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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中的本人可归责性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17-09-07 02:48

  本文关键词:表见代理中的本人可归责性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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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关于表见代理中的本人可归责性判断问题,德国、日本法有一种值得关注的重要思想,即可归责性与本人的代理权通知(代理资格证明)有关,而对代理权通知,应类推适用民法有关意思表示效力的规则。于是,在具体案件中,本人是否具有可归责性,民法关于意思表示效力的规定是一个很重要的评价标准。我国《合同法》、《民法通则》也存在与《德国民法典》、《日本民法典》类似的意思表示效力的规定,但鲜有学者将表见代理的归责问题与意思表示效力的规定联系起来思考。
【作者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研究院;
【关键词】表见代理 履行责任 可归责性 代理权通知 意思表示
【基金】: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一等资助项目“代理交易保护的法理”(项目号2014M550228)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分类号】:D923.6
【正文快照】: 一、问题的提出我国《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通常认为,该条规定了“表见代理”,即无权代理的一种例外,旨在保护代理交易中的相对人的信赖和交易安全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2条

1 叶金强;;表见代理构成中的本人归责性要件——方法论角度的再思考[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0年05期

2 奚晓明;论表见代理[J];中外法学;1996年04期

【共引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10条

1 郑晓剑;;我国民法典中成年监护立法若干问题研究[J];安徽大学法律评论;2011年01期

2 邢昊然;;利他合同基础理论研究——以第三人为视角[J];安徽大学法律评论;2011年02期

3 郑晓剑;陶伯进;;侵权责任能力视域内《侵权责任法》第32条与第33条之解释论[J];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年02期

4 路平;表见代理若干问题研究[J];安徽大学学报;1998年0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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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蒋连舟;;隐私权崛起原因及民事立法之完善[J];安阳师范学院学报;2006年03期

7 李腾宇;论缔约过失责任法律制度[J];安阳大学学报;2004年01期

8 许华珂;;教育机构侵权责任辨析[J];安阳工学院学报;2011年05期

9 朱晓U,

本文编号:806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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