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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莱里经济法起源_经济法起源与发展新探

发布时间:2016-10-27 14:28

  本文关键词:经济法起源与发展新探,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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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起源与发展新探

李胜利 文章编号:1672 - 9684( 2011) 03 - 0052 - 06

中图分类号:D912. 29

文献标识码: A

经济法起源与发展新探
李胜利
( 安徽大学经济法制研究中心, 安徽 合肥 230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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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学界一般认为经济法源于垄断资本主义条件下国家对经济运行的调节或干预。这一认识值得商榷。通过对西方有 关国家经济发展史的考察, 可以发现事实上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在其经济发展过程中均采用了各种积极的产业政策 和贸易政策。由此可以认为经济法源于自由资本主义阶段, 国家干预经济构成了经济法的一大源头。而在 20 世纪晚 、 作用于经济领域的过程中又产生了经济法的另一源头。二者均反映了法的社会化趋 期第三部门兴起 “第三之手” 势。本文亦对我国经济法发展、 特别是其中的第三部门问题做了简要探讨。

关键词: 经济法; 起源与发展; 市场经济; 第三之手

A New Investigation into the Origin and Development of the Economic Law
LI Shengli
( Economic and Legal Research Center,Anhui University,Hefei 230039,China)

Abstract: The law scholars generally believe that the economic law is the law of regulating or intervening economic activity by the government,which emerged under the conditions of monopoly capitalism. This recognition is questionable. Through investigation of their economic development history of the western countries,we can conclude that in fact all the major capitalist countries in the process of the economic development they adopted a variety of active industrial policies and trade policies. It can be considered that the economic law originated in the free capitalist stage and the state's intervention in the economy constitutes a major source of the economic law. In the late 20th century,the rise of the third sector ,“the third hand” worked in the economic field generating another source of the economic law. Both laws reflect the social trends. The issues of the development of China's economic law and particularly the third sector are also discussed in this paper. Key words: economic law; origin and development; market economy; the third sector

学者们大多认为真正意义上的经济法产生于垄 断资本主义阶段 , 该认识似乎已经在相当程度上成 为经济法学界的共识。但是仍有几个问题值得我们 思考: 第一, 是否自由资本主义时期不存在 ( 垄断资 本主义时期的) 市场缺陷 ( 如公共物品的提供、 不完 或者虽然存在但民商法可以妥善解决? 全市场等) , 第二, 是否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经济运行不存在国

家干预, 或者说不存在现代意义的国家干预 ? 第三, 是否经济法的渊源仅限于国家干预 ? 欲回答以上问题, 我们不得不简要地回顾历史, 看看西方资本主义经济发展中的国家作用 。 一、 近代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经济法的 起源 如果仔细研究西方国家的社会经济发展史 , 我

收稿日期:2011 - 04 - 19 基金项目:安徽省社科规划项目( AHSK09 - 10D31) 作者简介:李胜利( 1972 - ) , 安徽颍上人, 男, 安徽大学经济法制研究中心暨法学院教授, 中南大学经济法学博士生, 主要 从事经济法学研究。

