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大陆法系经济法的演进规律及其主要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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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0 8年 1月
理 论 学 - ? l J
Th o yJ u n l e r o r a
J n 20 a .0 8
No 1S r No 1 7 . e . .6
第1 期
总 第 17期 6
试 论 大 陆法 系经 济 法 的演 进 规 律 及 其 主要 特征
陆 静
( 中国人 民 大 学 法 学 院 , 京 10 7 ) 北 0 82
[ 摘
要] 经济法是 大陆法 系国家特有的部 门法概念。考察大陆法 系经济 法近 百年的发展历 程 , 以总结 出其 可
演进规律及特征 : 大陆法系经济法具有英 美法 系所不具备的概念和学说 体 系; 其发展 演变是经 济学领域 的两大原则 “自由主 义” 国家主义” 与“ 交替作用乃至逐 步融合 的结果; 在经济法的立法 实践 中, 先有 市场规制 法 , 有宏观调控 后 法, 最终形成完整 的经济 法体 系; 欧洲“ 体化” 在 一 和经济 “ 全球 化” 的推动 下 . 盟 区域 内的 经济法在逐 步走 向统 欺
一
,
同 时世 界 范 围 内 两 大 法 系的 经 济 法 也在 相 互 影 响 中呈 现 出一 定 的 融 合 趋 势 。
[ 关键词 ] 大陆法 系; 经济法; 规律 ; 特征 [ 中图分类号 ] 9 2 2 D 2 .9 [ 文献标 识码 ] A [ 文章编号 ]0 2— 9 9 20 )1— 0 3一 4 10 3 0 (0 8 0 0 8 o
经 济法产 生 于 2 0世 纪 上半 叶西方 国家 从 自由
资本主 义过渡 至垄 断 资本 主 义 阶段 , 国家 权 力 干 是
绕着 解散 财 阀 、 农地 改革 和恢 复 国民经济 、 产业合 理
化进 行 了一 系 列 经济 立 法 。在 这 些 措施 推 动 下 , 这
预和深 入经济 生活 的法律 体 现 。l 纪末 , 9世 随着 垄 断资本 的成 长 , 场 “ 灵 ” 市 失 开始 出现 , 实 生 活 迫 现 切要求 国家凭借 其强 有力 的地位 担 当起 调 节经济 的
重任 , 国家之 手” “ “ 和 市场之 手 ” 开始在 经 济领 域 里
些 国家 的经济 都得 到 了快速 增 长 。2 0世 纪 8 代 0年 以来 , 国政府 逐渐 改 变 了以往 直 接 干 预 经济 的做 各
法, 转而 给予更 多 的政策性 引导 , 观调控 法 因此 得 宏
到 了前所 未有 的发 展 , 陆 法 系各 国经 济 法体 系 也 大 日趋 完善 , 并朝 着 国际趋 同化 的方 向发 展 。 回顾 大 陆法 系经 济法 近百 年 的 演 变历 程 , 以分 析 总结 出 可
以下 几个 规律 和特点 :
一
共 同作用 。2 0世 纪 初 , 国曾颁 布 了 大量 “ 制 的 德 统 经 济法 ” 11 ,94年 8月 , 国议会 通 过 的《 权 法 》 帝 授 ,
授 权帝 国参政 院在 战争 期 间 可 “ 发布 防 止经 济 损 害
所必要 的措施 ” 据 此 , 系 列 管制 经 济 的法 律 制度 , 一
得以 出台 , 成 了“ 形 战时 统 制 经 济 法 ” 最 初 的 经 济 ,
念
、
“ 经济 法” 大陆 法 系 国家 特有 的 部 门法概 是
法也 由此 产 生 。12- 13 99 9 3年 世 界 性 的经 济 危 机 迫使资 本主义 国家对 经济进 行更 为全 面和 强有力 的 总体性调 节 , 、 德 日等 国都 出 台了 大量 应 对 危机 、 强 化 卡特尔 、 保护 重化工业 等 的法律 , 经济 法 开始在各
