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美国合同法上的显失公平原则
发布时间:2017-09-24 15:07
本文关键词:论美国合同法上的显失公平原则
【摘要】: 在美国合同法上的显失公平原则发源于衡平法,其根本目的是为了维护合同公正。传统的欺诈、胁迫、不正当陈述等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足以应对合同中不公正的问题,但是随着经济环境的不断变化,需要显失公平制度加以补充。UCC 2-302的出台是显失公平原则发展上的里程碑。这一条款得到了广泛的关注,对美国合同法的变革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被誉为"也许是整部法典中最有价值的部分"。研究美国法上的显失公平原则,对我国解决如何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维护交易公正问题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本文共分七部分。 第一部分(前言)分析了显失公平原则出现和发展的社会经济背景。指出,显失公平原则是对合同自由原则的修正,其根本目的是维护社会经济活动的公正,并在自由和公正间找到一个平衡点。 第二部分(显失公平原则的历史发展)通过对三个著名案件的介绍描绘出美国法上显失公平原则的发展历程。1870年最高法院判决的Scott v. United States案标志着美国法院开始接纳显失公平原则。此后,美国法院因合同显失公平对其进行干预的案子增多,但表面上仍都是通过传统原则阐述其理由的。1948年美国联邦第3巡回区上诉法院在Campbell Soup Co. v. Wentz案中,第一次提出缺乏真正的共识造成的"不公平突袭"是构成显失公平的一个要素。1960年N.J.法院在Henningsen v. Bloomfield Motors, Inc.案中,又一次表明了"不公平突袭",并第一次提出由于交易双方的经济地位差异造成的 "压迫"是构成显失公平的另一要素。 第三部分(UCC 2-302及其适用 )是本文的核心部分。 这一部分介绍了UCC 2-302条款的内容,并着重分析了美国法院是如何适用这一条款的。文章对美国法上适用UCC 2-302的第一案--Williams v. Walker-Thomas Furniture Co.案进行了分析和研究。在此基础上,文章结合美国法 WP=3 院作出的众多判例,提出了美国法院广泛运用的,以实质性显失公平和程序性显失公平概念为框架形成的判断模式,这一模式是在Williams案判决和莱弗教授的一篇重要论文为基础建立的。 文章分析了实质性显失公平,指出其关键在于合同条款不合理的有利于一方或不适当的给另一方繁重的负担。文章还强调,对价不充分本身并不使合同无效,但交换价值总体上的差异可能是确定合同显失公平的一个重要因素。对于实质性显失公平经常会涉及的价格条款、限制补救的条款,文章也进行了分析。 文章还对程序性显失公平进行了分析,指出程序性显失公平可以有两种形式,即来自误导性交易行为的"不公平突袭"和来自交易能力不等的"压迫"。不公平突袭以由于不能归咎他自己的原因对合同条款缺乏认识为特征。压迫是指一方由于其所处的地位完全没有同对方讨价还价的余地。文章还对格式合同、附意合同进行了分析,指出其本身并不是显失公平的,,但同时认为厂商滥用格式合同是使合同显失公平的原因。 文章通过对判例的分析,总结出大多数美国法院认为同时存在程序性和实质性显失公平才能构成合同显失公平。文章也提到,在例外情况下,只有实质性显失公平因素也能认定合同显失公平。 虽然上述模式得到了广泛认可,仍有一些法院和学者提出异议。他们列举一些考虑因素或标准来判断合同是否显失公平,或对显失公平进行种类划分,作为替代上述模式的方法。 第四部分(显失公平原则的具体制度)对该原则在适用中形成的一些共识进行了总结。文章认为UCC 2-302通过类比或作为一个普遍原则,除了买卖合同,还可以被广泛适用于其他类型的合同。一般来说,法院更容易接受消费者或非商人的提出的显失公平的主张。而对商人提出的合同显示公平的主张,法院不大乐意接受。显失公平应该存在于合同订立时才可适用该原则。法院通常认为显失公平原则只能被用防守,所以法院认定显失公平后,一般只会拒绝对合同强制执行,而不会支持要求损害赔偿和恢复原状的请求。 