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的实质理性_论经济法形式理性的优先性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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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立场出发,经济法实质理性优先应当限定在以下情形中;在形式理性优先的原则下,形式推理是普遍与基本的推;经济法形式理性优先的相对性与限度还表现为其自身的;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部门,首先是因为经济法具有更强烈的回应性,更强调;注释:;①美国著名法理学家昂格尔指出,形式是西方现代法治;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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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场出发,经济法实质理性优先应当限定在以下情形中:一是经济法的内容而不是文字存某种程度的模糊;二是经济法规范自身出现漏洞,即规则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在适用经济法时无法从明确的规则中找出确定的答案;三是经济法规则之间有冲突或在适用中存在两种以上的选择;四是仅仅按照规则行动,将出现所谓合理与合法的矛盾问题。在这些情况下,经济法规则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失灵的问题,因而需要通过目标与结果的分析和判断找出解决问题的答案。
在形式理性优先的原则下,形式推理是普遍与基本的推理方式,而实质推理退居到辅助性的地位。但在实质理性优先的情形中,实质推理则成为寻求解决方案的主要工具。实质推理属于非分析逻辑推理,也称为辩证推理,是价值判断的过程,通常表现为对冲突利益的选择,其方法包括辩论、探讨与研究等,其基础为价值观念传统、时代思潮与精神、公共政策及实践的需要等因素。
经济法形式理性优先的相对性与限度还表现为其自身的弱化。虽然经济法的形式理性具有优先性,但有一个问题需要进行特别的讨论与注意,即形式理性优先在各部门法的语境中并不完全相同,各部门法对形式理性优先的态度及追求的程度也有所差别。具体讲,从各法律部门的特性看,在有的法律部门如民法中,形式理性优先表现得相当强烈,而在有的法律部门如经济法、宪法中,该原则表现得相对弱化。之所经济法的形式理性优先性明显弱于民法、刑法等传统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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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首先是因为经济法具有更强烈的回应性,更强调对目标的普遍追求;其次是因为经济法更强调时事性与针对性,在很多情况下需要超越规则正义而寻求结果正义,才能达到平衡国家与市场关系的目标。因此,形式理性优先对于经济法而言,是关于形式理性与实质理性的一种原则性态度,要求国家、政府及市场主体具有尊重规则与形式的修养,并在通常情况下以形式理性优先性作为实施经济法的立场与思路,但在处理具体事务与个案时,并不要求在任何情况下都坚持规则优先。不仅如此,相比较而言,经济法在很多情形下更强调目标的优先性,对目标的影响也更为关注和重视,更强调规则与程序的弹性,以维持国家与市场的平衡性。这构成经济法形式理性优先的一个特色。
注释:
①美国著名法理学家昂格尔指出,形式是西方现代法治史上一个压倒一切并包容一切的问题。参见〔美〕昂格尔:《现代社会中的法律》,第189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出版。
②马克斯·韦伯提出了经济层面上工具理性的三个基本条件,即经济主体的自主性、市场自由性及商品的恰当分配。参见〔英〕尼格尔·多德:《社会理论与现代性》,第53页,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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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马克斯·韦伯认为官僚体制的精确、稳定、有纪律和可靠以及言而有信,劳动效益强度大和范畴广,形式上可以应用于一切任务,纯粹从技术上看可以达到最高完善的程度,在所有这些意义上是实施统治形式上最合理的形式。〔德〕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上),第248页,商务印书馆1998年出版。
①国家与政府干预经济所要实现的目标究竟是什么,存在着激烈的争论。按照普遍的看法,增进公共福利与保证社会利益分配的公正性,是国家与政府干预的主要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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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英〕尼格尔·多德。社会理论与现代性〔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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