西华师范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们也许会发现英国( 某种意义上包括美国 ① ) 所走过 的道路更象是一个特例, 而非具有普遍意义的典型。 英国是最早爆发资本主义革命和工业革命的国家 , 自由主义思潮强大, 注重个人自由与个人权利, 由此 产生了亚当 · 斯密及其《国富论 》 这样的自由资本 主义的象征。 然而在经济发展中, 英国远非“自由 主义” 的发展, 它是在通过圈地运动、 贩奴、 贩毒、 海 掠夺战争等一系列血腥残暴的行为完成了资本 盗、 的原始积累、 需要向海外自由扩张, 并在击败了一个 个海上竞争对手、 统治了海洋后, 才开始鼓吹自由贸 易、 自由竞争这一政策的。 有海外学者经过详细 的经济发展史考察后指出, 早在 14 世纪的爱德华三 英国就试图采取各种措施发展自己的毛纺 世时期, 织工业, 如提高羊毛原料出口关税甚至暂时禁止出 口、 提倡只穿本国产衣物、 偷偷从当时的低地国家引 进熟练工人等促进幼稚产业发展政策; 中间历经 15 18 世纪的都哲王朝、 世纪的爱德华一世时期, 英国 直至 19 世纪中叶还在使用各种产业促进政策。 一 《 直到 1846 年 谷物法 》 被废除, 才象征着自由竞争
② 作为国 和自由贸易时期的到来。 而且“放任主义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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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是 对 政 府 全 面 干 预 经 济 事 务 的 暂 时 偏 离 现 ” 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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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这段历史的回顾有助于我们回答前面提出 的头两个问题: 第一, 自由资本主义时期也存在着市场缺陷 , 诸 如不完全市场、 公共物品提供等问题, 各国为此作出 了巨大的努力, 特别是后进的欧洲大陆国家。 当时 现代民商法体系正处于形成及完善过程之中 ( 典型 《 者如从 1804 年 法国民法典 》 1900 年《德国民法 到 ) 但已经不能完全解决以上几个方面的问题。 典》 , 由此出现了诸如规范国家投资行为、 建设社会福利 事业、 保障劳工权利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 无法归属于 而 民商法的 范 畴, 具 有 国 家 调 节 经 济 的 经 济 法 性 质③ 。 第二, 自由资本主义及其前后的历史时期均存 , 在着国家对经济事务的干预 “自由 ” 是相对的; 不 同的国家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对经济领域的干预有着 不同的力度和方式。自由主义传统深厚的英美在一 段时间内可能对经济的干预较少 ④ , 而其他大多数 系统性的和常态的, 国家对经济的干预则是全局性、 这一传统 一 直 延 续 至 今。 故 有 学 者 正 确 地 指 出: “国家干预具有和工业资本主义几乎同样漫长的历 它既不始于凯恩斯主义, 亦不局限于一种特定的 史, ” 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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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经济政策, 决不是被动地成为外部先决条件的 。 它是国家积极主动的制度创新行为, 体现了国家对 “ , 经济与市场的 驱动职能 ” 这种职能除了提供制度 创新的先决条件外, 还包括一般的“外差经济 ” 条 件。即使在“放任主义 ” 时代, 国 政 府 还 是 对 教 英 育、 贫困、 失业等具有“正外差效应 ” 的福利事业给 予了较大 关 注, 在 以 上 几 个 方 面 进 行 了 立 法 活 并 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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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 如果说基于现实需要而发生的国家调节 或者说干预是经济法产生的根源 , 那末, 在自由资本 主义阶段针对各种市场缺陷如市场不足和市场失灵 而进行的国家干预( 特别是欧洲大陆国家 ) , 由此出 现的经济政策立法和社会政策立法, 就已经构成了 经济法产 经济法的源头。尽管目前学界普遍认为, 生的根源是 20 世纪以后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的市场 经济的内在缺陷以及国家对此的干预, 笔者认为这 仅仅是一个理论上的构想罢了。比较自由资本主义 时期与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国家对经济的干预 , 如果 在干预的基础( 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 、 干预的出 发点( 提供公共物品、 弥补不完全市场、 保障社会公 平与稳定等 ) 、 干预方法 ( 国家投资、 补助、 保护、 促 进等) 、 干预目的 ( 促进经济的良性发展, 增强国家 那么, 基于相 竞争力 ) 这些方面相同或基本相同 ⑤ , 同或相似的国家干预而出现的法律规范在性质上应 当也是一样的, 即都是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

