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经济法对策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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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经济法对策思考
发布日期: 2012-02-19 发布:
2011年第5期目录 本期共收录文章20篇
摘要:发展应以物质增量为基础,我国在现阶段发展中出现的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的问题也就是在物质增量利益的配置上出了问题。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来应对这些问题。意味着我们需要完善经济法以重新调整物质利益关系。经济法是反映劳动力个人所有制要求。确认、设定和保护劳动力自益权的一个现代法律部门。完善经济法,就需要将劳动力个人所有制以及保护劳动力权写入宪法,并将经济法与社会法、奖励法有机地结合起来,以更好地调整资本逐利、劳动取酬和管理增收三方主体之间的物质增量利益关系。这样,才能从保护劳动力自益权、保障发展公平的意义上,科学地开发我国丰富的劳动力资源,从而顺利完成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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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经济法;经济基础结构;劳动力个人所有制
中图分类号:DF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5981(2011)05-0037-05
西方发达国家已经完成了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目前,我国的经济发展正处在一个新的转折点,在经济全球化、全球市场化和市场竞争化的格局中,我国也必须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方能达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从而实现从经济大国变为经济强国。那么,什么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呢?温家宝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它本质上就是对待经济发展需要“以发展为主题”转变为“以科学发展为主题”。经济发展不能再拼资源消耗、粗放型经营,而是要依靠提高全体人口的素质、集约型经营。为此,我们认为,必须运用经济法调整好资本逐利、劳动取酬和管理增收的三方主体之间的物质增量利益关系,通过确认、设定和保护劳动力权更好地反映劳动力个人所有制的要求,保障发展公平,把科学开发我国丰富的人力资源纳入法制轨道。
一、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需要重新调整物质利益关系
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是指促进经济增长由主要依靠投资、出口拉动向依靠消费、投资、出口协调拉动转变,由主要依靠第二产业带动向依靠第一、第二、第三产业协同带动转变,由主要依靠增加物质资源消耗向主要依靠科技进步、劳动者素质提高、管理创新转变。这里,一是主要依靠投资、出口拉动向依靠消费、投资、出口协调拉动转变,由于增加了消费拉动的内容,所以,必须增加广大消费者的收入,这就牵涉到物质利益的重新分配,尤其是牵涉到广大劳动者的劳动取酬水平的提高。二是由主要依靠第二产业带动向依靠第一、第二、第三产业协同带动转变,这就意味着要通过工业反哺农业来提高第一产业即农业的收益率;而第三产业参与带动经济发展,由于第三产业主要是价值链高端的服务产业,发展这一产业需要更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投入,这一转变也关系到物质利益的重新分配。三是由主要依靠增加物质资源消耗向主要依靠科技进步、劳动者素质提高、管理创新转变,这就意味着在我国资本逐利不能停留于自然资源与人力资源低成本开发,劳动者素质的提高又需要大量的投入,而管理创新也意味着应当从主要依靠行政权力(政治权力)转向主要依靠管理主体的劳动能力来增加财政收入,这同样关系到物质利益的重新分配。根据这种分析,我们认为,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就是物质利益关系的重新调整。
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是沿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路径进一步解放生产力和发展生产力的重大举措,我们如果抓住了物质利益关系的重新调整,就能够更好地调动人们劳动创造财富的积极性,更有利于科学地开发我国的劳动力资源,也才能有利于我国早日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
二、经济法是能满足重新调整物质利益关系需要的现代法律部门