国呈 现迅 速发展 的趋势 。“ 战 ” 发后 , 了应对 二 爆 为
“ 经济 法 ” 为一 个法 律 部 门 , 大 陆法 系所 特 作 是 有 的概念 。大 陆法 系 国家 兼具 形式 意义 和实质意 义 上 的经济 法 , 而在 英美 法 系 国家 , 虽然 有实 质上 的经 济法 律制度 , 却没有 形式 意 义 上 的 “ 济 法 ” 但 经 这一
法律部门, 也没有“ 经济法” 的概念及其体系化 的学
说, 这与两 者风格 迥异 的的法律传 统有 关 。 首先 , 在英 美法 中 , 没有 像 大陆法 国家那 样划分
战争 的需要 , 、 德 日等 国对 国家 经济 实 行 全 面管 制 , 颁布 了一 系列统 制 经济 的立 法 , 时 的垄 断 组 织也 此 与国家权力 相结 合 , 直接 、 更 大规模 地全 面介 入经济 生活, 国家 经 济 职 能 全 面 强 化。 “ 战 ” 束 后 , 二 结 恢 复 和发展 经济成 为各 国 的共 同 目标 , 济 立 法进 入 经 了繁 荣发展 时期 : 国实行 有 计 划 的 限制 性 市场 经 法
法律部门的传统 , 因而 , 历来没有 民商法这样的法律 部门, 有关 调 整 经 济 关 系 的法 律 是 由财 产 法 、 约 契 法、 信托法和侵权行为法等组成 , 于这一传统 , 基 英 美法 国家也 不 可 能 出现 “ 济 法 ” 经 这样 一 个 法 律 部 f; - 其次 , j 英美 法国家没有 大陆法 系国家那样划分
公 、 法 的传 统 , 私 因而 缺乏 产生 “ 济 法 ” 一 概 念 经 这 的理论 基础 。按 照 大 陆法 系 公 、 法划 分 的传统 理 私 论 ,经 济法 ” 一 个介 于公 法 与 私 法 之 间 的概 念 , “ 是 是 在公 、 私法 划分基 础 上产生 的 , 解决 的是单纯 的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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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体制 , 形成了特色鲜明的经济计划法和企业法 ; 战 后 的德 国分 为东 、 两 部分 , 西 东德 实 行 社会 主 义 , 西 德则在 资本 主义条 件 下 实 行社 会 市 场 经 济 , 成 了 形 完备的经济法体系 ; 战后的日本经济朝着经济民主 、 和平经 济 的方 向发展 , 变革经 济体 制 的基 础 上 , 在 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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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与私法 都 不 能 解 决 的 国 家对 经 济 的 有 效 干 预 问 题; 最后 , 美 法 国家 是 以判 例 法 为 主 要 渊 源 的 国 英 家, 受经验 主义影 响较 深 , 有着 重 实 践 、 理论 的传 轻 统, 他们并 不刻 意追求 法 律 部 门划 分 的 系统 性 与 完
美性 , 也不按 照 预设 类别 进行立 法 , 而是关 注某一 制
经济 自由是 大陆 法系经 济法产 生 的历 史和 逻辑 起 点 , 当 ? 密 从 经 济 自 由主 义理 论 和 “ 不 见 亚 斯 看 的手 ” 的原 理 得 出 国家最 好 的经 济 政策 就是 “自由
放任 ” 的结 论 。 国 家 职 能 只 起 一 个 “ 夜 人 ” 守 的作 用, 对宏观 经 济 运 行 和 经 济 发 展 不 起 直 接 的作 用 。
经 济 自由主义思 想反 映 了资 本主义 上升 时期资产 阶 级 的看 法 , 为 l 纪 到 2 纪 初期 自由资本 主 成 7世 O世 义 阶段 的正统经 济思想 。
度 或理念在 实践 中的效 果 如何 , 因而 在 他们 那 里 经