与此同时, 、 、 法 德 日等国则走过了与英国截然 不同的资本主义经济发展道路。 在其资本主义产 生、 发展的初期, 作为后进者, 为了实现国家实力的 快速增长, 缩短工业化过程, 实现其赶超战略, 它们 均不同程度地采取了重商主义及类似的政策 , 通过 大量的国家干预促进了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 , 有力 地推动了工商业和金融业的发展 。 以上可见, 历史上并不存在守夜人式的国家 , 那 只不过是亚当·斯密美丽的寓言罢了。当代著名经 济学家萨缪尔森对所谓自由竞争的资本主义有着精 : 妙的论断 “它 唯 一 的 毛 病, 它 从 来 没 有 被 实 施 是
[3 ”] : 过。 又如意大利学者奇波拉所言 “在整个现代

史里, 放任主义的经济政策并不像是正统的政策 , 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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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胜利 在这种情况下, 作为确认与规范国家干预经济 运行的利器, 经济法不得不做出调整, 从单纯地关注 市场失灵, 转向将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均作为自己 以保证国家权力作用于市场的及时与 的调整目标, 适宜( 近年来学者们在这方面论述较多, 此处不再 赘述) 。同时也迫使人们去思考: 在市场和政府都 存在无法克服的内在缺陷的情况下, 是否还有第三 种力量可以对此加以弥补? 由此给经济法及经济法 学的发展带来了新的机遇。 、 三、 当代资本主义经济发展 “第三之手 ” 与经 济法 面对 20 世纪 70 年代以来的“滞胀 ” 窘境, 西方 学者在寻找无形的手与有形的手相互配合的契合点 , 惊喜地发现了“第三之手 ” 即第三部门在经济 时,
⑦ 运行中的作用。

因此, 笔者认为真正意义上的经济法的产生 、 发 20 展, 并非是 19 世纪 末、 世 纪 初 或 者 二 战 以 后 的 事, 早在自由资本主义阶段这一进程就已经开始了 。 只是由于当时尚处于幼稚阶段, 极易隐没于具有深 厚的历史渊源、 而又正迅速发展的现代民商法、 行政 法的光芒之下; 加之法学理论的准备不足 ( 对法的 分类拘泥于严格的公法、 私法的划分, 而对法的社会 这使得经济法在当时不为世人所认 化认识不足 ) , 识。不过, 这也是符合人类的认识规律的。 二、 现代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与经济法的演进 人类进入了 20 世纪以后, 伴随资本主义发展的 是两次世界大战和 30 年代的世界性经济危机,, 于是 经济生活之中, 即使在自 国家权力进一步介入社会、 由主义传统最盛的美国也不例外。 在法律领域, 出 现了战时经济法、 危机对策经济法等“病态 ” 济 经 — 法——这也是学界普遍承认的经济法产生之始 。此 后凯恩斯主义的产生则为政府全面介入经济社会提 供了强有力的经济学理论支持。 战后国家对经济的干预并未因战争结束而收 手。以美国为例, 凯恩斯主义与美国新政相结合造 “ 使得人们对政府作用深信不 就的 战时经济繁荣 ” 疑, 此后长期的经济繁荣更加深了这一信念 。然而, 20 世纪 70 年代开始的长期“滞胀 ” 现象, 以及公共 使得人们认识到, 政府组织亦有自 选择理论的发展, 。 己的利益和缺陷, 从而导致“政府失灵 ” 由此, 新 自由主义经济学派的呼声渐高: 回到斯密、 回到萨 伊! 里根政府提出了“政府不能解决问题, 政府本 , 身才是问题” 的口号。 但是 “回到斯密 ” 仍然只是 一个口号, 即使以自由主义的供给学派作为官方经 对经济的国家干预也是与日 济学的美国里根政府, 俱增, 人 评 价 为“反 凯 恩 斯 主 义 下 的 凯 恩 斯 效 有 。 小布什政府亦采取了实 应” 此后的克林顿政府、 用主义的混合经济政策。 至于上台伊始即遭遇自 1929 年以来最严重经济危机的奥巴马政府, 更是采 取了和平时期史无前例的大规模经济干预政策 , 以 至于美国保守政治人物惊呼: 奥巴马要把这个国家 推向社会主义! 由此也引发了一次又一次的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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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第三部门 ( Third Sector) , 是指以外在于以 政府为代表的第一部门和以企业为主体的第二部门 以非盈利组织为主体所构成的社会公共性领域 。 的、 用简单的排除法来界定, 政府是第一部门, 市场是第 其余的都是第三部门。往往具有中介性、 公 二部门, 共性、 自律性
[8 ]

