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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与目标公司之间对赌协的效力研究

发布时间:2017-08-07 12:25

  本文关键词:投资者与目标公司之间对赌协的效力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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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对赌协议作为私募股权投资中经常运用的投资工具近年来被频繁地使用于我国的投资活动中。对赌协议的主体简单说是投融资各方,但在实践中存在多种形态,主要是投资者与目标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对赌或者投资者与目标公司对赌。具体采用何种形态不能一概而论,而要依据对赌对象和对赌工具以及对赌条款的其他具体内容加以综合考量。由于我国立法上尚未明确对赌协议的合法性,导致关于对赌协议的效力问题在实践中争议不断。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对对赌协议第一案“海富投资案”的判决,司法实践中大致形成一种基本共识:即关于投资者与目标公司股东之间的对赌协议,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即认定为合法有效。但关于投资者与目标公司之间对赌协议的合法性目前没有得到司法实践的明确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在对赌第一案中否定了其效力,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虽然在相关案件中认可了其效力,但并没有裁决公司承担股权回购义务。对赌协议的核心目的是尽可能地实现投资交易的合理和公平,它既是投资方利益的保护伞,又对融资方起着一定的激励作用,是资本市场股权投资发展形式的结构性扩充。进一步承认投资者与目标公司之间对赌协议的合法性有助于资本市场的发展。因而本文结合相关案例,正本清源,从法律层面承认投资者与目标公司之间的对赌协议合法有效,思考在中国的制度环境下,国内企业应当如何有效利用对赌协议为自身发展服务,并提出完善法律制度与转变审判理念的相关建议,进一步促进对赌协议的合法化发展。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深入分析最高人民法院提审的“对赌第一案”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称“贸仲”)的仲裁案例,引出司法实践中对投资者与目标公司之间对赌协议效力的不同价值导向,进而提出本文研究的问题。法院认为投资者与目标公司之间的对赌协议无效,仲裁庭认为投资者与目标公司之间的对赌协议合法有效,但没有裁决目标公司履行股权回购义务。因此提出,投资者与目标公司之间对赌协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第二部分,分析对赌协议的基本法律内容,以厘清对对赌协议基本法律问题的认识,为后文分析投资者与目标公司之间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做出理论铺垫。详细解析了对赌协议的产生原因、基本法律关系、法律性质及法律效力认定上的困境。第三部分,深入分析投资者与目标公司之间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从合同法及公司法两个角度对法院认定其无效的理由进行批判,提出从合同法角度,投资者与目标公司之间的对赌属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从公司法角度,投资者与目标公司之间的对赌不必然违反资本维持原则,也不必然损害公司及债权人利益。违法可能性主要是对赌协议履行行为的违法而并不是对赌协议本身违法。进而提出应当承认投资者与目标公司之间的对赌协议合法有效。第四部分,由投资者与目标公司之间对赌协议的效力争议引出对赌协议在中国制度环境下的几点思考与建议。提出国内企业签订对赌协议时应当设定合理的对赌目标,增加评价标准的柔性指标;国家应当完善公司法律制度,加强对投资合同的特殊保护;法院对待对赌协议案件应当遵从商事审判理念,最大程度尊重市场主体的意思自治。
【关键词】:目标公司 对赌协议 法律性质 法律效力 审判理念
【学位授予单位】:南京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6
【分类号】:D923.6
【目录】:
  • 摘要3-5
  • ABSTRACT5-9
  • 引言9-13
  • (一) 研究背景9-10
  • (二) 文献综述10-12
  • (三) 本文创新之处12-13
  • 一、投资者与目标公司之间对赌协议效力的司法实践导向13-23
  • (一) 法院案例分析13-18
  • (二) 仲裁案例分析18-21
  • (三) 比较与评析21-23
  • 二、对赌协议的基本法律内容分析23-32
  • (一) 对赌协议的产生原因23-25
  • (二) 对赌协议的法律关系25-27
  • (三) 对赌协议的法律属性27-29
  • (四) 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困境29-32
  • 三、投资者与目标公司之间对赌协议效力的法律分析32-42
  • (一) 从合同法角度对无效理由的批判32-33
  • (二) 从公司法角度对无效理由的批判33-40
  • (三) 承认投资者与目标公司之间的对赌协议合法有效40-42
  • 四、投资者与目标公司之间对赌协议效力之争的反思42-46
  • (一) 设定合理对赌目标42
  • (二) 完善公司法律制度42-44
  • (三) 运用商事审判理念44-46
  • 结语46-47
  • 参考文献47-50
  • 致谢50-51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10条

1 徐睿;;以目标公司作为对赌义务人的合同效力研究[J];证券市场导报;2015年05期

2 赵昭;;对赌协议的合法性出路[J];学术界;2015年02期

3 刘迎霜;;私募股权基金投资中对赌协议的法律解析[J];国际商务(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报);2015年01期

4 王伯潇;;对赌协议法律规制的路径再勘[J];青海社会科学;2015年01期

5 唐英;;甘肃“对赌协议案”判决之评析——以法律方法的运用为视角[J];法学论坛;2015年01期

6 罗文锋;李明致;;私募股权投资中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J];江西社会科学;2014年10期

7 邓乃文;;论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J];中国建材;2014年08期

8 潘林;;“对赌协议第一案”的法律经济学分析[J];法制与社会发展;2014年04期

9 黄占山;杨力;;附“对赌协议”时股东承诺回购约定的效力[J];人民司法;2014年10期

10 杨明宇;;私募股权投资中对赌协议性质与合法性探析——兼评海富投资案[J];证券市场导报;2014年02期



本文编号:6346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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