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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市场经济与法治国家建设为视角

发布时间:2016-10-16 21:19

  本文关键词:回顾与展望中国经济法30年——以市场经济与法治国家建设为视角,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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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顾与展望中国经济法30年

——以市场经济与法治国家建设为视角

陶广峰

内容提要:市场经济和法治国家建设是我国改革开放30年的两务主线。在经济改革与经济法治化的互动发展中,经济法发挥了连接市场和法治国家建设的纽带作用。回顾经济法发展的历程,可以看出,经济法理论与实践在发展变迁的不同阶段。对经济改革发挥着不尽相同的功能和作用。当前,在新的经济社会背景下,以新的起点和历史机遇来检视经济法,研究经济法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不仅事关经济法的自身发展,也事关经济

改革的方向。

关键词:经济改革经济法经济法治化中图分类号:DF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382(2008)08—0015—04

经济法是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在我国是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法治化进程而产生的具体法律制度。因此,经济改革和外对开放既是我国新时期经济发展和法治建设的所处环境.也是我国经济法生成和变迁的基本背景。

纵观30年来经济改革的轨迹。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政府职能和加强法制建设.无疑是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法治进步的基本前提。贯穿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个核心任务,就是建立市场经济和政府经济职能转变基础上的经济法治化.而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不仅是经济改革的法制保障.也是经济法治化的内在要求。可以说,经济改革和经济法治化的协同变迁。既是经济改革对法治的需求,也是经济法对经济改革的回应,更是经济法发展的一条主线。

一、经济改革与经济法治化的基本背景1978年12月22日。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明确提出:“从现在起,应当把立法工作摆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重要议程上来。”该公报不仅开启了我国改革开放和法治发展的新征程,也是我国系统进行经济改革和法制建设的标志。

至1979年五届全国人大已通过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七部法律,这无疑标志着我国的法制建

设已步入正常化和正规化的轨道。正如我国法制建

设的亲历者和参与者所言,“这些法律的通过,迈出了加强和健全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一大步。”彭真在

第五届全国人大会议上就新法律草案作说明时指出,今后,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我们还要经过系统的调查研究.陆续制定各种经济法和其他法律,使社会主义法制逐步完备起来。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大又通过了新宪法。更为此后以经济立法为核心的经济法制建设提供了根本法依据。1987年中共十三大报告又提出。法制建设必须贯穿于改革的全过程:法制建设必须保障建设和改革的秩序,使改革的成果得以巩固:应兴应革的事情,要尽可能用法律或

制度的形式加以明确。

1992年中共十四大报告确立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同时,提出要高度重视法制建设,加强立法工作,特别是抓紧制定与完善保障改革开放、加强宏观经济管理、规范微观经济行为的法律法规。1993年,《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要遵循宪法规定的原则,加快经济立法,进一步完善民商法律、刑事法律、有关国家机构和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本世纪末初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1997年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进一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设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基于“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的基本认识,学术界和立法机构普遍认为。要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和维护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

进经济发展。鉴于经济全球化给我国经济发展带来

的机遇和挑战,我国经济法在关注规制和调控国内

经济关系的同时,开始转向既要调控本国经济,又面向国际经济环境来保障本国经济安全的发展道路。①

由此可见。我国经济法产生的基本环境是经济改革,从其产生之日起,即成为了保障和促进进一步经济改革的重要手段。当然这也是市场经济对法治的内在需要所决定的。然而,由于我国经济改革与法制发展的不平衡。又决定了我国经济法在不同阶段。发挥的功能也是有差异的。总的说来,在我国经济改革与经济法发展处于不同阶段.二者的关系也是处于动态变化中的:在经济改革初始阶段,我国经济法滞后于经济改革;在经济转型阶段,我国经济法几乎与经济转型同步发展、相互促进;在经济全球化阶段,经济法则具有超前于我国经济参与经济全球化的特征。

1.经济改革初期的经济法

1978年到1992年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初始阶段。而当时推动经济体制改革的依据主要来自党和国家的经济政策,该阶段的经济法不仅是各种经济政策的具体表现形式。而且发挥着填补经济改革所需法律制度空白的作用。经济改革初期的10多年,由于改革目标还不是十分清晰,在渐进式改革模

市场体系,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

用。必须有与之相适应的法律制度来规范、引导和保障。这样才能避免全国统一的市场被分割,才能避免为保护地方利益而在经济活动中设置壁垒和障碍、排斥竞争.才能避免强化部门利益。从而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按照其内在的规律在法制的轨道上健康发展。因此,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法制保障。

二、经济改革与经济法治化的主要阶段1978年以来.随着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就需要改变传统的用行政手段管理经济活动的

