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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法根本价值取向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16-12-01 15:33

  本文关键词:中国经济法根本价值取向问题研究,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中国经济法根本价值取向问题研究 29017字 投稿:汪叓叔

全文1页 共29017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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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 第 2期  02年 ( 总第 2 0期 ) 0  

广 西社 会科 学 
GUANGXI S   HEHUIKEXUE    

NO. 2. 01   0 2 2

( u uai l, O 2 0   C m l v y N .0 ) te

[ 文献编码 ] o:0 36 /.sn 10 6 1 .0 2 0 . 1  d i1 .9 9ji .0 4— 9 7 2 1 .2 0 6 s

中 国经济 法根本价值取 向问题研究 
曹 平 
( 广西壮族 自治区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 广西 南宁 50 2 ) 30 2 

[ 要 ] 经济 法的根 本 价值 取 向 问题研 究是 经济 法基础 理 论 问题研 究 的重要 组 成 部分 。梳 理 我 国法 学  摘  
界 关 于经 济 法根 本 价值取 向 问题研 究诸观 点 , 经济 法产 生和发展 的历 史脉络 、 济法 的本质 属性 、 国经济  从 经 我

体 制 改革发 展 的历 程 以及 效 率与公 平 的 关 系来看 , 国 经济 法 的 根 本 价值 取 向都 应 该 是 效 率 与公 平 和 谐 统  我




保 障我 国经济 法根 本价值 取 向 的 实现 , 可采 取 以 下主要措 施 : 场与政 府各 司其 责 , 同调 节或调控 好 经  市 共 [ 键 词 ] 经 济法 关   价值 取 向 公 平 与效 率和谐 统 一  实现 

济; 以人 为 本 , 力促 民 生 , 证 实质 公平 ; 动经 济 又好 又快发展 , 进 和谐社 会 建设 。 保 推 促  

[ 中图分 类 号 ] D 4  [ F 1 文献标 识 码 ] A [   文章 编号 ] 10 6 1 (02 0 0 7 —1    04— 97 2 1 )2— 0 1 0

经济法的价值取向是事关经济法法律部 门独立  性及其性质的重大理论问题 , 是经济法 的核心 和灵  魂。毋庸置疑 , 经济法的根本价值 取 向问题研究是  经济 法基 础理 论 问题研 究 的重 要 组 成 部分 。随着 深  入 贯彻 科 学 发展 观 、 设 社 会 主 义 和 谐 社 会 等 重 大  建
社 会 经济 实践 活 动 的 不 断 推进 , 国经 济 法 价 值 理  我 论 也应 有 一些 新 的认 识 和发 展 , 国经 济 法 根 本 价  中 值 取 向问题 的研 究 需要放 在 新 的历 史 背 景 下予 以梳  理 和 明晰 , 以确保 经 济法 价值 理 论 不 断 与 时俱 进 , 适 
应 社会 经济 的最 新发 展需 求 。  


性 的选 择和 排序 。  

价值取向与价值 目标是不 同的, 前者 比后者具  有更丰富的内涵 。价值 目 标是指法律内在的价值 内  
容, 具有 客观 性 和具体 性 ; 而价 值 取 向则 不 仅 体现 了 
法律 所 欲实 现 的 目标 , 且 还 对 这 些 目标 进 行 取 舍  而

和排 序 , 加 彰 显 其 所 欲 追 求 的价 值 结 构 状 态 。 由  更 此, 经济法
的价 值 取 向是 指 经 济 法 在 规 范 和 调 整 社  会 经 济关 系 时 所 欲 实 现 的 价 值状 态 , 不 仅 表 明经  它 济法所 追求 的 理 想 目标 , 且 体 现 了经 济 法 对 这 些  而 目标 的选 取 和 序 列 安 排 j 而且 , 我 国 作 为 经 济  。 在



中国经 济 法 根 本 价 值 取 向 的概 念 与 特 征 的 

界 定和 分析 

法价值之核心 概念 的经济法 根本价值取 向, 与一般  的价值 取 向所 不 同 的是 , 主 要 是 指 自经 济 法诞 生  它
之 初便 具有 的 , 始终 贯穿 于 经济 立 法 、 法 、 法 、 执 司 守  法 整个 过程 , 现经 济法 基本 立 场 、 点或 终 极 追求  体 观 目标 的 , 映经 济法本 质且 区别 于其 他 部 门法 的 、 反 为 
经 济法 自身 所特 有 的最基 本 、 极 的价值 追求 。 终  

法 的价值 是 一 个 古 老 而 又 时 新 的话 题 , 如 著  正 名社 会 法学 家 庞 德 所 说 的 , 法 律 史 的各 个 经 典 时  在 期里 , 研究 和讨 论 法 的价值 , 些 都 曾是 法 学 家 的 主  这 要 活 动 。法 的 价值 , 指 “ 人 ( 是 在 主体 ) 法 ( 体 ) 与 客   的关 系 中体 现 出来 的法 律 的积极 意 义或 有 用性 ”1。 [   ]

经 济法 的 根 本 价 值 取 向代 表 着 经 济 法 最 根 本  的、 终极 的价 值 追 求 , 者 认 为 , 国经 济 法 的根 本  笔 中 价值取向应当具有以下特征 : 其一 , 它属于法 的意识 

而取向, 按其字面意思 , 为选择和方 向。因此 , 的  法 价值取 向就是指法律对人所具有的积极意义或有用 

[ 稿 日期 ]0 1 9—2  收 2 1 —0 8

[ 作者简介] 曹平 (9 6 ) 男, 15 一 , 河北平泉人 , 广西壮族 自治区社会科 学界联合会秘书长 , 广西壮族 自治 区   法学会 副会 长 , 中国人 民大 学经 济法 学研 究 中心兼职 教授 , 士 , 究 员。 博 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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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西社 会科 学

2 1 .  02 2 观点 三 : 为 经济法 的根本 价 值 取 向是 “ 义 的  认 正

范 畴 , 经济 法 实 现其 功能 的 意识 指 导 和 追 求 , 领  是 统 着 经济 法 的立 法 、 法 和 司法 活 动 ; 二 , 代 表 着  执 其 它 经 济法 的应 然 性 , 即表 明经 济 法 应 当 实现 的理 想 状  态, 因此 虽 然它 是一 个 意识 的 范 畴 , 是 它 的 内容 具  但 有 客观 性 , 不能 凭 空捏 造 , 须 体 现 经济 法 所 调 整 的  必 客 观社 会 经济关 系 的内容 ; 三 , 足 以成 为 经 济 法  其 它
与 其他 部 门法 之 间本质 区别 的标 准 之 一 。从 不 同法 

效率” 。学 者穆 虹 、 学 青 认 为 , 济 法 产 生 的原 因  任
经 和其 承担 的社会 任 务将 经 济法 的价 值 取 向指 向 了效  率 , 同时 , 义 以法律 首 要价 值 的身 份 统领 经 济 法  而 正 的价 值追 求 , 平 则 内含 于经 济 法 的社 会 效 率 价 值  公 之 中 , 障效 率 的 实 现 和 社 会 的 正 义 j 保 。持 类 似 观 
点 的还有 学者 董 延林 和胡 家 强 、 逄增 森 , 他们 认 为 经 

