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的调整对象_论经济法形式理性的优先性55331.doc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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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法形式理性的优先性
岳彩申 西南政法大学 教授
关键词: 经济法/形式理性/实质理性/程序正义
内容提要: 经济法形式理性优先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与实践意义。形式理性优先在经济法语境中的要求表现为规则和程序优先。经济法形式理性的正当性来自于经济法事实与目标的不可预测性、实质理性目标的可证伪性、实质理性的不可操作性三个方面。经济法形式理性优先是关于经济法适用的一般性原则,是法治理念与原则的具体化,是平衡政府与市场关系的基本要求,但经济法形式理性优先也有其局限性。
形式法律与实质法律之争早已存在于人们对法律问题的思考中,①经济法形式理性优先是对经济法的普遍性、统一性、实在性与逻辑力量的信奉,在理论上表明了规则至上的理念与合理性,因此具有认识论的意义与功能;在实践与事实意义上强调政府干预经济的合法性,具有实践论的意义;在思维与技术上确立了关于经济法规则与目标选择的基本方法,因而又属于方法论的范畴。在经济法形式理性优先的原则下,国家与政府一切影响市场经济活动与秩序的行动都必然遵守经济法规范,并由此作为评价国家或政府干预行动合法性的首要标准。
一、经济法形式理性优先的要求与意义
有关形式理性的一个基本命题是形式理性优先最终发展成为手段优先于目的,成为技术和手段对目的的优先。按此理解,经济法形式理性优先的一个基本精神或核心是规则优先,因为在经济法的构成要素中,规则最具有工具的属性。规则优先是确立国家和政府与市场关系的基本出发点,因为在规则优先的前提下才能实现市场经济发展所必须的三个分离:②一是政治社会与市民社会的分离;二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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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29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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