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未来民法典中债发生原因规则的立法模式
发布时间:2017-08-26 08:20
本文关键词:论我国未来民法典中债发生原因规则的立法模式
【摘要】:大陆法系国家关于"债发生原因"的立法模式有"统一规定"和"分散规定"两种类型。就我国未来民法典对"债之发生原因"规则应采用的立法模式而论,本文倾向于统一规定的立法模式,即将包括民事补偿一般规则所规定的"补偿之债"的发生原因在内的所有债发生原因的在"债法总则编"当中的"债的发生"部分进行集中规定;在规定方式上宜采用"一般规定+列举规定"的方式加以规定,即"债之发生"应包括一般规定和对各债之发生原因的列举式规定。但是,鉴于合同法和侵权责任法已独立成编,因此,为了避免重复,列举式规定部分应列举合同和侵权行为以外的债发生原因。
【作者单位】: 吉林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债发生原因 未来民法典 规定 立法模式
【分类号】:D923.3
【正文快照】: 顾博,吉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方向:民法、劳动法、社会保障法。一、我国未来民法典宜在债法总则中对债发生原因做专门的规定虽然我国《民法通则》对债发生原因采用了分散规定的立法模式,但我国未来民法典对债发生原因的规定不应成为《民法通则》规定的简单重复。尽管包括立法,
本文编号:740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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