律 部 门 的根本 价值 取 向上 来 看 , 同 法 律 部 门 所 基  不 于 的根 本 价值 取 向并 不 完 全 相 同 , 也 成 为 区 分 不  这
同部 门法 的重 要标 准 。   二 、 国经济 法 根本 价 值 取 向 问题 研 究 的 诸 观  中
点 及 其评 析 

济法 的价 值 取 向是 效 率 优 先 , 顾 公 平 。公 平 与 效  兼

率相 比较 , 效率应 当是更为根本的  。 。。  
观 点 四 : 为 现 代 的 经 济 法 的根 本 价 值 取 向是  认 社会 公平 和经 济 民 主 。如 学 者 李 昌麒 、 篱 认 为 现  鲁 代 的经 济法 的价 值 主要是 应 更 多地 关 注 社 会 公平 和  经济 民主两 个 价 值 两 个 方 面 , 且 这 两 个 价 值 是 其  而 他价 值 赖 以存在 的前 提 和基 础 ,因而 当经 济 法 体 系  出现多 元价 值 的相 互 冲 突 时 ,经 济 法 应 当 以社会 公  平 和经 济 民主作 为优 先选 择 的取 向  。   观 点 五 : 为 经 济 法 的根 本 价 值 取 向是 国 家 经  认 济 安全 。如学 者 罗 杭 春 认 为 , 济 法 所 追 求 的 经 济  经 安 全是 国家整体 经 济 安 全 , 括 积 极 和 消 极 两 个 方  包 面 。在 积极 意 义 上 ,表 现 为 保 障 国 民 经 济 稳 定 、 健  康 、 持续 发 展 的 协 调 状 态 ;在 消极 意 义 上 表 现 为  可 抑 制经 济 系统 中不协 调 因素 ,控制 经 济 风 险 和社 会  风险 ,防止 经 济 疲 软 、 热 、 荡 以及 通 货 膨 胀 、 过 动 经  济危 机等 消极 经 济状 态 。经 济法 的大 部 分 内容都 具  有维 护 和保 障 国家 整体 经 济 安 全 的 功 能 ,深 刻体 现  了经 济 法 的安全 价值  。   观 点六 : 认为 经济 法 的根 本 价值 取 向是 “ 会整  社 体利 益 ”或 “ 会 整 体 经 济 利 益 ”l 社    。这 是 当前 有  关 经济 法根 本价 值取 向的 主流 观 点 。持 类 似 观 点 的 
学 者不 在 少 数 。学 者 颜 运 秋 指 出 : 济 法 的 主 导 价  经 值 理念 是 “ 社会 公益 ” 。学 者 欧 阳 明程 认 为 , 济    经

( 中国有关经济法根本价值取向问题研 究的 一)  
诸 观 点 

改革 开放 以来 , 济 法 学 者 们 对 经 济 法 根 本 价  经 值 取 向 的问 题 进 行 了热 烈 而 深 入 的讨 论 和研 究 , 提  出 了
许 多 有见 地 、 价值 的理 论 学 说 , 取 得 了不 少  有 也 的研 究 成 果 。3 0多 年来 , 国 经济 法 学 者 对 经 济法  我 根 本价 值 取 向 问题 的讨 论 提 出 的 观点 很 多 , 的来  总
看, 主要 有 以下七 种 颇具 代表 性 的观 点 。  

观点 一 : 为 经 济法 的根 本 价 值 取 向是 “ 平 ” 认 公  
或 “ 济公 平 ” “ 质 公 平 ” 经 或 实 。学 者 马会 认 为 , 济  经

法 在 不 同 的经济 发展 时期 , 价值 取 向不 同 , 在 目 其 而   前 的社 会 经 济 条 件 下 , 国经 济 法 价 值 的根 本 取 向  我 应 是公 平 优 先 而 非 效 率 优 先 J 。学 者 闫继 华 指 出 :   经济 法 以经 济公 平 、 济秩 序 、 济 效益 为其 价 值 目 经 经   标 , 中 , 济 公 平 是 经 济 法 价值 的 基 础 , 有 以经  其 经 只

济公平为根本 , 才能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驾护航 ,   才 能促 进经 济 的持 续发 展 , 进 生 产力 的发 展 , 终  促 最 造福 人 类 J 。史 际 春 教 授 指 出 : 济 法 的 理 念 是 实  经
质 的 公 平 正 义 , 核 心 是 社 会 整 体 经 济 利 益 的 实  其 现 J 。学 者 邹武 鹰 也认 为 , 济 法 的本 质 价 值 在 于  经
追求 经 济公 正 , 经济 公 正是 市 场 准 人 公 正 、 争 过程  竞 公 正 、 果 公 正 的有 机 统一 , 中结 果 公 正 是 经 济法  结 其 的终极 目标 所 在 』  。

法 的 主导价 值 取 向是 社会 整 体 效 益 , 益 的 整 体 性  效 是 经济 法 区别 于 民商 法 的 根 本 所 在  。学 者 赵 伟  昌[ 杨 圣 洁  也 持 近 似 观 点 。学 者 丁 建 军 指 出 , 1、 6 3  

观 点 二 : 为 经 济法 的 根本 价值 取 向是 “ 序 , 认 秩   即权 力 与权 利 交 融 的 系 统化 秩 序 ” 。持 该 观 点 的  【 学者 李 金泽 、 丁作 还进 一 步提 出 , 平 、 益 、 公 效 安全 等  虽然 也 是 经济 法 所 欲 追 求 的价 值 , 不 能 成 为 其 根  但 本 价 值 取 向 , 济 法 的根 本 价 值 取 向 是 由其 所 调 整  经
的独 具 特色 的社 会 关 系所 决定 的 。学 者孔 德周 也 持  近 似 观点  。  
7   2

经济法 的根本 价值 取 向是社会整体经济利益 , 带有  明显 的经 济本 位和 社会 本位 的法律 特征 ¨    。
观 点七 : 为 现 代 法 的经 济 法 的 根 本 价 值 取 向  认

是“ 和谐 ” 。如学者高琴认为 , 和谐社会需要法治, 法  是将这一政治理念付诸 实践 的最佳工具 。和谐社会  重在 和谐 , “ 而 和谐 ” 这种 价 值 追 求 , 是 作 为社 会 关   也
系调控 手段 的法 的 目标 所在 , 更是在社 会化
大生 产背  景下产 生 的 , 为现代法 的经济 法 的核 心价值 n   作  。

中国经 济法 根本 价值 取 向问题 研究  ( ) 中国经 济法根 本价 值取 向 问题研 究诸 观  二 对
点 的评析 

3 主 张 以效 率 为经 济法 根 本价 值 取 向的观 点 也  . 具 有一 定 的片 面 性 与 不 合 理 性 。首 先 , 济 法 调 整  经 对 象 和调 整手段 决 定 了经济 法 根本 价 值 取 向不 能 是  效 率 。按 照 目前 主 流 观 点 , 济 法 调 整对 象 为 经 济  经 管 理关 系 、 护 公 平 竞 争 关 系 和 组 织 管 理 性 的 流 转  维 和协作 关 系等  J 。据 此 , 济 法根 本 价值 取 向应 该  经 是 体现 公平 和效 率 。从 调 整 手 段 上 看 , 济法 调 整  经

