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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寿保险合同复效之研究 ——《保险法》第36条、第37条的理解和适用

发布时间:2022-08-10 20:43
  本文对人寿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后如何复效的问题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通过两个真实的案例引出了对人寿保险合同的复效究竟需满足何种条件才能适用以及请求复效到底是行为人的权利,还是取决于保险人的意思等问题,进而予以深入阐述。本文以我国现有的保险立法为基础,参照德国、意大利、美国、日本等国的保险合同复效制度,对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后予以复效的相关规定进行了分析研究,包括寿险合同复效的立法根据、法律性质、构成要件等内容。通过以上分析研究对保险法立法中有关合同复效问题进行了澄明并提出了对保险法立法修订的意见。 

【文章页数】:44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内容提要
引言
一、寿险合同复效之立法根据与法律现状
    (一) 寿险合同复效的立法根据
    (二) 寿险合同复效的法律现状
二、寿险合同复效的构成要件及其法律性质
    (一) 寿险合同复效的构成要件
    (二) 寿险合同复效的法律性质
三、寿险合同复效与危险控制
    (一) 寿险合同复效与危险评估
    (二) 寿险合同复效与被保险人健康情况要求
    (三) 保险费的补交
四、寿险合同复效之立法完善
    (一) 应在立法上明确复效时补交费用的范围
    (二) 设定关于自动垫交保险费、展期定期保险和减额缴清保险的信息披露义务
    (三) 增订关于半强性规范的判断规定
结论
注释
参考文献
后记
论文摘要(中文)
论文摘要(英文)



本文编号:3674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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