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法律论文 > 合同法论文 >

穿透式监管与商事合同效力——以金融机构股权代持合同效力为视角

发布时间:2021-03-31 05:26
  穿透式监管理念自2016年被正式提出以后,广泛适用于金融监管领域,并逐渐延伸至司法审判领域。但是,直接用穿透式监管理念认定商事合同效力无论是通过"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路径,还是通过"公共利益"路径,都存在解释论上的困难。因此,应当从合同效力与合同能否履行两个层面分别探讨穿透式监管的适用问题:对于合同效力,应当遵循私法自治原则,不宜过多穿透;对于合同履行,为了防止金融审判为违反金融监管规定的交易行为开辟"合法化通道",应当以"规章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为限进行穿透。 

【文章来源】: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28(04)

【文章页数】:8 页

【文章目录】:
一、聚焦:穿透式监管理念改变法院商事合同效力态度
    (一)博智资本基金公司与鸿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案(1)
    (二)天策公司与伟杰公司股权纠纷案(2)
    (三)小结
二、困境:运用穿透式监管认定商事合同无效的解释论困境
    (一)“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路径的解释困境
    (二)“公共利益”路径的解释困境
三、廓清:穿透式监管与商事合同的本质及关系
    (一)穿透式监管的实质——发现问题
    (二)商事合同的基本特征——意思自治
    (三)穿透式监管与商事合同的关系
四、架构:双重合同关系下穿透式监管与商事合同效力判断
    (一)合同本身的效力——尊重商事合同的私法自治
    (二)合同的履行效力——适度引入穿透式监管
五、结语



本文编号:3110878

资料下载
论文发表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hetongqiyue/3110878.html


Copyright(c)文论论文网All Rights Reserved | 网站地图 |

版权申明:资料由用户2a9a1***提供,本站仅收录摘要或目录,作者需要删除请E-mail邮箱bigeng8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