模式。代之以用经济法理念来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市场经济。大体而言,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可以分为

三个阶段。第一阶段(1978—1991)是市场化和法制化

改革的初始阶段。其特点是在经济活动的各个层面都引入了市场机制,新旧体制共存但发展不平衡;第二阶段(1992—2000)是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阶段,

式下.经济改革经历了“计划经济”、“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阶段(1979—1984年)”、“有计划的商品

经济阶段(1984—1987年)”、“国家调节市场、市场引导企业阶段(1987—1989年)”、“国家调节与市场调节相结合阶段(1989—1992年)”、“市场调节为主国家调

其特征是市场体制逐渐取代计划体制并占据主导地

位,市场开始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性作用;第三阶段(2001—2020)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阶段。

与经济体制改革相伴生。我国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也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

节为辅(1992以来)”等阶段,但就我国经济法而言,已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过程中。不

断加强和创新。一跃成为经济发展的重要法律依据和保障。

改革开放之初。由于改革的对象是我国长期实

经济体制改革的初始阶段是我国经济法的生成

阶段.其主要在于移植和借鉴国外的经济立法,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我国的经济法理论创新和实践。经济改革初期的经济法发挥了规范经济运行的作用。尤

其是1982年国务院和全国人大法制委员会讨论通

过了经济立法五年规划,并以此来制定经济改革初期阶段所亟需的经济法规范。为我国经济法应对经济改革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第二阶段是我国经济法迅速发展的阶段,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行的经济体制,即公有制和集权的计划经济,在经济

改革目标还不是十分明确的情况下。在不触动现行

基本经济体制的前提下进行改革探索。对于政治体

制和社会结构而言,是比较稳妥的一种选择。尽管当

时颁布了大量的经济方面的强制性规范.但由于还

不具备经济法形成的经济、政治和法律条件,因此不

和国家干预经济活动的需要。经济法遂演化为两个

主要领域。即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第三阶段是我国经济法体系基本形成阶段。其间,由于市场经济的基本确立.经济法的目标逐渐由规范市场转向促

能认为是真正意义上的经济法.而属于政策性文件

或者具有法律的某些属性的政府文件。而且,在计划

经济条件下国家对经济的微观管理和宏观调控并没

①陶广峰著:《.经济全球化与中国经济法>,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年版,第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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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律,而是通过政治的途径实现

济法理论与立法实践,并没有完全显现经济法的民

对国民经济的统制。所以,国家对经济的管理不是由族特性.并由此出现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经济法

法律授权也不受法律约束,而是依据执政党和国家学界开始更多关注我国转型经济中出现的需要经济

的经济政策实现的。在经济改革初期.经济法的理论法来回应的问题。因之,我国的经济法理论研究和立

和实践都滞后于经济体制改革进程。究其原因,主要法、司法实践也开始关注我国经济法存在和发挥作

有以下几方面:第一。经济改革的方向和目标还不明用的本土资源。

确。经济改革初期,改革者认识到现行经济体制需要从经济改革与经济法发展的关系看,我国经济转

改革。但对改革目标的认识相对比较模糊。在渐进式型阶段的经济法的主要特征表现为与经济改革互相改革模式下,党和国家的有关经济改革政策和文件

促进、同步发展。在经济转型阶段。经济改革的主要目

成为推动改革的直接依据.面对变动不剧烈的改革

的是实现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改革的基本

方向和策略。经济法无法及时做出回应。第二,经济措施是以“放权让利”为核心的利益方式.以及恢复和

改革对法制的需求具有滞后性。尽管当时经济改革扩大市场主体的法律权利。该一时期。以经济立法为的对象是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但在改革目标还不

重点的法制建设取得了突破性进展。一批适应市场经是十分明朗的前提下.经济改革对法制的需求水平

济运行的经济法律制度相继制定和颁行。我国转型时较低.经济改革的阻力不是来源于已有的法律制度。

期经济法的作用主要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界加之法律制度同有的滞后性特征.使得经济法并没

定不同市场主体之间的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边有成为经济改革的依据,反而是经济改革的结果。第界。在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三,传统的政府职能和行政管理方式的惯性。在传统展的前提下。确认和保护不同市场主体的权利和利经济政治体制下.政府职能和行政管理方式并没有

益,同时认为,在该领域不仅是私法的任务,更是经济受到法律制度的规范和约束。

法发挥作用的领域。第二,经济法发挥着引导和推动2.经济转型时期的经济法

经济改革顺利实施的作用。由于经济改革的深层含义在经历了渐进的和“摸着石头过河”式的经济体

是利益及其获得机制的重新配置.经济改革中存在着制改革之后.中央于1992年正式将我国经济改革目

来自利益集团内部及其相互之间的利益冲突,所以协标确立为“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并由此开启了调不同利益集团之间利益关系.便成为经济法作用于

