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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中物之瑕疵担保责任研究

发布时间:2024-11-02 05:15
  物之瑕疵担保制度是起源于罗马法中的一项古老制度,其产生之初的目的是给奴隶和动物买卖中处于弱势的买受人提供市民法无法提供的特殊救济,是民法公平理念的最好诠释。以法国和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普遍继承了该制度,并在各自的立法中将该制度救济弱势买受人,平衡买卖双方利益的功能和理念进一步发扬光大。 德国的物之瑕疵担保责任制度因为其与一般违约制度之间的关系问题而受到特别的关注。在2002年德国债法改革前,由于一般违约责任体系的不周延,物之瑕疵担保责任在实际上承担着调整债不适当履行的任务,又加之其在构成要件和救济方式上都有别于一般违约体系,物之瑕疵担保责任制度实际获得了独立于一般违约责任制度的地位。但在填补法律漏洞的“积极侵害债权”这一违约类型被法院确认之后,物之瑕疵担保责任在适用范围上就与一般违约责任产生了不可调和的冲突,因此不得不进行改革。债法改革后的物之瑕疵担保责任虽然失去了独立性,被统一在“义务违反”的旗下,由一般违约责任所调整,但是它仍然保留了部分特殊性,更重要的是,改革后的德国债法并没有舍弃传统物之瑕疵担保责任的理念,相反,其通过瑕疵内涵的扩大和救济方式的灵活设置而大大加强了对买受人...

【文章页数】:67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中文摘要
Abstract
序言
第一章 物之瑕疵担保制度在罗马法中的起源和发展
    第一节 罗马法中物之瑕疵担保责任的规定
    第二节 罗马法中物之瑕疵担保责任的定位
第二章 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中的物之瑕疵担保责任
    第一节 法国法中的物之瑕疵担保责任
    第二节 德国债法改革前物之瑕疵担保责任的规定
    第三节 德国债法改革后物之瑕疵担保责任的规定
    第四节 日本民法中的物之瑕疵担保责任
第三章 英美法系国家及国际公约中关于 买卖中物之瑕疵的规定
    第一节 英国法对物之瑕疵的规定
    第二节 美国法对物之瑕疵的规定
    第三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对物之瑕疵的规定
第四章 我国买卖合同中物之瑕疵担保的规定及性质分析
    第一节 我国关于物之瑕疵担保的规定
    第二节 我国物之瑕疵担保责任的性质探讨
    第三节 我国物之瑕疵担保责任规定的缺陷及完善
结论
参考文献
后记



本文编号:4009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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