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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法可预见性规则

发布时间:2017-05-06 04:02

  本文关键词:论合同法可预见性规则,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摘要】:可预见性规则作为对违约损害赔偿完全赔偿原则的限制,在合同损害赔偿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而我国现行立法对立法和司法实践上的规定明显不足,其原因主要在于对可预见性规则的各个理论标准界限不清。因此,本文的目的就是通过对其他国家对可预见性规则较为成熟的理论规定,采用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方法,从可预见性规则的基本理论入手,明确可预见性规则的概念界定,并结合各国案例来贯穿全文。具体来讲,本文从以下四个方面对可预见性规则进行了研究: 第一部分是可预见性规则的演进及理论基础。作者首先回顾了可预见性规则的形成和发展的历史,并介绍了在法国法、英美法和日本法上,可预见性规则的产生和发展,并作出了评价和分析。而后作者试图去探究可预见性规则的理论基础,也就是可预见性规则的立足点是在哪里?本文认为,可预见性规则的建立主要是基于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公平原则以及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的。 第二部分是可预见性规则的适用标准。作者主要对可预见性规则的基本构造做了研究。从预见主体、预见时间、预见内容、可预见性规则与因果关系之间的关系以及判断可预见性规则的标准五个方面进行探讨,在分析比较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进行比较、分析,并作出自己的判断。 第三部分是可预见性规则适用中五个特殊问题。本文主要探讨的可预见性规则适用中的五个特殊实务问题,从司法实践的角度分析了可预见性规则在实务中的适用的限制。本文认为,首先对于合同范围以外的损失是应给予赔偿的,且应由违约方承担较为合理;其次,在违约方的主观心态方面适用应排除故意和欺诈两种行为;再次,在对完全赔偿原则的限制中,可预见性规则对该原则起着补充和限制的作用;而后,在对违约所导致的精神损害赔偿上,本文通过对各国法律上的分析以及对我国法律上的研究后认为,在部分的违约合同违约导致的精神损害赔偿是可以得到可预见性规则适用内的赔偿的;最后,本文是通过合理预见与合同类型,对在买卖、运输或服务性合同订立时,可预见性规则对其价款的决定是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来进一步论证,可预见性规则在实务中的重要作用。 第四部分是我国可预见性规则的不足与完善。本文通过以上对可预见性规则的论述,对我国可预见性规则在立法、司法上的不足做出了分析,并提出了一些完善的建议。我国《合同法》第113条虽对可预见性规则做出了相关规定,但是就预见范围、标准都没有做出一个相对统一的标准,给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带来了很大的难度,目前,对此标准仅仅只能依赖于各个法官的只有裁量权来做出判断。所以,本文认为,在对法官素质增强的同时,要尽快对可预见性规则在立法上做出明确规定,这样既是给法官在审判实践中有个一个依据,也更好的限制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关键词】:可预见性 违约损害赔偿 完全损害赔偿
【学位授予单位】:吉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1
【分类号】:D923.6
【目录】:
  • 摘要4-6
  • Abstract6-9
  • 引言9-10
  • 一、可预见性规则的演进及理论基础10-16
  • (一) 可预见性规则的演进10-13
  • (二) 可预见性规则的理论基础13-16
  • 二、可预见性规则适用的标准16-24
  • (一) 预见主体16-17
  • (二) 预见时间17-18
  • (三) 预见内容18-20
  • (四) 可预见性规则与因果关系20-23
  • (五) 判断可预见性规则的标准23-24
  • 三、可预见性规则适用中的五个特殊问题24-33
  • (一) 可预见性规则适用范围与合同范围外的损失24-25
  • (二) 可预见性规则与违约方的主观心态25-27
  • (三) 可预见性规则对完全赔偿原则的限制27-28
  • (四) 可预见性规则与精神损害赔偿28-31
  • (五) 可预见性规则与合同类型31-33
  • 四、我国可预见性规则的不足与完善33-36
  • (一) 我国可预见性规则之不足33-34
  • (二) 我国可预见性规则之完善34-36
  • 结论36-37
  • 参考文献37-41
  • 作者简介及科研成果41-42
  • 致谢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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