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无效宣告效力制度的解释
发布时间:2020-09-29 13:12
由于专利新颖性审查不可能穷尽所有现有技术,以及创造性判断的主观性必然导致专利不可避免的被错误授权,专利无效宣告制度就成为专利法中必然构成的制度内容。专利无效宣告制度的效力是指专利被宣告无效之后,对专利效力存续期间发生的法律关系是否具有追溯力。我国《专利法》第47条分三款,对专利无效宣告制度的效力进行了规定,其中第一款规定“专利被宣告无效的视为自始不存在”,其余两款针对“专利”存续期间所引发的法律关系进行“追溯力”的规定,其中第二款前半部分是规定不具有追溯力的规定,第二款后半部分以及第三款是对不具有追溯力规定的例外规定。尽管《专利法》47条明确规定了专利无效宣告的效力,但是对其中针对“不具有追溯力”的规定以及该规定的例外之规定中的特定概念,若直接套用其他法律领域的解释,可能导致完全违背专利制度本身的特殊性。为此,应该基于专利制度本身的特殊性,解释其中特定概念的含义。其中,“已执行”的问题应当尊重客观的过程,对于被执行人能够执行但拒绝执行,应该解释已经执行,即使在专利被宣告无效之后被执行人应该继续执行;对于已经履行,不应该按照合同法有关已经履行的理论予以解释,专利权人作为转让人与许可人已经履行转让专利或许可专利义务的情形也应当视为已经履行,受让人或被许可人应该继续履行支付转让费与许可费的义务;“恶意”是针对专利权人的界定,在适用过程中要考虑到专利权人的有力地位,从严判断保护“专利”侵权一方的利益,除专利权人在专利申请过程中的欺诈行为可以解释恶意外,还应该将“专利权人”明知其申请的专利是属于公有领域中的技术解释为恶意;对于“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解释,应该区分专利侵权赔偿金、专利使用费与专利权转让费两种情形分别解释:针对专利赔偿金如果侵权人能证明其在专利侵权期间并未基于专利侵权行为获利或者所获得的利益低于支付的侵权赔偿金的数额,此种情形在专利无效之后应该解释为“明显违反公平原则”,侵权赔偿金应该予以返还或者部分返还;至于专利许可费,以专利无效宣告的时间为节点,许可合同约定的许可使用期间超出专利无效宣告时许可合同已经过期间的许可费,便属于明显违反公平原则,超出期间的许可费应予以返还;而对于专利转让费,如果专利转让合同签订时间为基础所计算专利保护期限的剩余时间,超出专利无效宣告时专利转让合同签订之后经过时间所计算的转让费,便属于明显违反公平原则,应该予以返还。
【学位单位】:湘潭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年份】:2017
【中图分类】:D923.42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第1章 绪论
1.1 选题背景
1.2 研究目的和意义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1.4 研究方法、创新点与论文结构
第2章 专利法中的专利无效宣告效力制度及其解释的必要性
2.1 专利无效宣告及其效力界定
2.1.1 专利无效宣告的概念
2.1.2 专利无效宣告效力的界定
2.2《专利法》对专利无效宣告效力制度的规定及其合理性
2.3 针对《专利法》47 条解释的必要性
第3章 第47条中“已经执行”、“已经履行”与“恶意”的解释
3.1“已执行”的解释
3.1.1“已执行”的界定
3.1.2“已执行”的具体情形与例外
3.2“已经履行”的解释
3.2.1“已经履行”的界定
3.2.2“已经履行”的具体情形与例外
3.3“恶意”的解释
3.3.1“恶意”的界定
3.3.2“恶意”的具体情形
第4章“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解释
4.1“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界定
4.2“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具体情形
第5章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
本文编号:2829768
【学位单位】:湘潭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年份】:2017
【中图分类】:D923.42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第1章 绪论
1.1 选题背景
1.2 研究目的和意义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1.4 研究方法、创新点与论文结构
第2章 专利法中的专利无效宣告效力制度及其解释的必要性
2.1 专利无效宣告及其效力界定
2.1.1 专利无效宣告的概念
2.1.2 专利无效宣告效力的界定
2.2《专利法》对专利无效宣告效力制度的规定及其合理性
2.3 针对《专利法》47 条解释的必要性
第3章 第47条中“已经执行”、“已经履行”与“恶意”的解释
3.1“已执行”的解释
3.1.1“已执行”的界定
3.1.2“已执行”的具体情形与例外
3.2“已经履行”的解释
3.2.1“已经履行”的界定
3.2.2“已经履行”的具体情形与例外
3.3“恶意”的解释
3.3.1“恶意”的界定
3.3.2“恶意”的具体情形
第4章“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解释
4.1“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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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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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8297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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