概括 而 言 , 述 关 于 经 济 法 根 本 价 值 取 向的 观  上 点 和 论证 主 要 存 在 着 以下 不 同程 度 的不 足 , 需 要  仍 进 一 步讨论 和完善 。具 体理 由如下 :  

1单一价值取向不能较好地反映和体现经济法  . 的根本 价值 取 向。经济 法 的价 值 取 向具 有 多 元 性 和 
层 次性 , 且呈 现金 字塔 结 构状 态 , 并 经济 法 根 本 价值  取 向居 于塔 顶 , 其 他 价 值 取 向则 只 是 根 本 价 值 取  而 向统率 下 的 一 般 价 值 取 向。具 体来 说 , 平 、 率 、 公 效   秩序、 自由、 经济 安全 等 均是 人 类 经济 生 活 的 最一 般  需 要 , 不 同层 面 和 角度 发挥 其 积 极 和 有 效 的功 能  从 作 用 。经济 法基 于其 公法 和 私 法并 兼 的特 性 和社 会  本位 的本 质 属 性 , 根 本 价值 取 向应 该 为 一 定 价 值  其

手段具有综合性 , 除传统的行政 、 刑事法律责任手段  外, 更加 注重 运用 专业 性 手段 , 针 对 不 同征 税 对 象  如
实行 不 同 的税 收 待遇 引导 等 ,, 现 的是 公 平 价值 观 。 体   其次 , 也无 法将 经 济法 与商 法 以追 求 自由、 益 最  它 效
大化 的 效益 原 则 根 本 区分 开 来 。其 实 , 济 法 的基  经

本价值和功能在于弥补了传统民商法效益至上的功  能缺陷 , 体现和维护社会整体利益。  
4 主张 “ . 经济 法 的根 本 价 值 取 向是 社 会 整 体 利 

的综合。因此 , 主张经济法 的根本价值 取 向是公平  或效率的观点均在不 同程度上有失偏颇 , 不能全面 
概括 和反 映 经济法 的根本 价值 取 向 。   2公平、 . 经济公 平 、 经济 民 主不 能较 好 地 涵 盖 和  反 映经济 法 根 本 价 值 取 向 。首先 , 平 是 人 类 社 会   公 理想 目标 , 不 同领域 都有 延 伸 和反 映 , 其 作 为 经  在 将 济法 的根 本价 值取 向没 有 准
确 反 映 和 凸显 经 济 法 的 

益” 也值得商榷 。首先 , 法律价值是法律对主体需要  满足 的积 极意 义 , 有 主观 和客 观 性 质 。“ 益可 以  具 利
形 成 意 识 、 志 , 它 是 意 识 、 志 之 外 的 客 观 存  意 但 意 在 。  换 言 之 , 益 是 一 个 客 观 范 畴 。 因此 , 律  ”2 利 法

价 值 和利益 是 两 个 不 同性 质 的范 畴 , 为 经 济 法 的  认 根 本价 值取 向是 社会 整体 利 益在 逻 辑 上 难 以令 人 信 

特性。从公平类型看 , 有经济公平 、 会公平、 社 文化  公 平等 。经济 法 的公平 因为 其 社会 本 位 属 性 并 非仅  仅指某些市场个体之 间的公平 , 而且更是立足 于整  个 社会 的公 平 , 维护 社会 整 体 利 益均 衡 。因此 , 简单 
以经济公 平 或社 会公 平作 为 经 济法 的根 本 价值 取 向  是 不合 理 的 。其 次 , 平 作 为 法 律 基 本 价 值 和 生 命  公

服。其次 , 社会整体利益是一个笼统的概念 , 它包含  的 内容 很多 , 到 底 仅 仅 指社 会 经 济 利 益还 是 囊 括  它
经 济 、 会 、 态 等 多 个 方 面 的利 益 ?可 见 , 会 整  社 生 社

体利益本身 内涵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难以界定其具  体的内涵。而且 , 公共利益其实就是关乎社会 每个  人 的个体 利 益 。那 么 , 力 于 实 现 社 会 每 个 个 体 的  致 利益是否也等于关注社会整体利益呢?这就不能把  经济 法 的根本 价值 取 向与 民法 的社 会 公 益 原则 区分  开来 。最后 , 济 法 根本 价值 取 向表 明 的 是 经 济 法  经 对其价值的选择 和价值应然状 态最基本 的追 求 , 而  社 会 整体 利 益 这 一 提 法 只 能 说 是 经 济 法 的 目标 内  容 , 不能 被认 为是 经济 法 的根本 价值 取 向 。 而  
三 、 定 中 国经 济 法 根 本 价 值 取 向 的 基 本 出发  确
点 和应 把握 的 问题 

力所在 , 同法律部门都体现公平 的法律 价值 。因 不   此, 以公平作为根本价值取 向并不 能把经济法与其  他部 门法 之 间 质 的 区别 揭 示 出来 , 民 商 法 也 以 公  如 平为 其基 本 原 则 。再 次 , 济 法 的法 律 规 范 主要 是  经
技 术性 规 范 , 理 性 规 范 比较少 。经 济 法 体 系 中 的  伦 不 少技 术 性规 范不 以公 平 为取 向 , 是 着 重 效率 、 而 效 

益、 增长等价 值取 向, 国家宏 观调 控规 范等。因  如 此 , 为经 济 公 平 或 社 会 公 平 为 经 济 法 的根 本 价 值  认
取 向的观 点 是 有 不 足 之 处 的 。再 者 , 济 民主 强 调  经

要科 学地 确 定 中 国经 济 法 的 根 本 价 值 取 向 , 首 

的是国家在进行
经济调控时必须充分尊重经济主体 
的 自由 , 实行 少 数服从 多 数 的原 则 , 显 然 是 国家 管  这

先就得把准时代发展 的脉搏 , 清经济社会 发展的  认
新形 势 。要认 识 到 在 经 济社 会 发 展 的 不 同 阶段 , 人 

理经济的手段而不可能是价值取 向, 而且 , 这一手段 
不 仅存 在 于经 济 领 域 , 政 治 、 化 等 领 域 , 然 需  在 文 依

们对经济法 的期望各不相 同, 经济法 的 目标 和任务 
也会 随之而 变化 。因为法 的价 值是 法 ( 客体 ) 于 人  对

要 民主, 因此 , 把经济民主定为我国经济法 的根本价  值 取 向是 明显 不妥 的。  

( 主体) 的积极意义或有用性 , 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 ,  
人 的需 求会 有 所 不 同 , 而 经 济 法 的 价值 取 向 也不  因
7  3

