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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付款买卖合同解除权的适用研究——以指导案例67号为视角

发布时间:2021-06-23 19:27
  指导案例67号的裁判要点认为,股权转让合同的解除权不适用于合同编草案第四百二十四条所规定的一般分期付款买卖合同解除权,这显然是不恰当的。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下,草案第四百二十四条应适用于股权转让合同。但是由于交付方式的特殊性,股权转让合同当事人在适用草案第四百二十四条时,应将其适用条件限制在变更股东名册之后。催告程序的增设使法条更加贴合保护买受人的立场。但是出卖人即使不履行催告程序依然可以通过法定解除权解除合同。当由于买受人违约致使合同解除条件成就时,原则上出卖人可以自由选择请求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就股权转让合同而言,基于公司内外部因素的考量,可以限制出卖人行使合同解除权,但是这一限制非必要不得适用。 

【文章来源】: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报. 2020,(01)

【文章页数】:7 页

【文章目录】:
一、草案第四百二十四条的适用范围
    (一)对指导案例67号裁判理由的驳斥
        1. 分期付款股权转让合同不以满足生活消费为目的。
        2. 分期付款股权转让合同中出卖人的风险与一般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不同。
        3. 解除分期付款股权转让合同后,不存在支付标的物使用费。
    (二)从民商合一的角度谈适用范围
    (三)分期付款股权转让合同适用草案第四百二十四条的条件
        1.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特征。
        2. 分期付款股权转让合同中“物先交付性”的确定。
二、解除权的行使条件
    (一)增设催告程序的意义
    (二)催告程序并非行使解除权的必要条件
        1.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解除权与法定解除权是竞合关系。
        2.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解除权是法定解除权的特殊规定。
        3.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解除权是法定解除权的具体规定。
三、出卖人权利行使的顺序限制
    (一)原则上出卖人行使权利没有顺序限制
    (二)股权转让合同中限制出卖人解除合同的谦抑性
        1. 公司内部的影响因素。
        2. 公司外部的影响因素。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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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分期付款买卖中出卖人解除权的制度构造与立法反思——兼评最高人民法院67号指导案例[J]. 蔡睿.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9(03)
[3]分期付款股权转让合同解除权问题研究[J]. 阮珺艺.  黑河学刊. 2019(01)
[4]分期付款的股权转让合同解除权的特殊性——兼评最高人民法院第67号指导性案例的约束性规范[J]. 李建伟.  清华法学. 2019(01)
[5]论商事登记第三人效力[J]. 石一峰.  法商研究. 2018(06)
[6]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新近发展与规则解析:兼议《公司法司法解释四》[J]. 葛伟军.  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2018(04)
[7]指导案例67号裁判理由之检讨——兼论指导案例裁判理由的基本要求[J]. 薛波.  法治研究. 2018(03)
[8]《汤长龙诉周士海股权转让纠纷案》的理解与参照——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分期付款合同的解除权问题[J]. 豆晓红,李莉,李兵.  人民司法(案例). 2018(02)
[9]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解除及其限制——“汤长龙诉周士海股权转让纠纷案”评释[J]. 周江洪.  交大法学. 2017(04)
[10]分期付款股权转让合同的司法裁判——指导案例67号裁判规则质疑[J]. 钱玉林.  环球法律评论. 2017(04)



本文编号:3245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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