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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反悔原则在药品专利侵权判定适用中的研究

发布时间:2017-04-07 22:00

  本文关键词:禁止反悔原则在药品专利侵权判定适用中的研究,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摘要】:禁止反悔原则最初起源于英美法系合同法中的允诺禁反言规则,允诺禁反言规则的提出是为了弥补英美合同法中“约因理论”的不足,并因为其合理性而被广泛适用。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科技的进步,专利制度逐渐完善,允诺禁反言规则由于其本质上所坚持的公平公正,适用范围也逐渐扩大,并在专利法的土壤上生根发芽发展为禁止反悔原则。禁止反悔原则在专利法中的存在价值同样不容忽视,这一原则是诚实信用原则、允诺禁反言原则在专利法领域的延伸,同时是对等同原则的限制。如果等同原则被过度滥用,将导致专利权保护范围过大而带来一系列不利后果。禁止反悔原则在美国的发展比较成熟,作为判例法国家禁止反悔原则也是通过“Hughes Aircraft案”、“Warner-Jenkinsion案”、“Festo案”等一系列判例逐步完善的。我国《专利法》并没有对禁止反悔原则做出具体规定,仅在2010年1月1日生效的《最高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做出了概括性的规定。2015年2月1日生效的修订稿中,并没有对该条款做出修订。禁止反悔原则作为一项重要的权利要求解释规则、侵权抗辩规则,由于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过于概括,所以在适用过程中出现过很多争议:该原则适用应由法院主动适用还是当事人请求;对于该原则的适用对象,是否仅限于与专利实质性要求有关的放弃与限制;对于该原则的适用效果,对等同原则的限制是采用“完全排除说”(complete bar)还是“弹性排除说”(flexible bar)。禁止反悔原则适用效果上的弹性排除还是完全排除的,影响等同原则的适用。“弹性排除规则”是指禁止反悔原则的适用是有弹性的和有限的,它仅适用于专利申请人针对拒绝授权意见而做出的对权利要求的缩小性修改或者限制性陈述。“完全排除说”是指,禁止反悔原则适用于为获得专利授权而对权利要求所做的缩小性修改,此时不问修改的性质,与修改相关的事项均不得适用等同原则。司法实践中,在一般技术领域法院倾向于适用“弹性排除说”,但是也没有形成统一的定论。北京高院2013年《专利侵权判定指南》中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只有针对无法获得授权的实质性缺陷进行的限制性修改才适用禁止反悔原则,修改原因无法确定的,可以推定是为弥补实质性缺陷。这一规定实质上认可禁止反悔对于等同原则的限制应该是“弹性排除”。但是《最高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并没有规定禁止反悔原则对等同原则的限制要考虑修改的性质、目的等。我国药品专利侵权审判实践中,当涉及到弹性排除、完全排除的选择的问题时,没有统一的定论。药品专利具有创新药品的研发周期长、创新药品所需研发费用高成功率却很低、研发周期长实际保护周期短、专利权数量少、专利使用费高等特点,同时药品与公众健康、公共利益的关系密不可分。在药品专利案件的侵权判定中,弹性排除与完全排除的选择,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利益保护的天平更倾向于专利权人还是公共利益,也就影响药品专利的保护力度。根据弹性排除规则,不完全否定等同原则的适用,相较于完全排除规则,给予权利人更为有利的保护。如果药品专利保护力度过小则可能会产生“公地悲剧”,相反则会产生“反公地悲剧”,这两种现象对医药产业发展都是不利的。我国很多学者经过大量的数据统计分析,得出结论认为我国专利法的药品专利立法保护强度已经和发达国家持平,影响药品专利保护强度的最重要因素是执法的力度。通过修改法律来调整药品专利的保护力度费时费力,而通过调整侵权判定规则来调整药品专利的保护力度是一项兼顾效率与经济的方式。在医药专利侵权案例中,法院虽然没有直接讨论“完全排除”和“弹性排除”的选择,但是从其判决推理过程、结论中都能得出法院对这一问题的判断。“葡萄糖酸钙锌”案件中,一、二审到最高院的再审过程,也是从“弹性排除”到“完全排除”的转变过程。在“胡小泉案”中,最高法院在再审判决中实质上是适用了完全排除规则,而一、二审法院没有对是否应当适用禁止反悔原则做出判断。这些争论体现了现在司法实践中禁止反悔原则适用的不确定性,本文就是要解决在药品专利侵权审判中到底应该适用弹性排除规则还是完全排除规则的问题。在药品专利侵权判定过程中,给予专利权人更为宽泛的保护,意味着对于药品专利权人利益、药品专利的保护力度也就变大。