广 西社 会 科学


2 1.  0 22

样 。对 于 当前 中国经 济生 活 的 现状 以及 人 们 对 经 

济 法 的期 望 , 们 可 以从 “ 我 十二 五 ” 划 纲要 中 管 中  规 窥 豹 。“ 十二 五 ” 划 纲要 提 出 : 大力 推 进 经 济结  规 要 构 战略性 调 整 ; 要进 一 步促 进科 技 进 步 和创 新 ; 要切 

价值取 向, 作为该法 的根本追求 , 应当与该法 的本质  属 性或 它 的 法 本 位 是 一 致 的。 因此 , 对 经 济 法 的  在
根 本价 值取 向作 出定 论 之 前 , 们 应 当先 考 察 经 济  我 法 的本 质 属性 或 它 的 法 本 位 , 而 才 可 能 得 出其 特  进 有 的根 本 价 值 取 向。第 三 , 确 把 握 经 济 法 的 功 能  准 作 用 问题 。 因为经 济法 的各 项 功 能 是其 根 本 价 值 取  向 的具 体 化 , 而且 , 经济 法各 项 不 同的 功 能 有 主次 之  分 , 表 明经 济 法 的价 值 取 向有 根 本 价 值 取 向与 非  也 根本 价值 取 向之分 , 以 , 经 济 法 的主 要 或本 质 功  所 从 能 , 们 可 以判断 其根 本价 值 取 向 。 我  
四、 国经济 法 的根本 价 值 取 向 : 率 与 公 平 的  中 效
和谐 统 一 

实保 障和改善民生 ; 要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 环境友  好 型社 会 ; 进 一 步 深 化 改 革 , 高对 外 开 放 水 平 。 要 提  
“ 要” 纲 把保 障 和 改 善 民生 作 为 出 发 点 和落 脚 点 , 相  关 内容 篇 幅最 长 , 内容 最 丰 富 , 施 最 具 体 。首 次 提  措 出建立 健全 基 本公 共服 务 体 系 , 括 公 共 教 育 、 业  包 就 服务、 社会保 障、 医疗卫 生、 住房保 障等 9个方 面。   城 乡居 民无 论 是 生 活 在 东 部 还 是 西 部 、 村 还 是 城  农 市 , 府都 要 提供 同样 水平 的基本 公 共 服 务 ; 施 就  政 实

业优先 战
略 , 特别是重点解决高校毕业生 、 农村转移 
劳 动力 和 城镇 就 业 困难 人 员 就 业 问题 ; 理 调 整 收  合 入 分 配关 系 。继续 坚持 城 乡居 民收 入 增 长 和经 济 发  展同步、 劳动 报酬增 长 和 劳动生 产 率 提 高 同步 的“ 两  个 同步 ” 的导 向 ; 立 健 全 覆 盖 城 乡 的 社 会 保 障 体  建
系 。今后 五年 要 实现 新 型农 村 养 老保 险全 覆 盖 。城 

( ) 经济 法产 生和发展 的历 史脉 络 来看 , 国 一 从 我   经 济法的根本价 值取 向必然是 效率与公 平和谐 统一 

经济 法 是 1 9世纪 末 2 纪初 在 西 方 资 本 主 义  0世
国家产 生并 逐 渐 独 立 出来 的一 个 法 律 部 门 , 产 生  其 的根 源 在 于 生产 社 会 化 和 垄 断 的 出现 。从 1 7世 纪 

中叶到 1 纪末 期 , 9世 西方 资 本 主 义 国家 处 于 自由资  本 主义 发展 时期 , 时 国家 市 场 统 一 、 放 , 争 自 当 开 竞   由、 充分 , 场 机 制 有 效 运 行 。然 而好 景 不 长 , 了  市 到 1 纪末 期 , 9世 资本 主义 经 济 由 自由竞争 走 向 了垄 断 。   各 垄 断集 团各 据一 方 , 各行 其是 , 量 吞并 和操 纵 广  大 大 中小 企业 , 坏 了公 平 、 由的竞 争 规 则 , 曲 了  破 自 扭 价 值规 律 , 现 了经济 危机 和社 会 危机 , 出 给社 会 经 济 
带 来严 重 的危 害 。  

镇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数要新增 1 亿人 ; 完善基  本 医疗卫 生制 度 , 现全 民享 有 基 本 医 疗保 障 , 乡  实 城
三项 基本 医疗 保 险参保 人数 新 增 60 0 0万人 以上 , 政 

策范 围内的医保 基金支付水平要提高到 7 % 以上 ; 0   提高 住 房保 障 水 平 。 “ 二 五 ” 期 将 建 设 30 十 时 60万 
套 城 镇保 障 性 安 居 工 程 , 保 障 性 住 房 覆 盖 率 达 到  使
2 % 左右 。规 划 中还 部 署 了“ 0 改善 民 生行 动 计 划 ”,  

提 出 了具体 政 策 和 措 施 安 排 。 可见 , 阶段 人 们 期  现 待着 政 府从 宏 观 上适 度 参 与 经 济 活 动 , 长远 和 公  从 共 利益 出发 引 导 经 济 健 康 快 速 地 发 展 ; 时希 望 国  同 家 通过 相 关 机 构 微 观 管 理 市 场 来 排 除 市 场 干 扰 因  素 , 定公 平交 易 规则 , 障 资源 合 理 流 动 和优 化 配  设 保 置, 以保证 市场 正 常运 转 , 防止 “ 场失 灵 ” 市 。在 当前 

为 了解 决 经 济 、 会 危 机 , 固资 本 主 义 制 度 , 社 巩   许 多 资本 主 义 国家 开 始 介 入 经 济 生 活 , 第 一 举 措  其 便是 : 反对 垄 断 , 反对 限制 竞 争 , 障 和促 进 自由 、 保 公  平竞 争 , 以
“ 家 之 手 ” 助 和 配 合 “ 场 无 形 之  即 国 辅 市 手” 的运 作 , 以有 效地 调节 社会 经 济 。从此 , 预 、 干 组 
织、 管理 、 节社 会经 济 日益 成 为 国家 的一 项 重 要 职  调

要科学地确定现阶段 中国经济法 的根本 价值 取 向,  
必 须 以此作 为 出发点 。  

能 。而 且 , 国家 在干 预经 济 的过 程 中 , 然 会 发 生 各  必 种 社会 关 系 , 了 使 这 些 关 系 制 度 化 以及 增 强 国家  为 干 预 的效力 , 本 主义 国家 颁 布 了 大量 的法 律 法 规 。 资  

笔者 认 为 , 确 定 中 国经 济 法 的 根 本 价 值 取 向  在 时应 把握 以下 几 个 问题 : 第一 , 确 了解 和 把握 经 济  正 法 产 生 的规律 和 原 因问题 。 因为 只有 了解 一个 部 门  法 是 为什 么 而产 生 的 , 能看 出其 根 本 的追 求 , 即  才 亦 其 根本 价 值取 向是什 么 , 而且 , 个 因素 对 判 断经 济  这 法 的 根本 价 值 取 向是 比较 准 确 的 , 因为 动 机 是 行 动  的 向导 。第 二 , 确 把 握 经 济 法 的本 质 属 性 或 找 准  准 它 的法 本位 问题 。一个 部 门法 的本 质 属 性或 法 本 位  彰显 着该 法 的 基石 , 法律 的价值 取 向 , 而 尤其 是 根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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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法律法规 的一个 重要 特点 , 就在 于体现 国家干  预经济 、 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和管理。这样 , 新 
的法律 部 门—— 经 济法 应运 而生 了。   然而, 考察 我 国 经济 法 产 生 和 发 展 的历 史 , 现  发