等特点。

就作用于经济领域的第三部门而言, 笔者认为 应当包括那些在市场中运行的、 以及有效地影响到 经济运行的各种社会组织, 以非盈利性组织为主, 包 括部分特殊的盈利性组织。 具体地说, 经济法中的 第三部门应当包括以下三类: 第一类是代表社会某个阶层或集团利益的非盈 利性组织, 如工会、 商会、 行业协会、 消费者协会、 环 境保护组织等; 第二类是那些内在于市场、 直接对经 市场交易起作用的非盈利性组织, 如证交 济运行、 所、 证监会、 各种质量认证机构等; 第三类则是对市 场运行具有独特的公示、 信赖作用的盈利性组织, 如 会计师事务所等 证券发行与交易中的律师事务所、 市场中介组织和大众传播媒介等 。 就第一类社会组织而言, 如果社会所有阶层、 集 对于保障它 团都有代表其利益的健全的组织机构, 们对相关经济事务的参与和发言权、 特别是弱小群 体的权利具有重要的意义, 也将使其争取权利的斗 争合法化, 从而有利于降低社会冲突, 例如, 强大的 英国工会的集体谈判能力一方面为工人争取到了较 好的待遇, 另一方面也有效地约束了所属成员的擅

政府经济社会职能限度的争论。 现在, 除了那些较 为极端意识形态的学者外, 均普遍承认无论是市场 还是政府均存在失灵的可能性和现实情况 , 单纯依 靠市场或者政府均有失偏颇。

西华师范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自罢工行为。第二类社会组织拥有若干社会经济管 理职能, 具有较大权威, 但又不同于国家 ( 政府 ) 所 具有的公权力, 其权威来源于自身的非盈利性和公 , 众信赖, 由此拥有了“准公权力 ” “公共权力 ” 并 或 得到法律的保障。第三类社会组织事实上属于盈利 性市场主体, 但与一般的企业活动存在较大差别 , 如 果其行为不轨、 失去信誉, 不但其自身会遭受灭顶之 而且会给相当多的社会公众带来巨大损失 ( 如 灾, “ 美国 安然” 事件 ) 。 对于它们来说, 信誉是生存的 基础, “建立在既独立于政府, 是 又独立于市场的客 。 观公正上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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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的法的社会化, 并使其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 那 些规范社会经济领域中第三部门的组织 、 构成、 运 作、 权利( 力) 行使的法律规范, 例如, 行业协会的组 织及活动、 认证机构的资格取得及活动等, 也就成为 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了。 四、 经济法起源与发展的中国视角 在当代中国, 真正的法治进程起源于改革开放 中国与西方存 之后。就经济法的起源与发展而言, 在着显著的差异。我们可以发现两条不同的运动轨 迹: 在西方, 是先有市场经济后有经济法, 经济法诞 生于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发展的历史进程之中 , 用一 个程式表现就是: 市场缺陷 → 国家干预 → 经济法。 — 美国是这一程式的典型——由国家放任市场作用到 逐渐加强国家调节, 由单一的民商法秩序到经济法 产生和逐渐发达, 反托拉斯法的诞生和成长就是一 个最好的例证。尽管德国、 日本板块的经济法是以 — — 推动资本集中, 鼓励垄断—— 相反方向——为扶持、 而出现的, 但是它仍然是以市场为前提的, 是因为市 场不能满足国家战争的临时紧急需要, 只有国家才 能利用手中的公共权力完成对市场力量的统制和集 中, 因此这一程式对于德日经济法模块同样适 用。包括中国在内的转轨国家经济法则走过了另外 一条道路, 由国家包揽经济、 市场几为空白, 到逐渐 “引入” 市场因素、 转变国家职能, 并最终使市场机 制成为基础; 经济法由同党政指令相伴生、 同行政法 并且它们共同排斥民商法作用, 到经济法逐 为一体, 渐剔除异己因素而性质日趋纯正 , 立法日益发达, 到 最后完全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显然这是两个相向 相互接近的轨迹。 从国家 ( 政府 ) 与市场 而行的、 间关系角度来看, 在西方, 国家调节经济职能的逐渐 发达导致了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 而在中国, 则是 “国退民进 ” 国家放弃用计划来统制经济的做法, , 从经济领域不断后退, 并开始用法律手段来解决有 关的经 济 问 题, 此 经 济 法 得 以 获 得 独 立 的 身 由 份。 在上述过程中, 国家权力退出经济领域后留 就成为一个理论和实践中 下的巨大空白如何填补, 均极为重要的课题。 随着近几年经济法学界对这一问题认识的加 深, 在继续关注政府经济权力运用的同时 , 要求重视 “第三 部 门 ”在 经 济 法 中 的 作 用 的 呼 声 越 来 越 — 高——这与前文所述的东西方经济法殊途同归的发
[14 ] [13 ] [12 ]

