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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对约定违约金的法律干预

发布时间:2023-11-25 20:00
  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就违约金的数额和支付条件进行协商确定。但并不排除在某些情况下对约定违约金实行适当的法律干预。对违约金的干预已经成为世界各国合同法的发展趋势,在大陆法中主要是指对违约金金额的增减;在英美法中是指对惩罚性违约金的否定。对约定违约金的干预没有否定合同法中的合同自由原则,而是兼顾自由与正义、效率与公平的结果。我国合同法中对违约金的干预包括立法干预和司法干预两方面。对约定违约金的立法干预是指限制约定违约金的适用,如违约金与定金不能并用。对约定违约金的司法干预是指合同的解释或违约金金额的变更。如果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对约定违约金的干预,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志,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在行使裁量权时应当有所节制。

【文章页数】:42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引言
第一章 对约定违约金进行法律干预的比较研究
    1.1 大陆法
    1.2 英美法
    1.3 小结
第二章 对约定违约金进行法律干预的法理思考
    2.1 对约定违约金进行法律干预的价值取向
    2.2 对约定违约金进行法律干预的经济分析
第三章 我国对约定违约金的立法干预
    3.1 约定违约金是损害赔偿额的预定
    3.2 约定违约金的适用应遵循可预见规则
    3.3 约定违约金与损害赔偿的选择适用
    3.4 约定违约金与定金的适用
    3.5 约定违约金与继续履行
    3.6 合同解除与违约金请求权的行使
第四章 我国对约定违约金的司法干预
    4.1 合同的解释
    4.2 约定违约金的增减
        4.2.1 约定违约金数额之高低的判断
        4.2.2 基于当事人的请求变更约定违约金数额
        4.2.3 当事人请求变更约定违约金数额的权利之行使期限
        4.2.4 约定违约金的增加
        4.2.5 约定违约金的减少
第五章 立法建议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本文编号:38677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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