以经济转型为核心的经济改革.即从非市场经济体经济改革的主要方面。并将经济改革通过法律加以明

制逐渐转变为市场经济体制。在这一大背景下,与市确.以法律手段保障经济改革的成果,无疑也是经济场经济相适应的法治化进程也明显加快。尤其是以转型阶段我国经济法的重要作用领域。

国家参与管制和干预经济活动为特征的经济政策和3.经济全球化阶段的经济法

经济立法,在推进经济改革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进入21世纪。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已基本

由于我国经济法产生初期的发展模式主要受前实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成为我国的基本经苏联法律制度的影响。当时所谓经济法更多地体现济体制。市场经济和法治国家成为国家发展的新选为国家实行经济计划的手段,经济法与其它部门法择。在这一时期.经济改革的主要任务是实现权力经的界限也不十分清晰。1992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济向法治经济的转变.改革的核心问题是厘定政府制正式确立后.经济法理论和实践开始转向从西方与市场的界限.通过规范和控制政府权力来增进市市场经济和法律制度中寻求理论支点和知识经验的场主体权利。与此同时,2001年我国正式加入世界支持.当时有不少经济法学说以市场失灵为经济法贸易组织,开始了全面参与全球经济互动阶段,新的产生和存在的逻辑前提。然而,由于我国经济法所要环境对我国经济法理论与实践提出了新的挑战。

解决的问题是逐渐削弱经济中的计划成分。增加市在经济全球化阶段.经济法的发展趋势表现为场因素.从政治权威和行政权力主导的经济发展模超前于我国经济参与经济全球化的进程,这是经济式转向以个体利益为导向的市场经济和法治经济法全球化的特征和我国经济法的任务所决定的。因为,转型。而不是发达市场经济中普遍存在的市场失灵我国参与经济全球化的过程应当是主动参与并逐步问题。因此,借鉴发达市场经济国家而构建的中国经

发挥重要作用的过程.而不仅仅是被动应对经济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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球化对我国产生的不利影响。

了制度保障的功能。从我国经济法建设与经济改革的过程看。经济法实践与经济体制改革的步伐是基

在参与经济全球化过程中,经济法因其所具有

的灵活性和国际化特征而发挥着更加重要作用。在经济立法方面。不仅要考虑国内各种利益主体之间利益的平衡与协调.还应当考虑世界经济一体化情形下的国际利益,并要求经济立法不仅要填补国内

本一致的:一方面。经济改革的过程实际上也是经济

法生成和发展的过程;另一方面,经济法实践也为经济改革提供了法律依据。①

应当指出的是。在经济法制建设取得重要成果的同时,也存在着一些需要正视的问题。其一,我国经济法尚不成体系。我国经济法从其产生之始,就存在分散和不成体系的问题,而且经济改革初期的经济法基本上是国家经济政策的表现形式.这种状况固然适应了由国家主导来构建市场经济的需要。但

立法空白.而且还要维护国家经济安全,使得经济立

法与经济改革、对外开放同步进行乃至超前。经济法作用于经济全球化的过程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维护全球市场经济秩序。经济全球化的本质是将一国的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联系起来。从而突破了市场的空间和时间概念.这种状况给经济法的调整带来了挑战,即如何参与维护全球市场秩序。其二,

在经济法的发展中.一个自成一体的经济法体系是必要的。其二,经济法内部发展不平衡现象依然存

在。市场监管和宏观调控是经济法调整的两个基本领域.从我国经济法立法实践看,经济法立法中一个固有的现象是重市场监管立法而轻宏观调控立法。应当说.在经济全球化之前。经济法的重心在参与创造和稳定市场秩序。而在经济全球化时代.加强宏观

调控全球宏观经济运行。在各国经济联系日益紧密

的情形下。一国的宏观经济会通过贸易、投资、金融等机制向其他国家传导。甚至出现一国宏观经济受

到来自他国宏观经济不稳定因素的影响。或因连锁反应而发生全球性经济危机等。所以,经济法不仅要

调整国内宏观经济运行。还要关注全球宏观经济运行。通过经济法所特有的立法技术和实施机制,消除和化解潜在的全球经济危机,是经济全球化背景下

调控立法则是经济法未来发展的重要方面。其三,我

国经济法的实施效率有待提高。如果说经济改革初期和经济转型阶段的经济法“重立法、轻执行”的局面有其合理性,但在市场经济体制基本建成和经济全球化时代则不利于经济法作用的发挥。因此,提高经济法的实施效率,是经济法发展的必然环节。