属于第三部门的上述社会组织中, 有些出现得 如工会、 商会、 大众传媒等; 有些产生得较 相当早, 晚, 如消费者协会、 环保组织、 认证机构等。 而作为 一个整体发挥“第三之手 ” 的作用, 则是近晚期 的 事。在西方国家的发展历史中, 传统上政治国家与 市民社会并列, 最初均得到较快的发展。19 世纪后 传统的市民社会的生存 随着国家职能的不断扩大, 空间受到挤压, 社会职能趋于停滞以至萎缩。 但到 作为对政治国家过度扩张的反动, 在全 了 20 世纪, , 球范围内兴起了“社团革命 ” 第三部门日趋活跃, 影响力日渐增大。 随着 70 年代后国家权力有意识 地退出一些领域, 第三部门得到了较快发展, 并很好 地填补了这一空白。 对于“社会生活中不可避免地 存在着的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 第三部门能在一定 事实上 程度上解决由此产生的问题。 它们的兴起, 并没有影响社会的稳定, 而是对社会、 经济的发展起 。 了很好的促进与平衡作用” 因此, 美国学者萨拉 历史将证明这场革命对 20 世纪后期世界的 蒙认为, 重要性丝毫不亚于民族国家的兴起对于 19 世纪后 期的世界的重要性。
[11 ] [10 ]