我国实行经济体制改革,一是改变了我国的产权结构,打破了公有制对我国资源的垄断经营,允许多种经济成份并存;二是经营方式也发生了根本变化,即由过去的计划化经营方式转变为市场化经营方式。因此,经济体制改革是一场物质利益关系的大调整,一方面它使劳动人民的收入有了较大提高,国家财政收入年年增长,经济增长水平和增量利益的提升大幅上扬;另一方面也出现了较严重的弊端,在资本、劳动和国家三方都有增量利益、都得到了发展的同时,“我国发展中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的问题依然突出”。这包括“经济增长的资源环境约束强化,投资与消费关系失衡,收入分配差距较大,科技创新能力不强,产业结构不合理,农业基础仍然薄弱,城乡区域发展不协调,就业总量压力和结构性矛盾并存,制约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依然较多。”对此,我们把它概括为资本逐利、劳动取酬和管理创收的物质利益关系出现了需要重新调整的问题。
1、需要重新调整的物质利益关系是物质增量利益关系
资本逐利、劳动取酬和管理增收三者之间的关系,是投资者、雇佣劳动者和国家管理机关之间的一种特殊的物质利益关系,即物质增量利益关系或物质发展利益关系。这种物质利益关系需要重新调整是因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发展中出现了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的问题。这些问题是在发展中出现的,所谓发展它是以物质增量为基础的,在发展中出现的问题也就是在物质增量利益的配置上出了问题。现在,这已经影响了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那么这种物质增量利益的配置为什么出现了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的问题呢?这都是由于这三方主体在市场经济中各为其利的博弈,是它们自发的逐利行为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制,包括传统法律对它们的权利义务配置不尽合理,现代法律的特殊作用尚未展开造成的。在市场经济中,市场经营主体和市场管理主体等一切市场主体,都是追求物质利益最大化的理性经济人。首先,作为投资者进行资本逐利,自发地存在着对自然资源和人力资源的尽可能低成本甚至不惜破坏性利用地来追求利润最大化的问题;其次,作为雇佣劳动者进行劳动取酬,一方面他们受投资者、雇主的制约难以分享“合作剩余”,,难以自我解决提升劳动力素质的问题,另一方面国家也缺乏足够的财力来保障全民普遍得到优质的文化科学技术教育,从而难以提升全民的劳动力素质,广大劳动者就难以进入价值链高端的产业,雇佣劳动者的劳动取酬仍只能停留在较低端的水平;最后,国家机关作为市场管理者,由于长期习惯于单纯依靠行政权力等政治权力来管理经济社会,还由于国家作为市场管理者享有垄断管理权可能被滥用等问题,国家对市场经济的管理尚缺乏国家劳动观的指导,管理创收还没有真正以国家劳动为基础。这就是说,在我国的市场经济中,资本逐利、劳动取酬和管理创收三方主体的逐利行为,总体上说它还处在自发状态,而这种自发逐利的行为因缺少相应的法律规范,三方主体之间的物质增量利益关系因缺少法律有效的调整,各方的权利义务配置不甚适当,才导致我国发展中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问题的凸显。不仅如此,更由于传统的法律(包括民法商法、行政法和刑法以及相应的诉讼法)基本上还停留于对传统私权(财产权、人身权)益和传统公
2、以反映劳动力个人所有制要求的经济法来调整物质增量利益关系
资本逐利、劳动取酬和管理增收这三者之间的物质增量利益关系,无疑是需要法律来调整的,否则就不能解决这三者之间的物质增量利益配置的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的问题,甚至还会使这三者之间的物质既得利益或物质存量利益差距拉大,以致传统的法律也难以缓和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出现所谓的“民法不灵、行政法不行、刑法忙不赢”的局面,社会稳定也因此缺乏可靠的保障。那么这种物质增量利益关系由何种法律来调整呢?我们认为,应当由反映劳动力个人所有制要求的经济法来调整。
首先,我国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这一规定告诉我们,我们现在的任务主要不是维护传统私权(财产权、人身权)和传统公权(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这种既得利益或存量利益;而主要是要在维护传统私权和公权的基础上,根据发展才是硬道理的原理,既然根本任务是集中力量进行现代化建设,那么就意味着我们必须运用自己的劳动力来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来实现现代化,来创造一个新世界。为了保护这种发展利益,我们就需要将劳动力个人所有制写进宪法,并且要通过制定和实施新的部门法律(包括经济法、社会法和奖励法以及相应的诉讼法)来确认、设定和保护劳动力权。