经济法的又一项重要使命。例如,为解决全球的粮

食、能源危机,以及通货膨胀等,通过经济法来应对和调控,便是实现国内宏观经济稳定的重要手段。

三、经济改革与经济法变迁的启示与展望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总体要求,在经济法律制度建设领域,初步建立

了规范市场经济体制的法律体系.如在调整市场主

纵观我国30年改革开放的历史进程.我国经济

法律制度的每一次变革都是在经济改革和经济转型的基础上进行的。是一种回应型市场经济法律制度;

但同时,我国经济法作为社会变革的工具,又在促进

或催生经济制度的改革.创造新的经济增长因素。因而.我国经济法反映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与社会转

体关系、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证公平竞争,改善和

加强国家宏观调控、促进经济协调发展方面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尤其在市场管理和宏观调控法律制

型的时代特色。事实上,30年来我国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建设也一直在回应经济改革和社会转型。其体系

是开放的和发展的,具有阶段性特点。也正是如此,我国经济法在今后的发展变迁中.应当继续坚持开放性、国际化的取向,在经济立法和执法、司法活动

度方面,取得了重要进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等一系列规范市场秩序

的法律法规的制定,对于协调经营者与消费者权利,平衡小企业与垄断企业地位,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市

中,更加注重经济法的实际效果,使经济法在深化经

济改革的进程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作者简介:陶广峰.南京大学法学院中国经济法研究所所长、教授、博导(南京210093)。

[责任编辑:吴群]

场良性发展起了重要作用。与此同时,《价格法》、《中国人民银行法》等一系列宏观调控法律制度的建立,又为发挥政府宏观调控对市场的导向,使“无形的

手”与“有形的手”结合,促进经济健康稳定发展提供

①陶广峰:<全球化与中国经济法的发展进路》。《南京大学学报》2005年第3期,第4l页。

回顾与展望中国经济法30年——以市场经济与法治国家建设为视角

作者:作者单位:刊名:英文刊名:年,卷(期):被引用次数:

陶广峰, Tao Guangfeng

南京大学法学院中国经济法研究所,南京,210093现代经济探讨

MODERN ECONOMIC RESEARCH2008,""(8)1次

参考文献(2条)

1.陶广峰 经济全球化与中国经济法 2006

2.陶广峰 全球化与中国经济法的发展进路[期刊论文]-南京大学学报(人文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5(03)

相似文献(10条)

1.学位论文 余志 罗斯福新政的经济法思考 2007

罗斯福新政是美国历史上最重要的改革之一,它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美国的发展方向,同时也对世界各国尤其是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改革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罗斯福新政的历史后果是以一种新的方法,即国家调节来调整经济的运行,促进经济的发展。正因为罗斯福新政在历史上的重要地位,使得后来人们研究资本主义经济时不可避免地要研究这段历史。罗斯福新政虽然发生在上个世纪的美国,,但是对当代中国的经济建设仍有重大的借鉴意义,对其进行研究是很有价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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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学位论文 朱华政 论政府干预的效率——基于法律视角的研究 2005

众所周知,政府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不可或缺。中国实行市场化的经济改革以来,社会和经济的发展令人瞩目,对整个世界的影响日益提升。政府在市场经济中应该扮演何种角色?政府如何维护和促进经济健康和性发展?如何提升政府干预经济效率?这是每个关心中国前途和命运的人都会关注的问题。然而,迄今为止,学界对此的系统研究较为少见,提出初具可操作性的实施方案的则更乏善可陈。本文将按照政府干预经济的效率的科学内涵及其内在影响因素的逻辑,在运用多学科理论工具进行理性规范分析的基础上,结合世界有关国家、尤其是我国政府干预经济的实践,对如何提高政府干预效率的制度安排(以法律制度为主)进行系统研究。全文除导言和结束语外,共分七章。

第一章,“政府干预中的效率”,对效率概念的各种意义及其相关概念进行辨析,提出效率概念是一个多维度的总体性概念。市场经济效率就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系列经济活动所形成的总投入与总产出的比值,是对市场经济活动最终效果的检测和评价。同时,政府干预效率的高低存在诸多影响因素,主要包括行为主体的结构效率、制度效率和行为效率三个方面,且这些因素之间存在紧密的内在逻辑关系,共同形成市场经济中效率实现机制。对政府干预效率的考量主要通过政府绩效评估进行,文章并对世界各国对政府绩效的概念界定、发展理念、绩效目标和考评体系进行综合考察,博采各国之长,结合我国实际为建立我国政府绩效评估制度提供借鉴。该章作为全文的第一部分,为全文的研究和写作确定基本脉络。