根据本文分析,我国医药产业仍处于较低的发展水平,借鉴印度的经验只有通过相对低水平的专利保护,才能解决好药品的可及性问题、才能平衡好药品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才能解决重复研究问题实现从“滞后性模仿”到“跟随性模仿”再到“模仿性创新”的转变。在药品专利侵权判定中涉及禁止反悔原则的适用时,为了实现给予专利权人相对低水平的保护,应该采用完全排除规则。本文第一部分简要介绍禁止反悔原则的概念、发展情况以及该制度的价值。分析药品专利的特点以及我国药品专利申请、保护现状,同时简要分析我国司法实践中,法院在一般技术领域内专利侵权案件中禁止反悔原则的适用规则。为下文研究禁止反悔原则适用规则的选择打下基础。第二部分总结出与药品的专利保护最为密切的问题在于禁止反悔原则的适用效果,即对等同原则的排除效果应当是绝对的还是留有可讨论的余地,也就是应当如何取舍“完全排除说”和“弹性排除说”。并分析两种规则的基本概况、不同价值取向。通过分析“葡萄糖酸钙锌”案、“胡小泉案”,提出我国药品专利侵权案件判定中对两种规则的选择没有统一规定的问题。第三部分,分析总结美国禁止反悔原则的起源、发展概况、其在医药专利案件中禁止反悔原则的适用规则以及日本禁止反悔原则的适用和医药产业的发展情况等。总结美国、日本药品专利制度和产业发展状况对于弹性排除与完全排除取舍的影响,并总结我国是否能够完全借鉴。第四部分,论述完全排除、弹性排除的选择与对药品专利保护力度的关系,并进一步论述影响药品专利保护力度的因素。对于我国药品专利侵权中应如何取舍弹性排除、完全排除规则给出建议。根据我国药品专利保护现状、产业发展情况、如何实现利益平衡、如何促进产业内良性创新等,分析得知我国现阶段应当对药品专利采取相对较低水平保护的结论,最后根据完全排除规则和弹性排除规则与药品专利保护力度的关系推理得出应该采用完全排除规则的结论。
【关键词】:禁止反悔原则 药品专利 完全排除 弹性排除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3.42
【目录】:
  • 摘要2-6
  • Abstract6-10
  • 导言10-14
  • 一、选题背景及问题的提出10
  • 二、文献综述10-14
  • 第一章 禁止反悔原则及药品专利基本理论概述14-22
  • 第一节 禁止反悔原则的基本理论14-19
  • 一、禁止反悔原则的概念14-15
  • 二、禁止反悔原则的价值15-17
  • 三、禁止反悔原则适用的争议及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适用规则17-19
  • 第二节 药品专利的特殊性19-22
  • 一、药品专利的特点19-20
  • 二、药品与公众健康的关系20-22
  • 第二章 禁止反悔原则在药品专利侵权判定适用中的问题22-28
  • 第一节“弹性排除说”与“完全排除说”22-24
  • 一、关于两种规则的争论22-23
  • 二、两种规则的不同价值取向23-24
  • 第二节 我国药品专利侵权审判中对这两种说法的取舍24-28
  • 一、司法实践中对弹性排除与完全排除的适用24-26
  • 二、引发的问题思考26-28
  • 第三章 禁止反悔原则在专利侵权判定适用中的比较法研究28-38
  • 第一节 美国禁止反悔原则的发展及在药品专利侵权判定中的适用28-34
  • 一、禁止反悔原则在判例法上的发展28-30
  • 二、在医药专利领域的适用30-34
  • 第二节 日本禁止反悔原则在专利侵权判定中的适用34-38
  • 一、判例中对完全排除规则的确定34-36
  • 二、日本药品产业与禁止反悔原则适用的关系36-38
  • 第四章 我国药品专利侵权判定中禁止反悔原则适用规则的建议38-50
  • 第一节 影响弹性排除还是完全排除的因素38-44
  • 一、弹性排除、完全排除与专利保护力度的关系38-39
  • 二、影响专利保护力度的因素39-44
  • 第二节 关于药品专利侵权中如何选择弹性排除、完全排除的建议44-50
  • 一、建议适用完全排除规则44-48
  • 二、完全排除规则的积极意义48-50
  • 结论50-51
  • 参考文献51-55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55-56
  • 后记56-57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1条

1 丁锦希;姚雪芳;;“完全排除”还是“弹性排除”——从一则药品专利侵权案谈禁止反悔原则的法律适用[J];电子知识产权;2009年0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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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913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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