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非财产损害的违约救济
发布时间:2021-01-19 19:03
我国民法,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司法实践中,责任救济都严格采用侵权和违约元制,在违约救济中只承认对财产损害的赔偿,而对于非财产损害的赔偿只可能出现在侵权救济中。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案例表明,违约中也可能会出现非财产损害,简单的侵权违约二元制救济体系已经难以周延的保护公民的权益。为了适应社会的发展,国外对于非财产利益之保护的研究也是方兴未艾。本文从我国现实案例出发,通过对案例、法理以及我国立法的分析,得出对于非财产损害进行违约救济具有现实必要性的结论。然后寻找了对违约非财产损害进行救济的理论基础。通过前两部分的探讨,总结出违约非财产损害与侵权非财产损害的区别。在理论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国外相关方面的研究结果,对违约非财产损害作出界定,并提出其救济原则,而且对可能造成非财产损害的合同进行类型化分析。最后通过对实践的观察和思考,总结出在对非财产损害进行违约救济时可能产生的问题,并提出相应对策,尝试对违约非财产损害的合同法救济这一问题进行剖析并得出初步结论。
【文章来源】:天津师范大学天津市
【文章页数】:34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违约非财产损害救济的现实性分析
(一) 违约中存在产生非财产损害的可能性
1、当代合同的目的并非仅限于财产利益
2、合同标的的多样性
(二) 现实中存在用责任竞合不能完全弥补守约方的损害的情形
1、不存在责任竞合的情形
2、适用侵权法可能会使部分损失得不到赔偿的情形
(三) 《侵权责任法》对非财产损害救济的缺失
二、对违约非财产损害进行救济的理论基础
(一) 人权保护原则
(二) 合同法的完全赔偿原则
(三) 公平原则
三、违约非财产损害与侵权非财产损害的区别
(一) 造成非财产损害的原因不同
(二) 造成的非财产损害的表现形态不同
四、违约非财产损害的界定、救济原则及合同类型
(一) 对违约中非财产损害概念和范围的界定
(二) 对违约中的非财产损害进行赔偿应适用的原则
1、纯商业合同不适用非财产损害赔偿
2、最低限制原则
3、可预见原则
(三) 造成非财产损害的合同的类型化分析
1、合同中至少一方当事人为自然人
2、合同目的涉及自然人本身
3、合同性质都是服务合同
五、违约非财产损害救济可能产生的问题及对策
(一) 举证问题
(二) 数额计算问题
(三) 交易成本问题
结束语
参考文献
致谢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违约损害赔偿中的可预见性理论[J]. 文永辉. 广东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7(02)
博士论文
[1]合同法的经济学分析[D]. 孙秋枫.吉林大学 2008
[2]人权契约论[D]. 丁启明.吉林大学 2008
硕士论文
[1]论非财产损害的违约救济[D]. 白玛玉珍.中国政法大学 2010
[2]论违约的精神损害赔偿[D]. 车丽.西南政法大学 2009
[3]论违约精神损害赔偿[D]. 王丽俊.南昌大学 2008
[4]违约与精神损害赔偿研究[D]. 赵钰.中国政法大学 2007
[5]公平原则若干问题研究[D]. 龙锐.武汉大学 2004
[6]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研究[D]. 焦卫.华东政法学院 2002
本文编号:2987544
【文章来源】:天津师范大学天津市
【文章页数】:34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违约非财产损害救济的现实性分析
(一) 违约中存在产生非财产损害的可能性
1、当代合同的目的并非仅限于财产利益
2、合同标的的多样性
(二) 现实中存在用责任竞合不能完全弥补守约方的损害的情形
1、不存在责任竞合的情形
2、适用侵权法可能会使部分损失得不到赔偿的情形
(三) 《侵权责任法》对非财产损害救济的缺失
二、对违约非财产损害进行救济的理论基础
(一) 人权保护原则
(二) 合同法的完全赔偿原则
(三) 公平原则
三、违约非财产损害与侵权非财产损害的区别
(一) 造成非财产损害的原因不同
(二) 造成的非财产损害的表现形态不同
四、违约非财产损害的界定、救济原则及合同类型
(一) 对违约中非财产损害概念和范围的界定
(二) 对违约中的非财产损害进行赔偿应适用的原则
1、纯商业合同不适用非财产损害赔偿
2、最低限制原则
3、可预见原则
(三) 造成非财产损害的合同的类型化分析
1、合同中至少一方当事人为自然人
2、合同目的涉及自然人本身
3、合同性质都是服务合同
五、违约非财产损害救济可能产生的问题及对策
(一) 举证问题
(二) 数额计算问题
(三) 交易成本问题
结束语
参考文献
致谢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违约损害赔偿中的可预见性理论[J]. 文永辉. 广东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7(02)
博士论文
[1]合同法的经济学分析[D]. 孙秋枫.吉林大学 2008
[2]人权契约论[D]. 丁启明.吉林大学 2008
硕士论文
[1]论非财产损害的违约救济[D]. 白玛玉珍.中国政法大学 2010
[2]论违约的精神损害赔偿[D]. 车丽.西南政法大学 2009
[3]论违约精神损害赔偿[D]. 王丽俊.南昌大学 2008
[4]违约与精神损害赔偿研究[D]. 赵钰.中国政法大学 2007
[5]公平原则若干问题研究[D]. 龙锐.武汉大学 2004
[6]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研究[D]. 焦卫.华东政法学院 2002
本文编号:2987544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hetongqiyue/298754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