其方向正好与西方国家相反。自 15 年“ 93 一五” 计划  实施 , 我国在经济上开始实行 的就是计划经济体制 ,   从根本上否认商 品经济 , 否认 市场 的基础性 配置作  用, 国家所有的经济活动都通过行政体系, 即运用行 

中 国经济 法根 本价值 取 向 问题 研 究 

政 手段来实施 和完 成 国 民经 济 的管理 活 动 ; 而且 突 出  强 调 了国家 机关在 经济 活动 中的主 导作用 , 全漠 视  完 其他 社会 主体 , 特别 是企 业应 有 的主 体地 位 。当时 颁  布 了相 当多 的关于 经济 的法 规 , 严格 来 说不是 现 代  但 意 义上 的经 济法 , 而更类 似于 “ 济行政法 ”  经 。 我 国现 代 意 义 上 的经 济 法 应 是 17 9 8年 经 济 体  制 改革 后 出 现 的 。改 革 开 放 以来 , 国认 识 到 了 商  我 品经济 的充 分 发 展 是 社 会 主 义 社 会 不 可 逾 越 的 阶  段 , 而提 出在 我 国要 实行 有计 划 的商 品 经 济 , 来  从 后 进 而又 提 出建 立 社 会 主 义 市场 经 济 体 制 的 目标 , 认  为 : 当充 分依 靠 和 发 挥 “ 场 调
节 之 手 ” 资源 配  应 市 在 置 中的基础 性作 用 , 同时又继 续保 持 必 要 的 “ 国家之  手” 调节 经 济 。为 了保 障和促 进 经 济体 制 改革 , 国  我 颁 布 了很 多新 的 经 济 法 律 、 规 。 这 些 经 济 法 律 法  法 规 在保 证 国家 宏 观 调 控 经 济 生 活 的 前 提 下 , 认 企  承 业 等经 济 主体 的经 济 利 益 和法 律 主体 地 位 , 国家  将 意 志和 企业 意 志 、 家 利 益 和 企 业 利 益 在 提 高 社 会  国
经 济效 益 的 目标 下 统 一 起 来 , 较 多 地 采 用 了经 济  并

大 而艰 巨 的历 史 使 命 就 是 : 分 发 挥 市 场 和政 府 在  充 调 节经 济 中 的不 同作 用 , 现市 场 经 济 J. 、 康 、 实 lN 健  ̄   有 序地 发展 ; 追求 效率 与公 平 和谐统 一 的实现 。   2经 济 法产 生 的历 史必 然 性 表 明其 天 然 的根 本  . 价值 取 向是 为 了实现 效率 与公 平 的和 谐 统一 。透过  经 济法 最早 产 生 的历 史 , 表 面上 , 从 我们 看 到 , 济  经 法 是 国家直 接对 经济 生活 进行 干 预 和调 节 而 形成 的  法 律规 范 的总称 , 而 , 然 国家干 预 的必要 性 及 正 当性  何 在 ?其 背 后蕴 涵 的根本 价值 取 向是 什 么? 究其 原  因, 就是 为 了实 现效率 与公 平价 值 的和谐 统一 。   在 市场 经济 中 , 市场 对 资 源 配 置 起 着 基 础 性 的  作 用 , 自由竞争 的市 场条 件 下 , 在 各个 市 场 主 体 为 了  自己 的利 益 会 不 断 提 高 自身 的实 力 , 而 促 进 社 会  进 整体 效率 的提 高 , 而 , 场并 不 是 万 能 的 , 场 也  然 市 市

有其 固有 的缺陷 , 容易导致信息不对称 、 垄断等 , 从  而致 使社 会 不 公 , 终 反 过 来 也 还 是 会 影 响 社 会 整  最 体效益的提高 。在这种情况下 , 就需要 国家之手介  入经 济生 活 , 还人类 社 会一个 公 平有 序 的市场经 济 。  
同样 , 如市 场不 是万 能 的一 样 , 府 也不 是 万  正 政
能 的 。行 政权 力 过 分 介 人 , 往会 导致 市 场 机 制 的  往

手段 与 必要 的行 政 手 段 相 结 合 、 接 方 式 与 直 接 方  间 式相 结 合 的调整 方式 来调 节 社 会 经济 。它们 是 紧密  联 系 、 机统 一 和 不 断趋 于成 熟 的 经 济 法 律 法 规 群  有 体 , 同构筑 了我 国一 个新 的法律 部 门—— 经 济法 。 共   通 过对 经济 法产 生 、 发展 历 史 的 回顾 和 分 析 , 我  们不 难发 现 , 济 法 是 基 于社 会 现 实 发展 的需 要 顺  经 应 而 出 的 , 产 生 、 展 有 其 独 有 的必 然 性 和 规 律  其 发 性 ; 时, 同 我们 还 可 以 看 到
, 国经 济 法 的根 本 价 值  我

运转 难 以有效 进行 , 而导 致效 率 低 下 , 至造 成 社  从 甚 会 资 源 的极 大 浪费 。因此 , 就需 要 市 场 的调 节 作用 ,   也 只有这样 , 能实 现公 平 而又 有 效 率 的市 场 经 济 。 才   只注 重公平 或 只 注重 效 率 的 国家 调 控 , 终 只会 导  最 致 市 场经济 走 向低效 或 不公甚 至 动荡 、 危机 。   可见 , 市场 之手 的调 节代 表 着 对效 率 的追求 , 而  国家之 手 的 干 预则 代 表 着 对 公 平 的维 护 , 二者 的有  机 结合 , 即效 率 与公 平 的 和谐 统 一 , 生 了经 济 法 。 诞  

取向就是效率与公平的和谐统一。  
1经 济法 产生 的基 本原 因表 明 其历 史 使 命 就 是  . 追 求 效 率 与 公 平 和谐 统 一 。经 济 法 是 促 进 经 济 稳  健 、 序发 展 的新 兴 的法律 部 门 , 管 西方 经 济 法 与  有 尽 我 国经济 法产 生 的 原 因 完 全 相 反 , 者 是 西 方 资本  前 主义 国家 为 了应 付 “ 于市 场 过 于放 任 自由而 导致  由
的经 济危机 ” 加 强 对 经 济 的 干 预 而 产 生 , 者 则 是  , 后 由于 国家认 识 到 “ 政 手 段 的过 多 干 预 会 导 致 经 济  行 缺 乏 活力 , 划 与 市 场 都 是 必 不 可 少 的经 济 调 节 手  计

