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壳上市”型重整中企业亏损抵税价值的分配
发布时间:2018-02-05 19:20
本文关键词: 亏损抵税价值 “借壳上市”型重整 债务清偿率 出处:《华东政法大学》2016年硕士论文 论文类型:学位论文
【摘要】:企业亏损可以减少企业未来的纳税义务,从而可以减少现金流出,因此也属于一项资产。但是出于对会计谨慎性原则和破产企业的实际状况考虑,会计计量中企业亏损抵税价值往往被减记为零。企业亏损抵税价值需以企业主体存续为前提,因此企业亏损抵税价值在破产清算中是不存在的,而只存在于破产重整中。但是企业亏损毕竟不仅仅是一项资产,或者一项权利,它更是一项可以货币化并在市场上进行转让的法律意义上的财产,其所包含的抵税价值的分配不能将债权人排除在外。然而现实是重组方在取得破产债务人股权时,未对股权因为亏损抵税价值的存在而增值部分付出对价。作为破产企业实质所有者的破产债权人的债权只获得非常低的清偿,完全被排除在这项财产的分配范围之外。笔者认为,必须对企业亏损抵税价值分配制度进行重构,其中最核心的一点是对普通债权人的分配。因为其他债权人的债权往往都已经得到了充分的满足,因此也就已经得到了充分的分配。而普通债权人的债权受偿比例则往往较低,因此亏损抵税价值的分配落到制度层面就是要将亏损抵税价值合理分配给普通债权人以提高其债权受偿比例。要实现这一点,核心就是如何利用亏损抵税价值来提高普通债权人的清偿率。由于修改破产法第87条第2款的不可行性,我们只能是依靠法院自由裁量,裁量的标准就是当重整清偿率(清算清偿率+N)(N为企业亏损抵税价值为普通债权人带来的清偿)时,重整计划草案对普通债权人是公平的,否则,即是不公平的。为了确定N值,则又需要法院利用举证责任分配制度,将初始举证责任分配给债务人,也即是信息披露义务,而如果债权人认为债务人企业亏损抵税价值比债务人提出的高,则债权人应对此承担举证责任。本论文共计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引言,简要阐明了亏损抵税价值分配制度的研究背景和意义、学者的研究综述及本文的研究方法。第二部分,即论文第一章,在界定了“亏损抵税价值”和“‘借壳上市’型重整”两个概念之后,主要论证了亏损作为一项法律意义上的财产的可能性。具体而言是从亏损抵税价值的资产性、可转让性和可计量性这三个特点来论证亏损具有的价值性、财产性等特性,最终说明企业亏损不仅仅是一项资产,或者一项权利,它更是一项可以货币化并在市场上进行转让的法律意义上的财产,如何分配企业亏损所代表的税收资产就显得非常重要。第三部分,即论文第二章,主要分析了亏损抵税价值在现行法律制度下的分配模式。首先,论述了重整状况下分配的含义以及当前企业价值分配的根本问题在于普通债权人的权利和博弈能力被消解之后,原股东在重整价值中的分配就成为了重整计划的核心。亏损抵税价值成了原股东和重组方之间私下争夺的目标,普通债权人则被排除在外。其次,文章介绍了三种类型的重组,尤其分析了“借壳上市”型重整中的亏损抵税价值的分配模式,并简要概述了重整计划制定权对亏损抵税价值分配的影响。最后,论文探讨了亏损抵税价值分配不合理的原因。具体而言,破产法关于债务清偿率的制度和强制批准制度的设计导致了普通债权人的在重整谈判中的博弈能力被消解,缺乏参与亏损抵税价值分配的谈判能力。第四部分,即论文第三章,主要是对亏损抵税价值分配制度的构想。具体包括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完善重整计划公平性评估制度以及赋予法院自由裁量权等。第五部分为结语部分。主要是总结本文的观点和思想。
[Abstract]:It is not only an asset , or a right , which is not only an asset , or a right , which is not only an asset , or a right .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distribution pattern of the loss offsetting value in the reform of the " borrowing and listing " , and summarizes the influence of the reform plan ' s right to the value distribution of the loss offsetting . In the end , the paper discusses the reason of the unreasonable allocation of the loss offsetting value . In the fourth part , chapter 3 of the thesis is mainly to perfect the information disclosure system , perfect the fairness evaluation system of the reorganization plan and the discretion of the court . The fifth part is the conclusion part .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6
【分类号】:D922.29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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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492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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