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优先股制度下的公司股权治理
本文关键词: 优先股制度 股东权利平衡 股权治理 出处:《华东政法大学》2015年硕士论文 论文类型:学位论文
【摘要】:公司治理是法律实务领域不断研究探索的部分,较长的时期里公司治理的关注点在股东与经理人权利的分配权衡上,讨论的是委托代理关系被委托方如何代理好委托人的委托,如何防范经理人滥用委托权,但随着公司制度的成熟,股东权利的实现逐渐被重视,投资人的投资利益得到重视,控股股东和中小股东的权利“平等”就成为公司治理关注的焦点。无论国内外的公司法均重视股东权利平等,由于大股东因持股数量而获得溢出的权利,可以享受因持股数量带来的控制权,同作为出资人的中小股东的权利实现得到重视。本文作者将通过“权利平衡”来重新探讨公司治理的关键,区分“权利平等”与“权利平衡”,试图用数量关系提出“权利平衡”的判断标准。之前公司治理理论中讨论的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同作为公司普通出资人,地位相同,享受的权利理应“平等”;当然,权利种类不同的投资人的权利自然不能强制相同,因此我们只能从“平衡”的角度讨论公司治理,这也是公司股权治理的全新内容。“平衡”的判断标准则可以简单地从数量关系来分析,作者把投资人的权益分为“利”和“权”两部分,“利”即为投资人享受的红利,属于经济方面;“权”即为行使投票权的权利,属于管理方面。若不同类别的投资人之间两方面的权利之和仍然相同,则公司治理合理,股权治理的新内容发挥了公司治理的作用。而身份不同的两种投资人如优先股股东和普通股股东,作者对优先股制度的理解和思考也恰好符合将来公司治理的发展方向,将赋予公司股权治理全新的内容。2014年3月2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将中国带入优先股试点阶段,优先股股份作为一种特殊股份引入公司,改变了公司的股权结构,优先股股东和普通股股东之间的股东权利冲突,会进一步引发公司治理问题。在这样一个特殊时期,本文试图站在公司的角度,思考如何充分利用优先股制度进行股权治理。试图为发行优先股的公司指出公司治理的关键是股权治理,股权治理的重要内容是平衡优先股股东与普通股股东的股东权利,并且为股权治理过程中设计优先股制度时应注意的事项提出建议,如股东权利机构的设置、董事会相应的完善、不同股份发行的比例、股东回赎权、转换权等方面。当前时期发行优先股,一方面为企业解决融资难问题,另一方面解决控制权之争问题,当然在解决问题的同时,应当防止新情况的出现,因此如何设计优先股制度,如何做好普通股股东和优先股股东之间的权利平衡,是公司股权治理的重要内容。虽然,就优先股制度的设计还停留在证监会发布的《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办法》的内容也并不是十分详细,但是作为试点阶段的一项重要办法,为将来优先股制度的设计起到引导作用,可以在此基础上指导相关立法。虽然本文以防止公司控制权之争为线索,引入优先股制度,但是优先股制度在公司治理,突破融资困境,深化国有改革以及资本市场的发展等方面都有积极的作用,定不能将优先股的好处仅停留在控制权之争单一问题上。优先股的引入伴随着公司股份的改变,股份是公司的基础,股份种类从一种增加到两种,是从实质上改变公司股权结构的做法。接下来的公司治理问题,就是公司面临的重大挑战,能否平衡好两种股份,是优先股能否发挥作用的关键。因此,本文从平衡优先股股东与普通股股东的权利的角度出发,探讨了以下公司股权治理问题:第一,公司治理的本质是股权治理。优先股发行之前,股权治理主要焦点在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而当前情况下,股权治理应该转变为优先股与普通股的治理。优先股与普通股同为构成公司的基本股份,应当享有等量的权利,认为该权利内容由“利”和“权”组成,合理平衡好两种股份享有的“利”和“权”的多少,才能防止股东权利不能实现,或部分股东损害另一部分股东权利的情形,因此,权利平衡是股权治理的重要内容。第二,明确了优先股股东权利的承载主体为章程,合理设计《公司法》和章程中各类股东的权利是股权治理的基本思路。优先股的最显著特点为“利”多一点,“权”少一点,而权利受限将使其股东陷入困境无法自救,因此,优先股股东的重要权利必须仔细设计,一方面体现两种股份不同的权利内容,另一方面还要顾及到两种股权的制约和平衡。第三,为保证公司股权治理的完善,作者在第四章注重就优先股股东的几项重要权利做了讨论,以此提示公司股权治理的注意事项,做好股东权利平衡:文章首先讨论了优先股股东的经营决策权,对应应当设立优先股股东大会,赋予优先股股东发表意见的机构;防止普通股股东绝对控制董事会,导致董事会的职能被架空,应当赋予优先股股东一定的董事任命权,由优先股选出的董事加入到董事会,能够督促董事会的勤勉的义务。其次,讨论优先股的发行比例,适量发行可转换优先股和可赎回优先股,可以保证优先股的比例。当优先股比例过高时,可按事先约定的合理价格和方式转换成普通股或其他证券形式,或由公司赎回,保证优先股和普通股的比例合理。再次,认为优先股并非不享有表决权,而应当分别讨论。优先股一定而且必须享有内部表决权,此内部表决权是优先股股东在优先股股东大会上发表意见的权利,有两种情形:就优先股内部事项决议,效力只涉及优先股股东内部;因分类表决,在优先股股东大会上发表意见,结果与普通股股东大会的决议结果共同作为决议生效的要件。另外一种表决权实质上是对优先股股东的救济——表决权恢复,当公司不能及时向优先股股东支付“利”时,优先股股东可以与普通股股东共同参加普通股股东大会的权利,直到公司将优先股股东的“利”付清为止。最后,明确优先股股东的权利不止以上几项权利,作为公司投资者,享有投资者应享有的一般权利,而且应当参照普通股股东的权利设计。通过对优先股制度的思考,更加确信了优先股制度对于公司股权治理的意义,以及对整个资本市场的发展带来的积极作用。新事物的出现往往是新要求的体现,优先股的发行将解决融资难的问题,解决控制权之争的问题以及公司股权治理等问题,因此,当前应当探索优先股的特点,在探索和思考的前提下,提出合理的解决办法,完善公司股权治理。
[Abstract]:Corporate governance is part of the continuous research and exploration in the field of legal practice . In the longer period , the relation between shareholder and manager ' s rights is regarded as the focus of corporate governance . In order to solve the problem of corporate governance , it is important to consider how to make full use of the shareholder ' s rights of stock ownership in the future . From the angle of balancing preference shares and the rights of common shareholders , this paper discusses the following issues : First , the essence of corporate governance is equity governance . Before the issuance of preferred stock , equity governance should be changed into the governance of preferred stock and common stock . In order to ensure the equity governance of the Company , it is necessary to give priority to the shareholders ' right to participate in the shareholders ' general meeting , and the shareholders ' right balance should be discussed . In the end , it is believed that the preference shares are not entitled to the voting rights , and the shareholders ' rights balance should be discussed . Therefore , the characteristics of preferred stock should be explored , and reasonable solution should be put forward on the premise of exploring and thinking , and the company ' s equity governance should be improved .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2.2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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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452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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