济法的概 念是 比较模 糊 的 , 无 法上 升 为 一个 理 论 也 体 系 ; 以德 国法为 代表 的大 陆 法 系 的特 点之 一 即 而
是 注重理论 的概 括 、 讲究 逻辑 的严谨 、 概念 的 明确 以 及体 系 的完 备 。正 如 金 泽 良雄 所 说 : 经 济 法 之 所 “ 以在 德 国产 生 , 正是适合 了德 国的学 术土壤 , 这些 新 的法律 现象 对于 德 国法 学 中所 表现 的追求 概念结 构
的缜 密性 和理论 上 的精辟 性来 说 , 的确 是个 理 想 的 研究 对象 。 J ” l聊’ (
12 - 13 99 93年席 卷 资 本 主 义 世 界 的经 济 大危 机彻底 粉 碎 了 市 场 调 节 万 能 的神 话 , 后 的 13 稍 96 年 , 国资 产 阶 级 经 济 学 家 凯 恩 斯 发 表 了著 名 的 英 《 就业 、 息 与货 币通 论 》 明确 提 出 国家 应 利 用宏 利 。 观杠 杆 , 市场交 换和企 业生 产过程 进行 间接调控 , 对 并具 体 阐释 了通 过财政 与货 币的宏 观调控影 响 总需
求 的方 法 , 创立 了凯 恩斯 主义 , 凯恩斯 主义否 定市场
需 要 强调 的是 。 美 法 系 国家虽 然 至今 还 未 使 英 用“ 经济 法” 这一概 念 , 拥 有 一系 列体 现 现 代经 济 却
自动调节能 达到 经济 均 衡 的传 统 教 条 , 否定 政 府 只 充 当“ 守夜人 ” 的观点 , 把调 节 和干 预经 济 活 动作 为 国家 的首要 任务 之一 , 际上是 一种 经 济 领域 里 的 实
“ 国家主义 ” 点 , 二 战 ” 观 “ 以后 , 恩斯 主义 成 为 包 凯
法理念和精神的经济法律制度。美国颁布 了世界上 最早 的反托 拉 斯 法 、 品 和药 品管 理 条 例 ,O世 纪 食 2
3 O年代罗 斯福新 政 时颁 布 了各 项经 济 措施 令 , 有 还
后来 的证券 管理 条 例 、 输 管 理条 例 等 。英 国也 在 运 反不 正 当竞争 、 费 者保 护 、 动 与社 会 保 障 、 融 消 劳 金 证券 等领域 颁 布有 《 断 与 限制 竞 争 法 》 《 平 交 垄 、公 易法 》 《 争 法 》、 消 费 者 保 护 法 》 《国 民 援 助 、竞 《 、
括大 陆法系 各 国在 内的西方各 国政府 制定 经济政策 和经 济立法 的主要 依据 , 它对 于缓 和经济危 机 、 救治 失业 、 促进 经济增 长发挥 了很 大作用 。
2 纪6 O世 O年代末 7 O年代 初 , 方 国家 出现 了 西
法》 《 、公司法》 等等一系列经济法律制度 , ① 这些制 度都在 各 自国家 的经济 领域发挥 着重要 作用 。尤 其 是影 响经济法 产生 发展 的诸多重 要理论 都是 由英 美
法 系国家 的经济学 者 们 提 出 的 , 亚 当 ? 密 的 自 如 斯
由主义 、 恩斯 主义 、 给学派 和新货 币主 义的理 论 凯 供 等, 可以说 。 这些在 不 同时期主 导着西 方经 济学领 域
“ 滞胀 ” 象 , 现 国家 干 预 的 弊 端 开 始显 露 。一 方 面 ,
国家 的全 面 干 预 限制 了企 业 的 自由竞 争 和 自 由发
展 , 人f 使 门失去 了 自由竞 争和创 新精 神 ; 另一方 面政 府 职能扩大 , 工作 效 率 低下 , 官僚 主 义 盛行 , 败 滋 腐 生 , 恩斯 理论 陷入 了困境并 开始衰 败 。此 时 , 经 凯 在
济 自由主义 思想基 础 上 产 生 的新 自由主义 学 说 , 取
的理论 和学 说 , 也造 就 了西方不 同时期 的经济 立法 ,
影响 了经济 法的发展 方 向 。“ 战 ” , 二 后 随着 西 方 国
代凯恩 斯主 义成 为西 方 经 济学 的主 流 , 们 主 张 自 他
由放任 , 但并 不反对 国家 干预 , 反对 国家 的过度干 但
