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出台前后无权处分合同效力判决之比较
发布时间:2017-04-20 12:00
本文关键词:《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出台前后无权处分合同效力判决之比较,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摘要】:无权处分问题长期以来困扰着我国法律理论界和实务界。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问题是无权处分问题的核心,因为无权处分合同是连接无权处分相关制度的枢纽。对《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出台前后各地法院对无权处分合同效力的判决进行梳理后,我们发现前后不同之判决结果存在诸多问题,学术界对无权处分合同效力也存有无效说、效力待定说及有效说等不同学说。通过对学术界三种学说的法理分析,以及对案例判决类型化梳理,有效说更具有合理性和适应性,即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若无其他效力瑕疵的情况存在,合同有效,但所有权是否发生变动则效力未定。对《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与《合同法》、《物权法》等相关法律的关系进行分析后我们发现,以《合同法》第51条为中心的无权处分合同效力判断规则存在不利于保护交易相对人利益的问题,以《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为依据认定无权处分合同有效后又出现原权利人的利益该怎么保护的问题。解决这些问题的关键,就是处分权在《物权法》中应有更为具体的规定。无权处分问题涉及债权与物权两个层面,任何一个层面的改变都不能彻底解决问题。承认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可以使交易相对人获得债权上的有效保护,将“处分权”作为限制物权变动的要件之一可以使原权利人获得物权上的保护。承认无权处分合同有效,还可以将《物权法》规定的善意取得制度,更好地与《合同法》相衔接。将处分权从债权合同中分离,无权处分合同在符合合同一般有效要件的情况下,无论处分权有无欠缺,自始有效(订立契约的意思);无权处分行为因是否具有处分权而处于效力待定状态(变动物权的意思),即物权如若发生变动需要满足债权合同有效和公示行为的同时,也要满足处分人具备处分权这一要件。只有如此,方能在司法实践当中给予各方当事人权利平衡的同时,将合同法与物权法在制度上予以协调、配合。
【关键词】:无权处分合同 无权处分行为 物权变动 区分原则
【学位授予单位】:东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3.6
【目录】:
- 论文摘要4-5
- Abstract5-7
- 前言7-8
- 第一章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出台前后的不同认识8-20
- 第一节 关于无权处分合同效力的不同判决8-17
- 一、出台前统一按无效判决存在问题8-11
- 二、出台后依据《合同法》的无效判决存在问题11-15
- 三、出台后依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有效判决存在问题15-17
- 第二节 关于无权处分合同效力的不同观点17-20
- 一、无效说17-18
- 二、效力待定说18-19
- 三、有效说19-20
- 第二章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与相关法律的关系20-28
- 第一节 相关司法政策梳理20-22
- 一、脉络梳理20-21
- 二、关于合同效力变迁的原因分析21-22
- 第二节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与《合同法》的关系22-25
- 一、理论界对该问题之讨论23-24
- 二、“否定修改说”之检讨24-25
- 第三节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与《物权法》的关系25-28
- 一、以区分原则为视角看《买卖合同司法解释》25-26
- 二、对善意取得制度的影响26-28
- 第三章 无权处分合同效力的认定标准28-34
- 第一节 无权处分合同有效说符合《合同法》的立法精神28-30
- 一、以《合同法》第51条为中心的无权处分合同效力规则之困境28-29
- 二、《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之肯认29-30
- 第二节 处分权在《物权法》中应有更为具体的规定30-34
- 一、物权变动三要件之设计30-32
- 二、物权变动三要件设计之结果分析32-34
- 结语34-35
- 致谢35-36
- 参考文献3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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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3185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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