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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合同诉讼若干问题探讨

发布时间:2021-11-11 14:54
  行政合同的运用,导致行政合同纠纷也同时出现,客观上要求建立相应的诉讼救济机制,以确立行政合同规则,解决行政合同纠纷,更好地保护行政主体所代表的公益与合同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行政合同不同于私法合同,故不能完全适用民事诉讼规则。另一方面,行政合同亦不同于单向性行政行为,故也不能完全适用我国现有的行政诉讼规则。那么,如何积极稳妥地审理行政合同案件,合理解决现实中的行政合同纠纷,是一个理论和实务上都值得研究的问题。作为一种理论探讨,本文立足我国实践,拟就行政合同的概念、行政合同的法律性质、行政合同的可诉性、行政合同诉讼的特殊性以及我国行政合同诉讼的问题、原因和完善发表一点个人见解,期望能促进对该问题的再认识。 

【文章来源】:苏州大学江苏省 211工程院校

【文章页数】:44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中文摘要
Abstract
引言
第一章 行政合同诉讼的理论概述
    一、行政合同的概念
    二、行政合同的法律性质
    三、行政合同的可诉性
    四、行政合同诉讼的特殊性
第二章 我国行政合同诉讼的现状分析
    一、行政合同诉讼存在的主要问题
    二、行政合同诉讼混乱的主要原因
第三章 我国行政合同诉讼制度的完善
    一、行政合同诉讼的受案范围
    二、行政合同诉讼的原告资格
    三、行政合同诉讼的起诉理由
    四、行政合同诉讼的调解制度
    五、行政合同诉讼的判决方式
结语
参考文献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
后记
详细摘要



本文编号:3489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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