第三部门从起源到兴盛, 反映在法律领域就是 法的社会化进程。 在早期, 工会、 慈善机构、 商会等 社会组织的活动已经开始对劳动保护、 社会救济等 方面的立法产生相当影响; 到了 20 世纪中期以后, 由消费者组织、 环保组织等发起并推动的世界性的 消费者运动、 环境保护运动等, 对各国在相关经济领 域的立法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 我们完全可以说, 如果没有以上社会组织的兴起, 今天就不会有那么 多相关立法, 我们的世界也许会很不相同。 20 “ 因此, 世纪后期的 社团革命” 促进了长期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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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胜利 致其独立性比较低, 更愿意为优势群体服务、 而不是 相反, 这一格局也大大影响了第三部门的存在价 值。 因此, 在经济领域如何准确地界定第三部门的 位置, 令其健康发展, 充分发挥作用, 将是包括经济 法学界在内的我国学界所面临的一大挑战 。 五、 小结 从西方国家经济与法的发展过程来看, 关于经 济法, 笔者认为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第一, 从经济法产生发展的过程来看, 存在三个 历史阶段: 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 市场经济体制创 建、 形成时的经济法; 在垄断资本主义时期, 市场经 兴盛时的经济法; 在 20 世纪晚期, 第 济体制的成熟、 、 三部门成型 “第三之手 ” 作用凸显时期的经济法。 它们都是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 当然, 在经济法理 论中, 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是永恒的主题 , 第三部门在 经济法中的意义和作用在于补充乃至部分地取代政 其成功运作可以减少社会发展 府的社会经济职能, 对政府干预的需要, 因而也就减少了政府干预所带 来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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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展历程相符合。然而不能不注意的是 “第三部门 ” 尽管在现代社会作用巨大, 但是仍有其局限性。 而 且在当今中国, 有着与西方发达国家极为不同的社 会背景。 在西方, 第三部门是在第一部门和第二部门高 度发展成熟后, 其缺陷及失灵充分表现出来以后才 产生的, 第三部门要克服现代社会中的“政府失灵 ” “ , 与 市场失灵” 具体地讲, “民主制福利国家失 就是 。 灵” “规范竞争的市场失灵 ” 而在中国, 与 正处于 政治、 经济、 社会的转型期, 第一部门和第二部门远 未发达, 这使得中国的第三部门的发展途径及任务 与西方国家的自然发展模式非常不同。 因此, 对中 一方面当然要认识到市场逻辑 国的第三部门而言, 与政府逻辑本身的局限性, 并有针对性地克服我们 “ , 特定的 政府失灵 ” “市场失灵 ” 但另一方面, 及 也 “ , 要认识到 政府有效” “市场有效 ” 并积极地配合 与 第一、 二 部 门 争 取 有 效 政 府 与 有 效 市 场 的 努 第 — 是西方的第三部门完全不必操心的 。 力——而这, 另外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是第三部门自己存在 根据经济学基本原理, 任何个人 的一些问题: 第一, 或者组织均具有利己的本性, 尽管亚当 · 斯密声称 这种利己的动机最终导致了利他的结果 , 实践中往 个体的理性行为常常导致整体经济 往却并非如此, 的无效率。最为典型的就是美国的钢铁业、 纺织业 等传统行业的行业协会及工人组织, 为了维护自己 传统上的高额收入, 而大力鼓吹贸易保护主义, 对美 国政府施加了强大的影响, 由此在相当程度上延缓 了美国经济的转型和整体经济效率的提高 ; 第二, 对 “ 于 第三部门” 中那些营利性组织而言, 其营利性往 往成为扭曲其社会作用的强大动力 。那些声称对上 帝负责、 凭良心行事的会计师们在美国“安然案 ” 中 的拙劣表现充分地证明了这一点 ; 第三, 中国传统文 化中缺少民间与官方的合作机制及意识 。国家机关 喜好对社会的全面控制, 相应地, 民间社会存在着对 “官府” 的深深的不信任, 从而导致二者关系往往处 偏重于对抗而非对话与合作, 这使得中 于紧张状态, 国的国家机关与“第三部门 ” 还要花费相当长的时 间才能学会如何合作而非对抗, 以解决相关领域中 的社会问题, 而这在近年来的环保等领域中有着明 显的体现; 第四, 中国目前社会上业已存在不少社会 团体, 但是, 其中有相当多是政府主导下产生的, 导

第二, 经济法有两大来源: 国家干预经济运行所 作用于经济领域所 产生的法律规范和“第三之手 ” 产生的法律规范。 相应地, 经济法也就应当由以下 两部分组成: 保障国家调节经济、 “有形的手 ” 使 与 “无形的手” 良性互动方面的法律, 和保障“第三之 ( 手” 在经济领域充分发挥作用、 主要是 ) 弥补“有形 ( “ ) 的手” 与 无形的手 ” 内在缺陷的法律。 前者, 如 同有的学者所言, 是私法公法化及公法私法化的产 物, 分别是民商法在其公法化、 行政法在其私法化过 程中超越了它们固有边界的产物 。而后者亦不能简 单地将其归入公法或私法法域。它们都是法的社会 化的产物, 都是介于公法法域和私法法域之间的新 型法律规范。 以上认识对中国经济法及经济法学的发展具有 借鉴意义, 对于确定什么是“应然的 ” 经济法有其帮 由于中西方的历史发展不同, 导致他们在 助。但是, 经济法的发展上也不可能走过同一道路 。由于中国 经济、 社会的转轨是一个较为漫长的过程 , 因此我们 更应当保持对转轨中的各种实际问题的关注 , 在借 鉴他国历史经验的基础上, 作出中国经济法学界自 己的贡献。