其次,为什么要将劳动力个人所有制写进宪法,并且要通过制定和实施新的部门法律来确认、设定和保护劳动力权?现有的经济法理论大都承认经济法调整特定的经济关系(物质利益关系),但在研究经济法调整何种特定经济关系时,虽然做出了多种有学术价值的解释,不过仍没有对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与经济基础中的哪一部分相对应做出过分析。包括既没有明确经济法同于民法等都是反映财产所有制要求的法,也没有说明经济法是另行反映劳动力个人所有制要求的法。这就使得经济法究竟反映何种经济基础的问题,在整个经济法理论中成为了一个盲区。历史唯物主义告诉我们:在一定的社会生产力中,活动着一定的社会生产关系;一定的生产关系(物质利益关系)的总和构成经济基础,由法律等构成的上层建筑竖立在这一经济基础之上,并为这一经济基础服务,最终反作用于社会生产力。经济法调整特定的经济关系,它究竟特殊在哪里呢?这须从解读经济基础的结构入手去探究。经济基础作为一种事物。它也具有一定的内在结构,至少包括生产资料所有制或财产所有制以及劳动力所有制等两个部分,这是因为财产和劳动力是我们创造社会财富的两个必要的物质条件,因此,人与人之间因财产和劳动力就可能发生一定的物质利益关系。在历史上。因财产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或财产关系(它表现为人们的物质存量利益关系或物质既得利益关系),主要是由民法、行政法和刑法以及相应的诉讼法来调整的,由这些法所构成的传统法反映着财产所有制的要求,保护着人们既得的私权和公权的利益,维护着社会的稳定。但是人类进入现代社会以来,已处在以社会化生产为基础的市场经济之中,个人与个人、企业与企业甚至国家与国家之间都展开了激烈的市场竞争,经济社会的发展已日益提上议事日程,发展才是硬道理日益深入人心,发展问题成为市场竞争胜负的关键,也使既得利益的保存不得不依赖于发展的竞争。发展不能依赖对既得的私权利益和公权利益的保护来实现,它要依赖人们利用自己的劳动力或创造能力,生产经营性地运用财产和运用政权的力量来组织经济,这就需要保护劳动力权的法律,由经济法、社会法和奖励法以及相应的诉讼法等构成的现代法就形成和发展起来了。现代法不同于传统法,它主要不是反映财产所有制要求而是反映劳动力所有制要求的,是满足促进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由传统法反映财产所有制的要求调整物质存量利益关系,由现代法反映劳动力所有制的要求调整物质增量利益关系,它们分别推动着生产资料或财产不断地从个人占有向共同占有的演进,以及人的劳动力不断地从为他人所用向为自己所用的演进,这两者交互作用影响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由此可见,我国宪法必须按照我国的根本任务(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要求,把劳动力个人所有制写进宪法,并以宪法为依据来制定和实施新的部门法律(包括经济法、社会法和奖励法以及相应的诉讼法)来确认、设定和保护劳动力权。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将资本逐利、劳动取酬和管理增收这三者之间的物质增量利益关系调整好,以解决这三者之间的物质增量利益配置的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等问题。
三、完善经济法满足重新调整物质利益关系的需要
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需要重新调整物质利益关系,而反映劳动力个人所有制要求的经济法是能满足重新调整物质利益关系需要的现代法律部门。那么,我们怎样完善经济法来满足重新调整物质利益关系的需要,保障经济发展方式的成功转变呢?
1、将劳动力个人所有制及其劳动力权写进宪法为经济法提供可靠的宪法依据
现在,经济法的制定与实施如何有别于主要反映财产所有制要求的传统法(由民法商法、行政法和刑法以及相应的诉讼法所构成)而能反映劳动力个人所有制的要求呢?这是完善经济法的首要问题。我们认为,经济法的制定与实施能否反映劳动力个人所有制的要求,首先应解决劳动力个人所有制入宪的问题。我国宪法在序言中已经明确规定:“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这就是说,由国家的根本任务所决定的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任务,已经不单纯是对传统私权(财产权、人身权)和传统公权(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的维护,而是要在维护传统私权和公权的基础上,加强对劳动力权的维护,满足劳动力个人所有制的要求,保障物质增量利益分配公平和发展公平,以最大限度地开发中国人民创造财富的人力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早日成功服务。
将劳动力个人所有制及其劳动力权写进宪法,这也是我国宪法改革的主要方向。我国宪法不仅要把我们进行人民大革命的胜利成果记录下来,进一步完善我国以工人阶级为领导、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基本政治制度,以及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我们还要依据宪法的这一精神制定和实施民法商法、行政法和刑法以及相应的诉讼法等,来维护中国共产党的执政权和我们社会主义国家的各项国家权力,来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和人身权,维护社会稳定。但是,这还不够。我们还应当在维护社会稳定的 基础上积极推进发展,只有发展、只有科学发展才是硬道理,因此这就应当在宪法中明确规定劳动力个人所有制,并明确规定劳动力权为基本人权;同时我们还要根据宪法的这一精神制定和实施经济法、社会法和奖励法以及相应的诉讼法等,来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保障中国共产党的可持续执政。
