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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表见让与的法律效果

发布时间:2019-02-18 22:55
【摘要】:古罗马时期债权被视为“法锁”,与人身密切相关,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特别是自欧洲大陆资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后,债权的财产属性开始得到各国民事立法的确认,在市场经济中逐渐取得了优于物权的地位。在日常的经济活动中,债权让与能够满足人们融通资金,尽早收回债权等多种目的,因而债权让与的现象极为常见。债权让与有利于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实现财富的最大化,因此,债权让与制度已成为世界各国在民事立法时普遍进行移植的重要法律制度。尽管债权让与为各国法律所鼓励,但一般认为根据债权性质和法律规定,某些类型的债权不得让与。债权让与在我国被认为属于事实行为,完全是债权让与合同这个债权合同的效力表现,而债权让与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也应具备一定的条件。债权让与合同为让与人与受让人所订立,其要对合同外的第三人即债务人产生效力,应当进行让与通知,笔者认为通知到达时间即为债权真正发生移转的时间,受让人由此取代让与人成为债务人的债权人。可以说,债权让与制度将债权人处分财产的自由以及对受让人利益的保护提升到新的高度。在绝大多数国家的立法中,债权人转让其债已无须债务人同意,只需在与受让人达成让与合同后,通知债务人即可。然而如此一来,债务人在债权让与中便处在被动接受的弱势地位,其利益难免会受到影响。“如果债权人通知债务人他已转让债权,即使事实上未进行这种转让或者该让与由于种种原因是无效的,那么他所通知的这一转让对他仍具有约束力,如果债务人向错误的新债权人作出了给付,那么他也便解除了他的债务。”此类虽无债权让与的事实,而债务人对受让人的履行仍然有效的现象,称之为债权的表见让与,简称表见让与。债权表见让与制度的出现,,正是法律为了平衡利益冲突,均衡债权让与中各方的权利义务,保证债权让与制度良性发展,侧重对债务人利益进行保护所进行的制度选择。德国及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中均设立了表见让与制度。由于表见让与制度所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及实践意义,在我国《合同法》修订或者未来制定民法典时设立表见让与制度已成为学界共识,因此,本文对表见让与制度进行了力所能及的研究及论述,以期对我国未来的立法及司法实践具有可借鉴参考之处。 本文共分为五个章节,第一章为债权让与制度的概述,用5个小节简单概述了债权及债权让与制度的基本内容。从古罗马时期债的“法锁”性质到近代以来其商品属性受到普遍承认,使得债权让与制度的在各国的民事法律中得以建立。债权在现代经济生活领域中,自由让与已成为常态,但法律仍设立了一些限制条款。债权让与与债权让与合同的联系与区别,债权让与合同的成立及生效,以及让与通知时间为债权移转时间。 第二章主要论述表见让与制度的理论基础,表见让与是法律为平衡债权让与的“动”“静”之争所进行的制度选择,侧重保护债务人利益,之所以由让与人承担表见让与所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主要因为债务人对让与通知的合理信赖,以及让与通知的发出者具有可归责性。 第三章对表见让与进行了比较法考察,以德国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为例。 第四章谈到债权多重让与情形下的表见让与,关键在于确定债权让与中债权移转的真正时间以在多重让与情形下确立通知优先规则。 第五章主要为表见让与的法律构成及法律效果,从四个方面来论证表见让与的构成要件以及让与人与债务人之间,表见受让人与债务人之间,让与人与表见受让人之间所产生的法律效果。
[Abstract]:The creditor's right in the Roman period is regarded as a 鈥渕ethod lock鈥

本文编号:24262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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