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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处分合同效力问题研究——再析《合同法》第五十一条

发布时间:2021-02-14 22:55
  根据我国现行《合同法》的规定,在无权处分情形下形成的合同,由于合同当事人在成立合同时欠缺相应的处分权能,合同是效力待定的状态。效力待定的合同,如果没有取得真正权利人的追认,合同是无效的。而《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却做出了不同的规定,当事人以欠缺处分权主张合同无效的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那么意味着无权处分的合同是有效。新旧法条的矛盾使得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较为严重的同案不同判现象,使得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问题需要进行研究。希望在未来的《民法典》中,关于合同的效力部分做出统一的规定,以立法的统一性保证司法裁判的统一性,避免无权处分案件裁判结果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 

【文章来源】:法制博览. 2020,(04)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一、关于无处分权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
    (一)分析《合同法》第五十一条
    (二)分析《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三条
    (三)分析《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
二、对无权处分合同效力的定性研究
三、结语



本文编号:3034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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