第五部分(对显失公平原则的反对意见)介绍了波斯纳大法官、爱泼斯坦教 WP=4 授、罗伯特?考特教授和托马斯?尤伦教授等从法律经济分析角度对显失公平原则提出的反对意见。爱泼斯坦教授分析了"附加条款"等常见合同条款在经济上的效果,认为其具有经济合理性。 第六部分(UCC 2-302的修订工作)介绍了《统一商法典》第二章的起草委员会对UCC 2-302的修订所做的努力。尤其提到了1999年修订稿,在那一稿中新增了两款为消费合同提供了额外的保护。1999年修订稿由于外部因素最终失败了。新的起草委员会又将该条款恢复到它修订前的样子,但对官方评论进行了修订。虽然这个概念不被喜爱,但显然人们对它还是很珍惜的,所以往往不舍得贸然去修改。修改继续进行着。在某种意义上,很难说清楚UCC第二章的修订什么结束。 第七部分(结论)针对我国立法和司法的问题,作出了几点总结。文章认为我国在《合同法》中已经规定了显失公平原则,但是由于规定过分抽象,缺乏判断标准和具体规则,使得法院无法真正适用该条款。建议参照美国合同法上的显示公平原则,作出相应的立法或司法解释,使该制度能真正得到适用,以保护弱势群体的正当权宜,保证合同的公正。 文章认为UCC 2-302对显失公平原则没有明确定义
【关键词】:美国 合同法 显失公平
【学位授予单位】: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3
【分类号】:D971.2
【目录】:
- 一、 前言10-11
- 二、 显失公平原则的历史发展11-17
- (一) 早期的美国法院并不接纳显失公平原则11
- (二) 显失公平原则在美国法上开始被采纳11-12
- (三) 显失公平原则在美国法上开始得到发展12-15
- 1. Campbell Soup Co.v.Wentz案13
- 2. Henningsen v.Bloomfield Motors,Inc.案13-15
- (四) 衡平法和普通法上的显失公平原则15-17
- 三、 UCC 2-302及其适用17-39
- (一) 概述17-18
- (二) Williams v.Walker-Thomas Furniture Co.案18-20
- (三) UCC是否提供了”显失公平”的定义20-22
- (四) 美国法院对显失公平原则的判断模式22-35
- 1. 实质性显失公平23-28
- (1) 概述23-24
- (2) 价格条款24-28
- (3) 限制补救的条款28
- 2. 程序性显失公平28-35
- (1) 概述28-29
- (2) 突袭29-31
- (3) 压迫31-32
- (4) 格式合同32-35
- (五) 程序性与实质性显失公平的关系35-37
- (六) 对上述模式的批评和其他判定方法37-39
- 四、 显失公平原则的具体制度39-44
- (一) 在货物买卖以外领域的适用39-40
- (二) ”显失公平原则”适用但并不限于消费合同40-42
- (三) 根据订立合同时的情形判断是否”显失公平”42-43
- (四) 防守型的补救方式43-44
- 五、 对显失公平原则的反对意见44-46
- 六、 UCC2-302的修订工作46-48
- (一) 概述46
- (二)1999 年修改稿的失败46-47
- (三) 重新开始修订工作47-48
- 七、 结语48-52
- (一) 我国是否已经采用显失公平原则?48
- (二) 是否需要对显失公平原则作出明确定义?48-49
- (三) 要构成显失公平是否必须同时具备程序性和实质性要素?49
- (四) 如何判定实质性显失公平?49
- (五) 如何判定程序性显失公平?49-50
- (六) 显失公平原则是否仅限于货物买卖合同?50
- (七) 显失公平原则是否只适用于消费合同?50
- (八) 显失公平原则是否只是用来“防守”?50-52
【引证文献】
中国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前1条
1 汪小华;显失公平制度研究[D];北京化工大学;2010年
本文编号:912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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