家法 律领 导地位 由德 国转 向美 国 , 陆 法 系经 济 法 大 也开始 更 多 地受 到美 国经 济 法 律 制 度 和理 念 的 影 响 。正如 张世 明所 说 : “当代 经济 法学 可 以说 是 以 日德经 济法学 说 为躯 干 , 以美 国经 济 法律 思 想 为灵 魂 。 ‘ ) ’ m ’
二 、 陆 法 系 经 济 法 的 演 进 是 “自 由主 义 ” 大 与
预, 主张 国家在 保 证 “自由放 任 ” 前 提下 , 的 以适 当
的方 式对经 济进行 适 当 的干预 , 新 自由主义 学说 在 的指 导下 , 括大 陆 法 系 国家在 内 的西 方 国家 在 经 包
济立 法上积极 回应 , 采取 了放松 管制 的一系 列措施 , 使 资本 主义世 界 的经济增 长 率有 所 回升 , 进 入 2 但 O 世纪 9 O年代初 , 方 国家经济再 次 面临衰退 。不少 西 人又 开始对 新 自由主 义 开 出 的药 方 产生 了怀 疑 , 主 张重新认 识 市场经 济 , 别是 重 新 认 识 政府 在 市场 特 经 济 中的作 用 , 为此 , 方 各 国普 遍 加 强 了 宏 观调 西
“ 国家 主义 ” 交替作 用到逐 步融合 的结 果 经 济 法具 有很 强 的 回应 性 , 国往 往是 根 据 不 各
同时期 的社会 政治 、 济 状况 确 定 市场 经 济 的指 导 经 原则 , 出台相应 的经 济立 法 。纵 观 大 陆法 系 国家 经 济法 的演变历 程不 难 发现 , 大陆 法 系 经济 法 的发 展 历程实 质是经 济学领 域 的两大指 导原则— — 自由主 义和 国家主义 的交替 主导 到两者逐 步融 合 的过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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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英国没有 专 门的证 券 法,, 有 一 套 完备 的 相 关 法 但
律、 法规。其 中,公 司法》 《 是政 府监 管证券 市场 最重要 的 法
律 , 而在 英 国 , 因 它属 于金 融 证 券 领 域 的 重要 法律 制 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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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 。新凯 恩斯 主义也 应 运 而 生 , 调 国家 干 预 的适 强 当性和市 场经 济 的相 对独 立 , 调 社 会必 须 通 过 法 强 律新 制度 的渠 道对 国 家 干预 权 力 的监 督 、 制 与 参 控
与。
企业 制度 的大 宪 章 ” “ 场 经 济 的基 石 ” 、市 。尤其 是
日本 法学 界 , 仅普 遍认 为垄 断法是 经济法 的核 心 , 不 有 的学者 甚至认 为经 济法 仅包括 垄 断法 _¨ ( 。 P
反垄 断法 和限制 竞争 法之所 以在 西方 资本 主义 国家 最早 出现 和长 期 成为 经 济 法 的核心 , 主要 是 由
历经 “自由主义 ” “ 和 国家 主义 ” 的几 番 交 替 作 用 , 国对 市场 经济 功 能 和政 府 功 能 的认 识 的也 进 各
一
这些 国家 实行 市场经 济体 制和 生产 资料私有 制所决 定 的 。在 资本 主义 前 期 , 一直 是 自由主 义 占主 导地 位 的 自由市场 经济 阶 段 , 政府 不 干预 经 济是 一 贯 的
步深化 , 人们逐 渐 认 识 到 国家 干 预 和经 济 自由主 收并 蓄 的 , 如查尔 斯 ? 正 沃尔 夫所 指 出的 : 市 场 与 “
义并 非互 相排斥 , 对 对 立 , 绝 而是 可 以并 行 不悖 , 兼
政 府间 的选 择是 复杂 的 ……因 为这不 是纯粹 在市 场 与政 府 间选 择 , 而经 常 是这 两 者 问 的不 同组 合 的选
