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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原则视野下的格式条款效力判定

发布时间:2017-06-28 04:15

  本文关键词:公平原则视野下的格式条款效力判定,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摘要】:“格式条款”制度在我国的研究不可谓少,许多学着对此都有一定的研究。但是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实务界,该制度的研究重心都偏向于“违法性”而非“公平性”,或者将二者杂糅在一起,在认定格式条款无效时经常会出现“违反法律规定”的字眼或者在认定格式条款有效时会出现“不违反法律规定”。这种解读可能是因为现行立法就是将“合法性”与“公平性”规定在了同一个法条中,并没有做任何区分,即没有区分《合同法》52、53条与40条本应具有的独立性。这样的规定并没有比较法的渊源基础,系我国所独创。但这种“新颖”的立法不仅造成了法律解释上的混乱,同时使得理论界与实务界对格式条款制度的定位都有失偏颇。然而,民法的规范分为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违法“强制性规定的条款无效”为所有合同条款所共有,并非“格式条款”所独有,因此在判定格式条款效力时,如果以“违法性”为标准将失去将格式条款独立为一个制度的意义。格式条款制度本是公平原则下衍生的规则,更多是为了防止占据强势地位的一方当事人以“合意”为伪装,在适用任意性规范的部分肆意规定不尽公平的条款。应当指出的是,任意性合同法规范所称的任意性,并非是不受限制的,而是有其界限,因此在判断格式条款效力之时应当以公平原则为标准。这也就意味着现有立法的一刀切模式应当摒弃,而应当在公平原则下采取个案判断的模式进行认定。质言之,格式条款本身并没有任何可归责性,其对社会的发展而言更多起到的是一种正向的作用;只有当事人滥用格式条款违反公平原则时,格式条款才应当被认定为无效。这种个案判断模式可以采用类似侵权法中“违法性”要见判断的双曲线模型,将X轴设定为“对非提供方的限制”,将Y轴设定为“订约程序的不对等”。因为现有立法的缺陷,仅仅依靠法条本身来在公平原则下进行个案判断并不可能:同时,个案判断意味着赋予法官更多的自由裁量权,有必要采取一定的方式限制恣意。因此,无论是模式实现还是限制恣意都需要通过一定的学说继受。而现有的可选择模式中,德国法的“有评价可能性的条款禁止”、“无评价可能性的条款禁止”模式相比我国立法更加精细化,但是还是部分存在“一刀切”的问题;且现有研究更多是停留在介绍而非借鉴,说明德国法模式的继受难度。而美国的判例法中确立的“程序上的显示公平”与“实体上的显失公平”模式更加合理,同时也可以利用判例中确立的影响因素来限制恣意。因此,更多借鉴美国法也许是我国“格式条款”制度的研究与实践比较理想的一条道路。
【关键词】:格式条款 公平原则 个案判断 综合考量
【学位授予单位】:南京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4
【分类号】:D923.6
【目录】:
  • 摘要3-5
  • ABSTRACT5-9
  • 一、前言9-11
  • 二、格式条款制度的比较法考察11-15
  • (一) 德国法11-12
  • (二) 台湾地区法12
  • (三) 《欧洲示范民法典草案》DCFR12-13
  • (四) 美国法13-15
  • 三、格式条款制度的中国法考察与研究现状15-23
  • (一) 我国法制度沿革15-16
  • 1、《民法通则》15
  •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5
  • 3、《合同法》15-16
  • 4、《合同法司法解释二》16
  • (二) 对我国格式条款制度的初步注解16-18
  • 1、与比较法的区别16-17
  • 2、体系解释——与《合同法》52、53条的关系17
  • 3、问题的提出17-18
  • (三) 国内研究现状18-19
  • 1、通说18
  • 2、有力说18-19
  • (四) 国内外研究现状的比较与展望19-23
  • 1、国内研究存在的问题19
  • 2、域外理论对我国理论研究的启示19-20
  • 3、学说继受的初步选择20-23
  • 四、格式条款制度的实践运用23-32
  • (一) 行政层面23-24
  • 1、行政监管的概况23-24
  • 2、行政监管的分析24
  • (二) 社会层面24-26
  • 1、社会监督的概况24-25
  • 2、社会监督的分析25-26
  • (三) 司法层面26-32
  • 1、司法判决的收集26-28
  • 2、司法判决的分析28-32
  • 五、格式条款制度的重新定位——回归公平原则32-36
  • (一) 公平原则概述32-34
  • (二) 综合考量模型的建立34
  • (三) 格式条款制度的重新解释34-35
  • (四) 公平原则与显失公平35-36
  • 六、格式条款制度司法适用的展望36-46
  • (一) 限制恣意——类型化还是因素化36-43
  • 1、来自德国法308、309条的启示——类型化的典型36-38
  • 2、来自美国法相关判决的启示——因素化38-43
  • (二) 对格式条款效力认定恣意限制的初步尝试43-46
  • 七、结论46-47
  • 参考文献47-49
  • 致谢49-50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7条

1 易军;;民法公平原则新诠[J];法学家;2012年04期

2 周清林;;论格式免责条款的效力层次——兼谈《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之间的矛盾及其协调[J];现代法学;2011年04期

3 杜景林;;合同规范在格式条款规制上的范式作用[J];法学;2010年07期

4 王宏军;论格式条款的无效情形[J];云南财贸学院学报;2004年06期

5 王全弟,陈倩;德国法上对格式条款的规制——《一般交易条件法》及其变迁[J];比较法研究;2004年01期

6 王利明;对《合同法》格式条款规定的评析[J];政法论坛;1999年06期

7 梁慧星;统一合同法:成功与不足[J];中国法学;1999年0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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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4924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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