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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法和侵权法在固有利益保护上的分工与协作

发布时间:2017-09-28 21:20

  本文关键词:论合同法和侵权法在固有利益保护上的分工与协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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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我国,将保护义务确定为合同法上的义务,对于固有利益受侵害后受害人的损害赔偿救济并无实益,反而会造成合同法与侵权责任法之间在适用范围上的大面积竞合,给民法的规范体系带来混乱。我们不应照搬德国合同法中的保护义务制度,而应结合我国法的具体情况,原则上将固有利益受侵害后对受害人的损害赔偿救济交由侵权责任法处理;同时,在一方当事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其将极有可能会利用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所带来的机会或便利,违反侵权法上的义务,严重侵害对方当事人的固有利益的场合,应赋予对方当事人合同解除权,以预防侵权行为的发生。
【作者单位】: 湖南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固有利益 保护义务 损害赔偿 合同解除
【基金】:湖南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
【分类号】:D923
【正文快照】: 我国合同法的一些学说借鉴王泽鉴教授所介绍的德国学说,认为维护合同对方当事人人身或财产利益(固有利益)的功能(即保护功能)是合同附随义务的功能之一,认为合同当事人所负附随义务(包括先合同义务)的重要类型之一是保护义务。1但是,侵权法的基本任务正在于保护人身权益与财产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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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叶i吰,

本文编号:938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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