因此 , 经济法的根本 价值 取向无 疑就是效率 与公平  的和谐 统一 。   3 经济 法产生 的规 律 表 明其 根本 目标 就 是 为 了  . 效 率与公 平 的 和谐 统 一 。透 过 经 济 法 产 生 的规 律 ,  
我们 再 次反 思 : 国家 干预经 济 、 国家 与市 场 “ 只手 ” 两   的结 合 、 同作 用 为什 么 就产 生 了经 济 法 呢 ?为 什  协 么用 传统 的 民商 法 或 行 政 法 去 调 节 市 场 经 济 不 够 ,   还需 要经 济 法 呢?通 过 了解 经 济 法 与 民 商 法 、 政  行

段 ” 进 而重 视发 挥市 场在 资 源配 置 的基 础 性 调 节作  ,

用而产生 , 但是二者却共 同反 映了: 经济法是市场失  灵 与政 府失 灵 的双 重 干预 之 法 , 场 失 灵 与 政 府 失  市 灵是孕育经济法 的土壤  。经济法就是要 在市场 
与 政府 之 间寻 找 一个 平 衡 , 市 场 “ 形 之 手 ” 国  让 无 与 家“ 形之 手 ” 机 地 结 合 起 来 。 因此 , 有 有 经济 法 自产  生 以来就 是 以“ 平衡 ” “ 调 ” “ 、协 、 和谐 ” 为特 性 , 其伟 

法之间的本质区别 , 以更准确地把握经济法 的根  可 本价 值取 向。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 市场主体平等、 自由地进行  交 易和竞 争 , 其 常 态 的市 场 交 易 和 竞 争 进 行 调 整  对 的主要是 民商 法 , 而 一 旦 市
场 交 易 和 竞 争 发 生 扭  然
曲和变 异 , 成集 中和垄 断 , 形 出现 影 响 和制 约 市场 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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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西社会 科 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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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 有效 发 挥 的 行 为 和 现 象 , 整 私 人 利 益 和 以意 思  调 自治 为本 色 的 民商法 就显 得 无 能 为力 。要 有效 解 决  问题 , 充分 发挥 市 场机 制应 有 功 能 , 进 经 济稳 健 发  促 展, 国家需 要 找 到 新 的法 律 部 门来 对 经 济 进 行 必 要 
的调 整 。  

面 , 高度 发 达 的 社 会 化 大 生 产 又使 经 济 一 体 化 的  而
趋 势 日益增 强 。这 更加 导致 多 元 化 主 体 利益 与社 会 

整体 利 益 的 矛盾 加 剧 。从 另 外 一个 角 度 来 看 , 会  社 整体 利 益也 就是 社会 公 共 利 益 。它 是 社会 成 员 不 可  侵犯 的共 同利 益 , 因此 更 应 该 对 社 会 整 体 利 益 加 以 

随着 政府 不 断 地 经 常地 介 入 经 济 生 活 , 的社  新

保护 , 以免各种 非法 的、 当的个体逐 利行 为给社  不
会、 国家利 益造 成损 害 。 为此 , 济 法 必 然要 以社 会  经

会经济关系便不仅仅是市场主体之 间或市场主体与  行 政 机关 之 间 的关 系 了 , 为 此 时 的 政 府 对 经 济 的  因 干预并不是以平等主体身份来进行或 以行政手段来 
进行的 , 这种 新 型 的关 系 打破 了 传 统 的市 民生 活 与  政 治 生 活二元 结 构 的划分 , 显然 , 是 微 观 调 节个 体  这

整体利益为立足点 , 兼顾社会个体利 益 , 坚持全局 观  念 , 各类 主体 的意志 、 为 和利 益 进 行 平 衡 、 调 , 对 行 协  
以实现 社会 整 体利 益 与个 体 利益 的衡 平 。 由于个 体  利 益代 表着 个 体不 断地 逐 利 , 本 质 就是 追 求 效 率 , 其   而 社会 公共 利 益 则 代 表 着 社 会 公 正 、 序 , 此 , 有 因 个  体 营利 性 和社 会 公 益 性 的矛 盾 , 质 上 就 是 公 平 与  实 效 率 矛盾 的一 种 具 体 化  。经 济 法 对 上 述 二 者 的 

之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民商法和约束 国家行政权  力合 法合 理 运用 的行 政法 不 能 介 入 和调 整 的 。经济 
法 与 民法 、 政 法 之 间 的 本 质 区 别 就 在 于 它 与 生 俱  行 有 的协 调性 , 即它仅 仅是 市场 经 济 的“ 交通 规 则 ” 它  ,

无权也不必像行政法那样通过“ 许可” 赋予 主体资格  和权 力 , 也不 可 能像 民 法 那 样 只 关 注 保 护 民事 个 体  
的利 益 , 它所 要 做 的 就 是 实 现 国 民经 济 公 正 而 又 高  效 的发 展  。 因此 , 对 于 民法 、 政 法来 说 , 济  相 行 经
法更 体 现 了对效 率 与公 平和 谐统 一 的根 本
追 求 。   ( ) 经济 法 的本 质属 性 来 看 , 国经 济 法 的  二 从 我
根 本价 值取 向应 当是 效率 与公 平和 谐 统一 

平衡、 协调 , 其实 就是对效 率价值 与公平价值 的平  衡、 协调。作为一部平衡协调法 , 经济法为 了实现社  会 的整体 利 益 , 其 根 本 价 值 取 向 上 不 可 能 是 单 一  在
的公 平 或 效 率 , 是 要 对 效 率 与 公 平 进 行 平 衡 、 而 协 
调 , 而 达到 一个 和谐统 一发 展 的态 势 。 进   3 我 国的经 济 法 具 有 社 会 主 义 性 质 , 本 质 上  . 其

就是 社会 主 义 经 济 法 。社 会 主义 的本 质 是 “ 放 生  解
产力 、 展生 产力 , 发 消灭剥 削 , 消除 两 极 分 化 , 终 达  最 到共 同 富裕 ” 。因此 , 效率 与公 平 均 是 社 会 主义 本 质  不可 或 缺 的两 个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 社 会 主义 本 质 的  与

1 经济 法具 有 社 会 本 位 性 , 本 质 上 就 是 社 会  . 其

本位 法 。从 经 济 法 的调 整 对 象 来 看 , 论 是 市 场 规  无
制关 系 , 是宏 观 调控关 系 , 还 都具 有 社 会 性 。经 济 法 

要求 相一 致 的是 , 国经 济 法 的根 本 价 值 取 向 也 必  我 然是 效 率与 公 平 的 和谐 统 一 , 也 是 社 会 主 义 本 质  这

是 国家 为 了克 服市 场调 节 的盲 目性 和 局 限性 而 产 生 

的, 其所要保护 的既不是市场 主体 的个体 利益 , 也 
不 是单 纯 的 国家 利 益 ,而 是 对 具 有 盲 目性 、 自发 性 
的 自由竞 争 状 态 进 行 调 控 ,实 现 社 会 经 济 稳 定 、 协  调 发展 。 因此 , 济 法 从 产 生 之 时就 以 社 会 整 体 利  经 益 为本 位 , 国家 对 经 济 进 行 调 控 的 最 终 目的是 为  即