择 。是一 种程度 上 的选 择 。 儿 于是 国家 干预 和 ” n
传统 , 直到垄断的出现, 阻碍了自由竞争的社会经济 秩序 , 国家才不得 已对垄断和限制进行干预 , 以保障
私有 经济 的根 本利 益 。此 时 , 国家 所 能做 的也 只 是
反垄 断而 已 , 会 不需 要 、 习 惯 、 不 允许 其 对 经 社 不 也
济更 多 的干预 。
经 济 自由主义 开始 出现 融 合趋 势 。 目前 , 陆 法 系 大 各 国在 发展 经 济 中均 以 市场 机 制 为基 础 , 在 不 同 并 程 度上重 视 国家干预 的辅 助作用 。各 学派 的区别 将
不 再是要 不要 国家 干 预 问题 , 是 在 多 大程 度 上 发 而
国家 宏观 调控 法作为 经济 法体 系 的一 个基本 构 成 , 重要 地位 的确 立有 一 个 逐 步发 展 的过 程 。国 其 家 自担负 调节经 济 的任务 起 , 调 节 方式 就包 括 引 其
导 和促进 的方 法 , 过去这 类调 节方 式不甚 发达 , 但 手
挥国家 的作 用 , 国家 对经济 如何 干预 , 又在 多大程 度
上和如何 发挥 市场机 制 的 自发调 节作 用 。所 谓某 国 某一时 期推行 的是 什 么 主义 , 只是 就 其在 特 定 条 件 下 , 实际需要 出发 有不 同 的侧 重而 已 _ 从 ( 。 三 、 陆 法 系经济 法 立 法 实践 中先 有 市场 规 制 大 法 , 有宏观 调控 法 , 后 最终 形成 完整 的经济 法体 系 市场规制 法 和宏 观调 控法是 现代 经济 法 的两大 重 要组 成部分 。市 场 规 制法 又 称 为 竞争 法 , 在 市 是
段 不多 , 未形成 体 系 , 因此 在经 济法体 系 中的地位 远 不 如市场 规制 法 重要 。“ 战 ” 二 以后 , 其是 2 尤 0世
纪 下半 叶 , 由于科 学技 术 的飞 速发 展 引起 生 产 的进
一
步社会 化 、 国际化 和全 球化 , 市场 主体需 要 国家凭
借其 资源 中心 和信 息 中心 的优 势 , 全 局 和 总体 上 从 把 握经 济运行 的状 况 和 特点 , 帮助 其 克 服 市场 活 动 中的盲 目性 ; 此外 随 着跨 国企 业 的大量 出现 , 本 、 资 劳 动力 和信息 在世 界 范 围 内 的 自由流 动 , 政府 的经
济 管理方 式也 不得 不 发 生 改变 , 改为 主 要 对 企业 进
场 竞争 领域 , 由国家排 除 垄 断 和不 正 当竞争 行 为 的 法律制 度 , 最典 型 的表 现 就是 反 垄 断 法 和反 不 正 当 竞争法 ; 而宏 观调控 法 则 是从 社 会 经 济宏 观 和 总 体
的高度 , 对某些 关键 和 必 要 领域 实 行 国 家调 节 的法
行 引导 、 促进 、 服务 , 些 都促 使各 国政 府 加 强 和完 这 善其 宏观 调控 体系 。各 国纷纷 出 台了一 系列有关 国 家 计划 和 国 民 经 济 发 展 政 策 的法 律 制 度 , 德 国 如
律 。包 括计 划 法 律 制 度 、 济 政 策 法 律 制 度 ( 括 经 包 综 合性基 本经 济政策 和各行 业部 门政 策 , 如产业 、 财 政 及税 收 , 币金融 、 货 价格 等 ) 。市 场 规 制法 产 生 于
私 人垄 断资本 主义 时期 , 经 济法最初 产生 的起 点 。 是 而宏观调 控法产 生 于 国 家垄 断 资 本 主义 时 期 , 在 并
16 年的《 97 经济稳定增长法 》 法 国 18 , 92年通过 的 《 划改革 法案 》 计 以及 日本 的一 系 列产 业政 策 , 是 都 这 一时期 宏观 调控 领域 的代表 性立 法 。随着各 国 的 经 济促 导方式 的迅 速发展 , 合运用 国家计 划 、 综 经济
政 策和各 种调 节手 段引导 和促 进经 济 的发 展 的一系
2 0世纪 中期 以后快 速发 展 , 为 现代 经 济法 的重 要 成 内容 , 至此 , 现代 经济 法 的完 整体 系最 终形 成 。