西华师范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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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大陆与欧洲诸大国远隔大洋, 又无陆上强邻, 故从来没有面临过欧洲大陆国家所面对的极其紧迫的外部压力, 在其经济发展中自发因 这一点与英国相近。 素较多,



Joon Chang 《抽掉梯子——自由贸易的 : — “真实历史》 李胜利译, 《新政治经济学评论》 , 2007 年第 3 卷, 参见 Ha载 杭州: 浙江大学出版社 2007 年 10 月第一版, 52 - 82 页。事实上, 《谷物法》 第 对于 的废除, 尽管现在被人们普遍视为古典的自由主义经济学说对错误的重商主 “通过扩大农产品和初级原材料的市场以中止欧洲大陆的工业化进程” 义的最终胜利, 但是也有外国学者指出, 把它理解为一种 而采取的 “帝国主义的自由贸易” 行为可能更有道理。 《经济法基础理论》 北京: 法律大学出版社, , 2008 年第四版, 10 - 30 页。 关于市场缺陷、 国家调节以及与经济法的关系, 可参见漆多俊 第 Joon Chang 博士的研究, 当然对此亦有疑问。根据剑桥大学 Ha作为现代放任主义准则的智力源泉, 以及唯一一个能够宣称至少在某个时 英国被认为是一个没有重大的政府干预而得以发展的国家, 但是没有比这一说法更加远离真相的了。 期实行过彻底的自由贸易的国家, 事实上, 英国是第一个成功地大规模使用幼稚产业促进战略的国家, 而这一战略最热心的使用者却可能是美国, 杰出的经济史学者保罗· “现代保护主义的母国和堡垒” 。参见 HaJoon Chang 《抽掉梯子——自由贸易的 : — “真实历史》 李胜利译, 《新政治经济 , 贝洛赫曾称之为 载 2007 年第 3 卷, 杭州: 浙江大学出版社 2007 年 10 月第一版, 52 - 82 页。 第 学评论》

③ ④



当然, 就其某一方面而言, 国家的作用还是有所不同的, 如对于财政政策来说, 有经济学家认为, 财政政策不独为现代国家所拥有, 但是在 20 世纪 30 年代凯恩斯主义出现之后, 《经济学是什么》 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1 年版, , 财政政策才发生了质的变化。参见: 梁小民 第 229 - 230 页。 Joe Miller: Obama moving America“toward socialism” ,available at http: / / voices. washingtonpost. com /44 /2010 /09 / joe - millerobamamoving2011 - 4 - 18. 当然, americ. html, 部分美国人对于奥巴马政府救市计划更具讽刺意义的称呼是 exercise in lemon socialism ( Paul Krugman, Bailouts for Bunglers, The New York Times, February 1, 2009. ) , 是指称政府强行干预市场机制, 让该倒闭的公司不倒闭, 该付出代价的股东 和企业主不负担责任而把责任转移到国库和纳税人头上, 造成企业赚钱时都归自己, 亏钱时都归大家的劫贫济富式的资本主义。 《第八界全国经济法理论研讨会综述 , 》 《法 就有关社会团体在经济法中的地位和作用问题, 经济法学界此前已经有所涉及。可参见管斌 2001 年第 2 期, 142 - 144 页。但笔者认为 “第三部门 “第三之手”基本上等同于狭义的 ” “社会” 是具有整体意义的概念, , 商研究》 第 远较 “社会团体” ) “市场” 含义广泛, “国家( 政府 ” 可与 形成并列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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