目 的具体化。党 的十六届 四中全会作 出的《 标 中共 
中央关 于加 强 党 的 执 政 能力 建 设 的 决 定 》 次 完 整  首
提 出 了要 “ 构建 社会 主 义和 谐社 会 ” 的重 大 任 务 。 因  此 , 国经 济 法 的 根 本 价 值 取 向定 位 于 实 现 效 率 与  我 公 平 的和谐 统一 , 与我 国社 会 发 展 的趋 向是 一 致 的。  

了平衡 和 保护 整 个社 会 的整 体 利 益 。这 在 客 观 上 能  保 证 和促 进公 平 与效 率 达到 和谐 统一 。   2 经 济法 天然 具 有平 衡 、 调 性 , 本 质 上 就是  . 协 其

可 见 , 国经 济 法 根 本 价 值 取 向是 效 率 与 公 平 的 和  我 谐 统一 , 也 是 由经 济 法 的社 会 主 义 的本 质 属 性 所  这
决定的。  

平衡协调法。现代意义 的经济法是 为了克服“ 市场  失灵” “ 和 政府 失 灵 ”从 而把 市场 调节 与 国家 干预 有  , 机 结 合
起 来 的产 物 , 它与 生俱 来 就 具 有 平衡 协调 性 。  
在 市 场经 济 条 件 下 , 体 利 益 与 社 会 整 体 利 益 是 对  个

( ) 三 从我 国经 济体 制改 革发展 的历程 来看 , 国 我  
经济 法的根 本价值 取 向必定是效 率与公 平和谐 统一 

自党的十一届三 中全会 以来 , 国的各项工作  我
开 始 以经 济建 设 为 中 心 , 踏 上 了 改 革 开 放 的历 史  并

立统一的。从事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均 以 自我营利  为 目的 , 然而 , 其逐利行为可能会 给社会整体利益带  来 不 良影 响 , 至 损 害 社会 公 共 利 益 ,尤 其 在 现 代 , 甚   市场经济 的不断 发展 出现 了利 益 主体 多元化 的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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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程。借有计划 的社会 主义商品经济发展 之机 , 我  国经济法顺应经 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建设 的需 要 , 走  上了历史舞 台。19 92年 , 国确立了建立社会主义  我 市 场经 济体 制 的 目标 , 此 , 国经 济 法 的发 展 有 了  从 我

中国经济 法根 本价 值取 向问题 研 究 

正确 的方 向和坚 实 的实践 基 础 。 与经 济 体 制改 革 相  适应 的是 , 国 当 时 颁 布 了许 多新 的 经 济 政 策 及 经  我 济 法律 法规 , 由此 , 国经济 法 既是 对 我 国经济 体 制  我 改 革成 果 和新 经 济 政 策 的确 认 , 是 我 国进 行 经 济  也 建设 的一 个 重 要 手 段 , 领 经 济 发 展 模 式 的演 进 。 引  

来 制 约经济 的进 一 步发 展 , 主要 从我 国 2 纪 9  这 O世 0 年代 出现 的 “ 的发 展落 后 于经济 的发展 ” “ 富差  人 、贫 距扩大”“ 、社会 阶层 矛盾 激化 ” 等一 系列 不协 调 的现 

象反映出来 。因此 ,十五” “ 期间 , 国经济法最基本  我 的价值追求 , 就是要努力实现效率与公平 的和谐 统  使 效率 与公 平二 者 和谐共 处 , 互相促 进 。  


可见 , 国经济法的根本价值取 向既扎根于社会经  我 济变革之 中, 又反映主流 的经济社会 价值 趋势。笔 
者认 为 , 过 我 国计 划 经 济 体 制 向市 场 经 济 体 制 转  透 型、 市场 经 济不 断发 展 的历 史轨 迹 , 以寻 找 到我 国  可 经 济法 的根 本价 值 追求 与取 向。   我 国经济体 制 改革 都是 由相应 的经 济 政 策所 指  导的 , 与此 相 应 , 当 时背 景 下 产 生 的 中 国经 济 法 , 在   必 然具 有很 明显 的“ 政策 性 ” 。我 国经 济体 制 改革 的  历 程并 不是 一 步 到 位 的 , 是 循 序 渐 进 : 实 行 计  而 由“ 划 经济 ” 为 “ 转 发展 市 场经 济 ” 到今 天 又强 调 “ , 以人  为 本 ” “ 彻 科 学 发展 观 ” “ 设
和 谐 社 会 ”, 些  、贯 、建 这 转 变表 明 我 国经济 发展 在不 同 的阶段 具 有 不 同 的任  务 和政 策 目标 , 而 , 些不 同阶段 的任 务 和 政策 目 然 这   标, 恰恰 E益 凸显 了我 国经 济法 的根 本价值 取 向 。 t   首先 , 改革 开 放 初 期 追 求 经 济 高 效 发 展 的任 务  和政策 目标 引 导经 济法 凸显 效 率 价值 取 向 。我 国 自   2 纪8 0世 0年代 开始 确 立 了“ 划 经 济 为 主 , 场 调  计 市 节 为辅 ” 的改革 思 路 , 由于 行 政 手 段 的过 多 干 预 , 但  



最后 , 求 “ 追 和谐 社 会 ” 的任 务 和 政 策 目标 引 导  经济 法必 须坚 持效 率与 公平 和谐 统一 的根本 价 值 取 
向。党 的十六 届 三 中全 会 明 确 提 出 了 “ 面 、 调 、 全 协   可持 续 的发展 观 ” 十六 届 四 中全 会 又进 一 步 提 出在  ;

我国构建 “ 民主法 治、 平正义 、 公 诚信友 爱、 满活  充
力、 安定有 序 、 与 自然 和谐 相处 的” 人 和谐社 会 目标 ,   这些 都标 志 着 我 国 的经 济 体 制 改 革稳 步全 面 推 进 ,   进入 一个 崭新 的阶段 : 既要 以经济 建 设 为 中心 , 进  促 经济 又好 又快 发展 , 要加 强社 会 建 设 , 又 促进 社 会 和  谐, 维护社 会 稳定 , 从而 确保 国家 长 治久 安 。这 在 客  观上 有利 于社 会效 率与 社会 公平 实现 和谐 统一 。  
( ) 效率 与 公 平 的 关 系来看 , 国 经 济 法 的  四 从 我
根本 价值 取 向应 该是 效 率与公 平和谐 统 一 

从经 济法 角度 看 , 效率 是一 个 技 术性 范 畴 , 公  而 平则 是 伦 理 性 范 畴 , 者 又 是 相 辅 相 成 , 得 益 彰  二 相 的 。它们 之 间 的 和谐 统 一 , 成 为 我 国 经 济 法 的根  就 本价 值取 向。首先 , 率与 公平 是 需 要 和谐 统 一 的 。 效   效率 与公 平是 不 能截然 分 开 的 , 面 追求 效 率 , 打  片 会