1 9世纪末 , 于垄 断 的形 成 和发 展 , 由 自由竞 争 受 到严重 妨害 , 市场 机制运行 受 阻 , 国家一 反过 去不
列 规范逐 步形 成 了完 备 的体 系 , 为经 济 法 的核 心 成
部分。 四、 陆法 系 国 家 经 济 法 在 欧 洲 “ 体 化 ” 大 一 和 “ 经济全球 化 ” 的进 程 中 。 逐 步走 向统 一并 日益 与 正
英 美法 系融 合
直 接干 预经济 的传 统 , 始对 垄 断 和 限制 竞 争 行 为 开 进行 干预 , 这是 现代 国家经 济调 节职能 的最 初产 生 。
德国于 19 84年颁布 的《 保护商标法》 19 ,86颁布 的
《 不正 当竞争法 》 该法 后被 10 反 ( 99年 的《 反不 正 当 竞争 法》 取 代 ) 都 是 国 家开 始 干 预 市场 的 标 志 。 所 ,
1欧 洲 “ 体化 ” 程 中 , 盟 区域 内 的大 陆法 . 一 进 欧
系经 济法 的趋 于统一 15 9 7年 , 国 、 国 、 大 利 、 兰 、 法 德 意 荷 比利 时 、 卢 森堡 六 国在 1 5 9 1年 《 巴黎 条 约 》 的基 础 上 , 订 了 签
在此后的较长时间里 , 反对垄断和限制竞争都居于
国家经 济调 节 的 首 要地 位 , 因此 被 人 们 称 为 “ 代 现
旨在建立 欧洲 共 同市场 的《 马条 约》, 洲经 济 共 罗 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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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体成 立 , 洲开始走 向经 济统 一之路 , 成员 国经 欧 各 济政策 也逐 步接 近 。19 92年 , 欧 洲联 盟 条 约 》 即 《 ( 《 约 》 签 订 , 欧 共 体 被 纳 入 欧 盟 框 架 。随 着 马 ) 原 19 99年《 阿姆 斯特丹 条约 》 的签 订 , 盟 的经 济一 体 欧 化措施 进一步 扩大 到社会 政策 、 人权法 治 、 会治 安 社 和防止 犯罪等 领域 。欧洲 实施 “ 一体 化 ” 政策 以来 , 逐步通 过关税 、 农业 政 策 以及货 币 领 域 的一 体 化 实 现 了经 济 区域 化 , 员 国经 济 有 了较 快 的增 长 。经 成
济一体 化推动 了经 济政策 的一体 化 , 盟 ( 欧 欧共 体 )
本 ,二 战 ” E本 法 就 一 直 受 到 美 国法 的 强 烈 影 “ 后 l 响, 其经 济法学 在大 陆特有 的“ 说 主导 型” 学 与英 美 法 系 的“ 实践 主导 型” 间左 右 逢 源 。 战后 E本 最 之 l 重要 的法律 改 革成果 —— 《 止垄 断 法 》 就 是 以美 禁 , 国的《 反托 拉斯 法》 蓝本 制 定 的 ;l 为 E本税 制 的基 本 框架 也是参 照美 国专 家提 出的 “ 肖普劝 告 ” 建 立起 ① 来 的 。这 一切都 奠定 了 E本 借鉴 、 收英 美法 的基 l 吸
法在竞 争法 、 消费 者权 益 保 护法 、 品责 任 法 、 法 产 税 等等领 域都有所 建树 。 由于欧盟 法相对 于各 成员 国
础, 因此 , 其学习、 借鉴英美法系的经济制度和理念 可谓 驾轻 就熟 。 诚然 , 欧洲 区域经 济 的一 体化 和经济全 球化 , 对
大陆 法系各 国经 济法 产 生 了较 大 影 响 , 这些 影 响 但 都是 相对而 言 的 , 在相 当程度 上 , 国仍将保 持 自身 各 经济 法律制 度 的特 色 ; 因为随 着一体 化 的深入 , 国 各
法律 制度之 间 的矛盾 也 E益 凸显 , 同法 律之 间协 l 不
法具有优先和直接的效力 , 为成员国有义务直接 作 实施欧盟 法或通 过 修 改 国 内法 的方 式 实 施 欧盟 法 , 欧洲大 陆各 国的经济 立法 因而 日益趋 向统一 。 2 经济 全球 化 过程 中 , 美法 系 经 济法 律 制度 . 英