2、明确经济法在现代法体系中的地位更好地完善经济法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已包括经济法和社会法这两个法律部门。我们认为,除了经济法和社会法之外还应制定奖励法,并由经济法、社会法和奖励法以及相应的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来构成现代法,与由民法商法、行政法和刑法及其相应的诉讼和非诉讼程序法所构成的传统法相对应。一方面,由传统法来调整既得利益关系,保护人们的传统的私权(财产权、人身权)和公权的利益,主要反映财产所有制的要求,维护社会稳定;另一方面,以现代法来调整增量利益关系,保护人们在现代社会中的发展利益即现代的私权(劳动力自益权)和公权(劳动力共益权),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主要反映劳动力所有制的要求。在以宪法为根本法的前提下,调整物质增量利益关系反映劳动力所有制要求的现代法与调整物质存量利益关系反映财产所有制要求的传统法一起共同构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因为我国要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根本任务,而现代法又是调整物质增量利益关系,维护劳动力权,反映劳动力个人所有制的要求,保障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法,所以,完善现代法现在也许更为重要。
完善现代法,包括完善经济法和社会法,另行创制奖励法,同时还须为经济法、社会法和奖励法制定相应的诉讼和非诉讼程序法。其中经济法在现代法中应当定位于是调整物质增量自益关系,确认、设定和保护劳动力自益权的部门法;社会法在现代法中应定位于是调整物质增量共益关系,确认、设定和保护劳动力共益权的部门法。这正如杨紫垣教授对经济法的原则所做出的说明:“经济法主体的依法作为或不作为对于经济社会的发展作出了贡献,就应依法获得相应的利益,即在增量利益的总和之中占有一个相对合理的比例。”同样,社会法主体对于经济社会的发展做出了贡献也应得到这种利益。至于另行创制奖励法,是因为这些为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贡献的经济法主体和社会法主体的努力也为其他主体和社会带来了更多的物质增量利益,所以,除了应当给予他们经济法和社会法规定的相应的利益之外,还应当通过奖励法给予他们额外的利益作为奖励。在现代法体系中制定奖励法与在传统法体系中制定刑法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因为传统法调整物质存量利益关系,主体之间通常用不着激励,一方主体侵害另一方主体或侵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一般都采取民事制裁或行政制裁的惩罚措施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这种侵害行为构成犯罪时,通常通过刑法以刑事制裁作为最后的惩罚措施来维护社会稳定。现代法调整物质增量利益关系,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主要应当运用激励手段,包括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贡献的经济法主体和社会法主体的努力也为其他主体和社会带来了更多的物质增量利益,所以,除了应当给予他们经济法和社会法规定的相应的利益之外,还应当通过奖励法给予他们额外的利益作为奖励。奖励法是我们为了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所必须采取的最后的激励措施,这可以通过奖励先进来带动中间和鞭策落后,同时还能对扰乱社会经济秩序行为的惩罚更加有效。此外,经济法、社会法和奖励法,也需要制定相应的诉讼和非诉讼程序法,以便使他们由经济法、社会法和奖励法所规定的实体权利得到相应的救济,使他们的正当利益能够得到有力的保障。
经济法和社会法,两者的共同点是:他们都是调整物质增量利益关系,确认、设定和保护劳动力权和反映劳动力个人所有制要求的法;两者的不同点是:一是经济法是调整物质增量自益关系的部门法。社会法是调整物质增量共益关系的部门法;二是经济法确认、设定和保护劳动力自益权,凡是具有劳动行为能力且参与经济社会建设的一切主体都可以依照经济法的规定享有“各尽其能,各得其所”的经济发展公平方面的劳动力权益,而社会法则确认、设定和保护劳动力共益权,凡是具有劳动权利能力但缺乏劳动行为能力的、以及具有劳动行为能力缺乏机会参与社会经济建设的一切主体都可以依照社会法的规定享有社会发展公平方面的劳动力权益。
按照经济法与社会法的分工,把经济法当作调整物质增量自益关系,确认、设定和保护劳动力自益权的法律部门来建设,它应当包括微观经济法和宏观经济法两个部分。微观经济法主要调整作为平等主体之间的物质增量利益之间的关系,它主要由经济法主体合作创造物质增量利益的法律、通过市场竞争实现合作所创造的物质增量利益的法律和共同分享所实现的物质增量利益的法律;宏观经济法主要调整作为不是平等主体(作为市场管理者的国家与市场经营主体)之间的合作创造物质增量利益的法律、通过市场竞争实现合作所创造的物质增量利益的法律和共同分享所实现的物质增量利益的法律。如果我们按照上述分析来建设和完善经济法,我们就一定能够找到“民民合作共赢”和“官民合作共赢”的法制对策。那么,我们成功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指日可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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