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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合同中旅游营业人责任研究

发布时间:2024-05-12 21:01
  建国以来,我国旅游业发展迅速,尤其是进入新世纪,国内旅游、出境旅游及入境旅游等三大旅游市场不断升温,旅游业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的增长点。国内许多省份也把旅游业作为优先发展的产业。然而,在我国旅游业蓬勃发展的同时,旅游市场也还存在许多不规范的地方,旅游法律法规还不完善,鉴于我国目前立法规定近乎空白,文章为此作理论上的探讨,以期为我国未来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理论上的依据。 文章首先论述了旅游营业人在旅游合同中的法律地位。限于篇幅,本文研究的对象为旅游营业人与旅游者之间因提供综合性的旅游服务而达成的包价旅游合同。包价旅游合同涉及的法律关系非常复杂,不能将其归入传统民法中的任何一类有名合同,是一种新型的典型合同,因而应将旅游合同有名化。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营业人是旅游服务的提供者,享有收取旅游费用、要求旅游者协助履行的权利,负有向旅游者亲自履行合同、瑕疵担保、安全保障、按照约定标准向旅游者提供服务等义务。其次对《旅游契约国际公约》、大陆法系以及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的旅游营业人责任进行了考察,认为上述立法均以保护旅游消费者的权利为中心,在规定旅游营业人为履行辅助人承担责任的同时也对其责任进...

【文章页数】:56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第一章 旅游合同中旅游营业人的法律地位
    1.1 旅游合同的基本理论
        1.1.1 旅游合同的概念、性质及特征
        1.1.2 旅游合同有名化的意义
        1.1.3 旅游合同有名化的立法方案
    1.2 旅游营业人在旅游合同中的法律地位
        1.2.1 旅游营业人三旅游服务的提供者
        1.2.2 旅游合同中营业人的权利
        1.2.3 旅游营业人义务的设定
第二章 旅游营业人责任承担的域外法考察
    2.1 布鲁塞尔国际公约的考察
        2.1.1 公约的立法背景
        2.1.2 公约对旅游营业人责任的相关规定
    2.2 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旅游营业人责任的考察
        2.2.1 德国法的考察
        2.2.2 日本法的考察
        2.2.3 台湾法的考察
    2.3 英美法系国家旅游营业人责任的考察
        2.3.1 英美法系国家旅游营业人责任的演变
        2.3.2 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确立
第三章 我国旅游营业人的责任承担
    3.1 我国旅游合同纠纷的现状及其法律规定
        3.1.1 我国旅游合同纠纷的现状
        3.1.2 旅游合同纠纷的原因分析
        3.1.3 我国现行法对旅游合同的规制
    3.2 旅游营业人违反旅游合同的违约责任
        3.2.1 旅游营业人违反旅游合同的规责原则
        3.2.2 旅游营业人的违约形态
    3.3 旅游营业人应为履行辅助人承担责任
        3.3.1 旅游合同中涉及的第三人及其法律地位
        3.3.2 旅游营业人应当为履行辅助人承担责任
    3.4 我国立法引入国外相关制度的探讨
        3.4.1 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探讨
        3.4.2 旅游营业人瑕疵担保责任的探讨
        3.4.3 时间浪费损害赔偿责任的探讨
        3.4.4 旅游营业人的责任限制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附录 A(攻读硕士学位期间研究成果)



本文编号:39718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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