分的买卖合同认定为有效,保障了我国民事法律制度的协调统一,有利于保护交易相对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体现了我国民法从保护静的安全到保护动的安全的价值取向;该条规定体现了极大的创造性和能动性,是我国民事法制建设的重大举措,值得大力肯定。
[Abstract]:Article 51 of the contract Law determines the contract of sale and purchase concluded with no right to dispose as valid to be determined. This article not only increases the opportunity of void contract, but also contradicts the relevant civil law system, which is not conducive to the development of market economy. In view of this, the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of the contract of Sale and purchase emerges as the times require. In the absence of other invalid reasons, the third article of the contract regards the contract of sale concluded by unauthorized disposition as valid, which has a great influence on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theory of unauthorized disposition and the practice of trial. In contrast to the provisions of Article 51 of the contract Law on the validity of the contract of unauthorized disposition, the contract of dealing with the unauthorized disposition is regarded as effective, which ensures the coordination and unification of the civil legal system of our country, is conducive to the protection of the interests of the counterpart of the transaction, and maintains the security of the transaction. It embodies the value orientation of Chinese civil law from protecting static security to protecting moving safety. This provision embodies great creativity and initiative and is an important measure in the construction of civil legal system in China.
【作者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
【分类号】:D923.6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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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引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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