对大陆 法系经 济法 的影响
调统一 的难度 也 在增 加 ; 而且 , 不 同 国家 、 同地 在 不 区、 不同 民族 之 间发展 水 平 与 市场 成 熟 度还 存 在 相
当差距 的情 况下 , 指望 其 法 律走 向全 面 的一 致 或 统
一
2 0世纪 8 0年代 以来 , 随 着 欧盟 “ 体 化 ” 伴 一 的 推进 , 世界 范 围 内的经 济 一 体 化也 在 逐 步形 成 。经 济 资源愈 益 跨越 国 界 在 全 球 范 围 内 自由 、 面 、 全 大
,
既 不客观 也不公 平 。
量、 结合地流动和配置 , 使得世界各 国经济更加相互
开 放和融 合 , 国经 济 的发 展 与 整个 世 界 的变 动也 各 日益地相互 影 响和制约 。经 济 的全 球化必 然 以 国家 政策和 法律 为先 导 , 同时又 进 一 步促 进 了法律 领 域 的变 革 。随着跨 国法律 规则 的发展 和全球 范 围 内的 法律 改革 , 同法律 制 度 之 间相 互 渗透 、 不 相互 吸 收 、 共 性在增 加 , 尤其 是调 整市场 经济 关系 的法律 规则 , 如股 票交 易 、 所得 税 、 气 污 染治 理 、 大 自然 资 源保 护 等 方面 , 大量 的法律 越 来越 被 看 作是 一 种 技术 而跨
越 了 国界 , 不同法 系 的 经济 法 律 制度 在 相 互影 响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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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 cnJu a o o prt eLw,9 1 (9 . r a o r l f m aa v i n C i a 19 ,3 )
[ ] . rs ed T e S eg n an s o o aav 6 B Gos l. t nt ad Wek es fC mp t e f h r h r i a [ .x r :l no rs,9 0 L w M]of d CaednPes 19 . o r 作者简介 : 陆静 ( 9 9 16 一
责 任编 辑 : 蕴 萍 张
借鉴 中日 趋融合 。在这一过程中, 英美法系国家 的 诸 多经济法律 制 度和理 念也越 来越 多地被 大 陆法系 国家借鉴 和吸收 , 二 战 ” 如“ 后美 国在产 品责 任领 域
初创 的对 有缺 陷产 品建 立 严 格 责任 的制度 , 即虽 无 过错 仍 应 承 担 责 任 的 制 度 , “ 得 了举 世 同 情 就 获
… …
)女 , , 上海人 , 中国人 民大学法 学
院 20 05级博 士生, 中共青岛市委 党校 副教授 。
无数 国家采 用 了类 似 美 国较 早 作 出 的规 定 ” ,
受其影 响 , 国和德 国联 邦 最 高 法 院对 有 缺 陷产 品 法 都采用 严格 责任 制 , 欧洲 共 同体 委员 会 指令 中也 要
求 其 成 员 国 在 产 品 责 任 领 域 中应 尽 严 格 责 任 制 儿 ’ 。此外 , 国现 行 税 法 中对 连锁 企 业 之 间 德
的交 易 给予 适 当补贴 、 国外 收 入征 税 等 制度 和理 对 念 也是 参 照 美 国税 法 的结 果 “ ; 突 出 的是 E 最 l
?
①
14 9 9年 8月 2 日, 美国哥伦 比 亚大 学教 授 卡 尔 6 以
肖普博 士 为首 的税 制 考察 团向 美 国 占领 军总部 提 交 了
《日本税制报 告书》 对 日本税 制改革提 出了建议 案 , 人称 , 被 为“ 肖普劝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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