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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疫情影响解除劳动合同之理由应明确界定——以如何防范企业用《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3项规避经济性裁员的报告为例

发布时间:2021-02-21 15:33
  <正>人社部《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然而实际上,疫情对相关行业还是会造成不可避免的裁员结果,但无论如何,受疫情影响解除劳动合同的界定必须明确,避免出现因疫情 

【文章来源】:中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2020,(03)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经济性裁员与《劳动法》第26条第3项及《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3项的比较
政府部门应当把好经济性裁员报告,司法机关应当审核经济性裁员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疫情本身构成不可抗力与个案审查应当严格区分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新冠肺炎疫情对劳动合同的影响研究——以不可抗力与风险负担规则为视角[J]. 魏琦.  山东工会论坛. 2020(06)
[2]新冠肺炎疫情下劳动就业若干法律问题思考[J]. 徐武.  福建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20(04)



本文编号:3044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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