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管理层收购中国有资产流失的法律问题
【摘要】管理层收购是国企改革的重要途径之一,,在解决国有企业产权不清、政企不分、所有者长期缺位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管理层收购造成的国有资产流失也是现阶段无法回避的一个问题。因此我国应尽快出台并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使管理层收购更加的程序化、合法化。
【关键词】管理层收购;国有资产流失;健全法律法规
一、背景
2013年6月21日刊登的经济日报《把握国有企业改革正确方向》一文中,国务院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主席季晓南提出,继续推进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革,使股份制成为国有大型企业的主要实现形式仍是国企改革的正确路径。欧洲的金融危机,我们可以看出国有大型企业在抗风险方面的巨大优势。国企改革紧锣密鼓的进行并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随着时间推移,改革逐渐越来越难,面临的问题也越来越多。特别是在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过程中,没有形成市场化的定价机制,信息的不对称,没有健全完善的法律法规规范,加之行政力量的过多干预,容易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是目前国企改革面临的瓶颈。
面对上述问题,2005年我国出台了《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规定指出,大型国企的国有产权不向管理层转让。出台这个《暂行规定》目的是为了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改革,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但这大方面堵住了,仍存在中小型国企产权转让方面的问题。规定的出台,只是从大小企业方面强制规范大型企业国有产权不能向管理层转让,但并未对具体如何进行管理层收购进行规范,在收购过程前、中、后应如何履行程序,如何定价,如何实现信息对称等方面都未做详细规范。因此,规定出台并未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这方面我国应尽快完善立法,让管理层收购在更加程序化、规范化。
二、管理层收购在我国的发展及存在问题
与国外的管理层收购相比较,我国的管理层收购具有自身的特点。其一,两者解决的问题不同。国外的管理层收购侧重于解决财务问题,而我国的管理层收购强调的是企业产权的明晰。其二,两者的目标公司不同。在国外,管理层收购的目标基本上是一些小型或中型的上市公司。而在我国,主要是一些资不抵债或者具有投资价值但政府没有资金支持的公司。其三,两者的收购方式不同。国外收购价格一般是以市场交易的结果作为交易价格,而在我国由于推动者是政府,收购价一般为净资产,具有非市场化的特点。
其中收购定价方式不同是造成我国国有资产流失的重要因素之一。由于我国目前缺乏规范的定价程序监督,对信息的公开化也不够彻底。企业管理层容易利用管理企业机会侵害公司权益,损害小股东利益。现常见的情况是,国有股权转让的价格基本上是由某个行政部门决定,有时甚至是个别领导决定的,没有经过任何分析研究,没有经过透明的信息公开。这样的不规范化操作,极易导致企业与小股东利益受到损害。
三、管理层收购定价机制的法律完善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离不开法治。形成市场化的定价机制,摆脱行政部门的约束,是管理层收购应突破的瓶颈。收购定价不能通过领导拍脑袋决定,应该走市场化路线,根据市场进行定价。因此,建立完善相应的法律体系,用完善的法律体系规范管理层收购定价行为,是社会主义法治必然要求。
因此,国有企业进行管理层收购时,需要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对国有股权资产进行专业的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如果在评估过程中出现虚假评估等问题,评估机构吊销资质并应接受相应处罚。收购中的任何环节都应该在法律法规的制度框架下运行。
四、管理层收购过程中信息制度法律完善
国企改革一个重要问题是透明度不够。在管理层收购过程中,应注意对收购信息进行公开,对收购过程也完全按照规定程序严格执行,不能由领导说了算。同时,在收购过程中现容易出现的问题是,管理层一般能够详细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容易造成收购过程中的暗箱操作,这一方面容易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另一方面也容易滋生腐败。因此,应该强化健全信息公开制度。
强化健全一套完整的信息公开制度,首先就是要将信息公开贯穿于管理层收购的整个过程。对于在收购前、收购中、收购完成后等方面的信息都要进行公开,并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对于未进行公开或公开虚假信息的企业或相关人追究责任。目前,我国对于信息披露的惩处力度还是相对较轻。《证券法》中规定的对上市公司予以30万到60万的惩罚金额,完全没有达到惩罚的效果。某些企业愿意接受罚款,试图维护另一方面的利益,这其实是纵容了违规违法行为。因此,我国应提升罚款金额,加强打击力度,增加公司的违规成本,遏制该现象的发生。
五、结语
在欧洲经济危机的冲击下,国有企业的抗风险优势逐渐显现,我国进行国有企业改革具有很强的必要性和现实性。但随着时间的推移,诸多问题也逐渐显现。在股权收购过程中,未形成健全的定价机制,出现不经由市场定价,领导拍脑袋决定的现象,这样一方面容易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另一方面也容易滋生腐败。同时,在收购过程中也时常出现信息不对称等问题,企业不披露、不完全披露或虚假披露,易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同时也损害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上述两大问题,仍然是国有企业改革股权收购中面临的两大难题。在此问题上,虽然2005年我国出台了《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限制了大型国有产权的转让,但上述问题仍然在中小企业出现。因此,我们一方面呼吁相关法律法规的尽快出台,较为完善的规范管理层收购的全过程,另一方面我们也希望行政部门减少其干预,让收购过程在合法、透明、公开的环境下进行,逐步市场化,实现与国际化的接轨。
本文编号:13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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