第二章,“政府干预法的理论基础”。法作为一种复合的社会现象,它不是孤立的,而是与其他各种社会现象存在密切的联系。政府干预法作为政府干预经济的科学性和有效性的基本制度保障,是涉及社会、政治、经济等多种相应社会关系的理性抽象和高度概括,反过来又通过对政府干预法的科学设计和严格实施,促进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政府干预职能定位及其法律制度建设,均具有深刻的社会、经济和思想价值基础。本章通过对政府干预法的社会、经济和价值基础的理论分析,旨在为建立我国政府干预效率实现机制分别提供国家与社会理论和发展趋势的宏大背景、政府与市场关系的理性三维空间和政府干预经济的目标价值追求,也为下文研究政府在市场经济中的职能、行为及其目标、干预方式(方法)及其法治化奠定基础。 社会基础。国家是阶级斗争的产物和工具,它的出现标志着国家与社会关系进入一个新的历史画卷;人类社会也随着经济、政治和文化等多种因素矛盾运动而不断向前发展,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历史演进是政府干预法的宏观社会基础。市民社会的出现给人类经济领域注入了新的动力,对包括我国政府依法干预市场经济在内的法治建设具有积极的启迪功能,并进而促使人们对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职能定位及其行为模式作出反思和选择;而我国正在形成和发展中的新型国家与社会关系为政府有效干预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经济基础。通过对现代社会经济资源不同配置方式(主要为市场和计划两种)的系统考察,揭示市场缺陷的形成机理及其表现,提出市场机制本身所具有的缺陷内在地产生了对政府外力干预的强烈需求;但具有自身特质的政府在市场中并非完美无缺,政府干预失灵的客观事实在理论和实践中均得到验证,从而提出了如何确保我国政府干预经济的有效性这一重大课题。因此,市场与政府的互有失灵是我国政府干预经济的制度建设的经济基础。 价值基础。从内涵界定、与现代社会发展和市场经济建设相适应等角度,对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效率、公平和发展三大价值范畴的考察,初步确立市场经济中政府干预的价值取向,形成以效率、公平和发展的有机组合的综合价值目标体系,也是我国政府干预效率的综合评价标准。

第三章,“政府干预主体论”。本章顺应第一章中关于政府干预效率的内在形成机制的理论逻辑,从结构效率视角对政府及其相关机构建设的各个方面(包括政府组织结构、干预经济的权限配置、中央与地方政府的关系、政府规模建设、政府干预能力的提升等方面),运用规范与实证分析相结合和比较分析的研究方法,以相关学术理论为分析工具,全面论述提高政府干预效率的结构性制度安排及方案。其中,明确提出以加强中国共产党的执政能力为突破和契机,加快推进我国政府公共管理改革,实现我国政府干预经济职能转变和干预体系的完善,最终提升干预综合效率。

第四章,“政府干预行为论”。本章运用多种研究方法,首先从政府弥补干预以市场失灵的一般职能,对市场经济国家中政府干预经济的范围作出界定,并详细介绍我国学术界关于政府干预经济的范围和限度所存在的两种对立的主张(更多和更少的政府干预);详细论述政府干预经济中各种方法和手段。

第五章,“政府干预法律制度论”。本章在对制度进行内涵界定的基础上,从制度与效率角度进行分析并提出:以个体理性规律为前提的完备而合理的制度(有效制度),是市场经济的高效率的基本保障,即市场经济效率以制度为保障,制度以促进经济效率为价值追求和重要功能。法律作为制度的主要表现形式和重要组成部分,它既是经济系统发展的内在要素,构成经济系统的宏观环境,同时又是政府干预市场经济基本手段和形式,因而是确保干预效率的重要制度保障。因而对经济的发展起着制动性作用。文章对政府干预效率法律机制的构建,提出应遵循的公平竞争、平衡协调和政府干预行为优化三大基本原则,我国政府干预效率的法律机制应包括法律制度体系、经济政策和国际法律规范三个方面;最后,本章按照确定政府干预权限、加强干预主体建设、规范干预方法、完善干预行为与程序、对市场经济干预的层面与角度等的研究脉络,构建我国政府干预效率的法律体系。

第六章,“制度补充:第三部门干预及其效率功能”。第三部门作为相对于政府和市场组织之外的、处于政府与企业和社会个人之间的非营利性社会公共领域中的社会组织或公共机构,与市民社会发展状况直接关联。第三部门具有弥补政府与市场的缺陷、监督和制约政府权力的功能,其在非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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