导致经济 缺乏生机 与活力 , 资源浪 费严 重 , 率低  效 下, 经济 发 展缓 慢 。为 此 , 国适 时提 出 了 “ 立 社  我 建
会 主义 市 场 经 济 体 制 ”的 目标 , 到 2 直 0世 纪 9 0年  代 , 国市 场 经 济 快 速 发 展 , 合 国力 也 大 大 提 高 。 我 综   这 表 明我 国 自从 改革 开放 以后 , 展 的重 心是 “ 济  发 经 建设 ” 而且 是 追 求 高 效 率 的经 济 建 设 。这 是 因为 , ,  
市 场经 济 的 内核 是 自由竞 争 、 胜 劣 汰 , 场经 济 要  优 市

破社会的平衡 , 丧失公平 ; 片面追求公平 , 而 则极易  导致 平均 主义 , 丧失 效 率 , 终 也 难 以实 现 公 平 。 因  最 此, 必须把 效
率与公 平 有机 统一 起 来 , 以实现 二 者 之  间的协调或和谐 。其次 , 效率与公平相互促进 。一  方面 , 社会 整 体 效 率 的提 高 有 利 于 社会 整 体 利 益 的  总量 增加 , 有利 于 国家利 用 经济 法 律 手段 调 控 经 济 ,  
通过 对社会 总 体 利 益 调控 进 行 利 益 调 整 , 而 实 现  从 社 会 公平 。另 一方 面 , 平 的规 则 与 制度 , 以合 理  公 可 引导 市场 主体 的 行 为 和规 范其 相 互 之 间 的竞 争 , 消  除社会 矛盾 和 冲 突 , 促进 社会 成 员 之 间关 系 和谐 , 降  低 成 本 费 用 , 高 资 源 有 效 配 置 , 升 资 源 配 置 效  提 提 率 。再 次 , 经济 法着 眼 于社会 整 体 利益 , 顾 公 平 与  兼

追求 的主要 目标 就是 劳 动生 产 率 的提 高 和 经济 的快  速 发展 。 国家要 利用 法律 手 段来 保 证 和 加 速这 一 目   标 的实 现 , 应 的经 济 法 的 根本 价 值 取 向必 然 就 是  相 着 眼于 提高 经 济 效 率 , 而且 事 实证 明 这 在 实 践 中也 
收 到 了 良好 的效 果 , 时 可 以说 是 新 中国 成 立 以 来  当 经济 发 展最快 的时期 。  

其次 ,十五” “ 期间 , 国家强化对市场 的监管和对 
国民经 济 的宏 观 调 控 , 而 给 市场 提供 一个 公 平 竞  从 争 的环 境 , 这一 任 务 和 政 策 目标 的 施 行 凸 显 经 济 法 

效率 , 在经济法的社会整体利益本位下 , 使效率和公  平 能够 获得 和谐 的统一 。经 济法 的公 平 和效 率 有 着 
丰富 、 特定 的 内涵 。经 济法 的公 平 是社 会 公 平 , 于  在 是实 现社会 范 围内的实 质性 的 、 大 多数 人 的 、 会  最 社 性 的公平 。社 会公 平强 调针 对 不 同情 况 和不 同 的人 

“ 矫正市场 失灵 , 护社会整体 公平” 维 的价值 理念。   我 国经济发展 的历史 告诉 我们 : 片面追求市场 的高  效率而忽视对市场 的监管最终将在一定程度上反过 

予 以不 同 的法 律 调 整 , 同于 基 于 私 法 上 完 全 抽 象  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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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西社 会科 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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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体 的形式 公 平 。经 济 法 的效 率 是 社 会 效 率 , 仅  不

场经 济 的 自由或 效 率 。因此 , 当通 过 加 强 经 济 立  应 法来 限定 行 政权 力 的调 控 范 围 , 法 律 手 段 规 范 政  用 府 的调控 行 为 , 能让 政 府 对 经 济 的 调 控 成 为 市 场  不 经济 自由充分 发 展 的绊脚 石 。   3 深 化行 政管 理体 制 改 革 , 变 政府 职 能 , 进  . 转 改 行政 管理 方 式 。应 在 进 行 经 济 体 制 改 革 的 同时 , 深  化行 政 管理 体 制 改 革 , 实 做 到 政 企 分 开
。要 将 一  切 些应 由市场 自律 解 决 的事 务 交 由 市 场 解 决 , 把 行  如 业管 理 、 中介 服务 等 事 务 从 行 政 管 理 职 能 中分 离 出  来 , 向市 场 。行 政 管 理 方 式 要 从 直 接 管 理 转 向 间  推 接 管理 , 重管 理 向重服 务 转 变 , 强 化 审批 向后 续  从 从 监 管转 变 , 实 使 行 政 管 理 方 式 符 合 经 济 发 展 的 规  切 律 , 实做 到不 错位 、 越位 和不 缺 位 。 切 不  
( ) 二 以人 为本 , 力促 民生 , 保证 实质 公 平 

包括一般而言 的经济 效果最大化 , 是宏 观经济成  更 果 、 远经 济 利 益 以及 社 会 福 利 、 文 和 自然 环 境 、 长 人   人 的自由和 自身价值 等诸多 因素 的优化 和发展 , 微  观 和 经济 的 成 果 只 是 社 会 效 率 的组 成 部 分 _ 2 因   。
此 , 济 法对社 会 效率 的追 求 内含公 平 的要 求 , 平  经 公 是实 现社 会效 率 的必 要条 件 。在 追 求 效 率 的社 会 性  过程 中 , 对经 济 个 体 效 率 的 干 预 和 调 节 实 际 上 就 是  对公 平 的一 种实 现  J 。因此 , 济法 所 追 求 的公 平  经

和效率在其本质上 , 即社会公平和社会效率 , 是一致 
的。在社 会 公 平 的观 念 中包 含 着 社 会 效 率 的观 念 ,   对社 会 效率 的追 求 也 是 对 社 会 公 正 的 追 求 , 平 与  公 效率 在基 于社会 整 体利 益 的经 济 法 的价 值 追 求 中是  和谐 统 一 的 。最 后 , 率 与公 平 的 和 谐 统 一 并 不 意  效 味 着二 者 之 间没有 先后 之分 , 实 , 其 二者 存 在 着 动 态  的平衡 , 不 同 的社 会 环境 下 , 经 济法 体 系 内部 不  在 在 同的法 律 规 范 中 , 能 有 不 同 的侧 重 , 是 , 管 强  可 但 不 调 哪一 方 面 , 均必须 大 体保 持 该 二者 的统 一 , 整 个  使
社 会经 济 和谐 发展 。  

发 展 经济 的根 本 目的是不 断 提 高 人 民的物 质 文 
化 生 活水 平 。近 年 来 , 民生 问题 已被 提 到 了 我 国经 

济社会 发 展 的突 出位 置 。解 决 民生 问题 是 党 中央 、   国务 院提 出的一项 长期 的重 大 战 略任 务 。民 生 问题  的解 决 , 不仅 对增 加 广大人 民群 众 的 购 买 力 , 大 内  扩 需, 推动 经济 快 速 发 展 , 进 和 谐 社 会 建 设 , 有 十  促 具 分重 要 的作 用 , 且 对保证 实质 公 平 , 而 实 现 效 率  而 从
与公 平 的和谐 统 一 , 也有 着 十 分 重要 的意 义 。然 而 ,  

五 、 障我 国经 济 法 根 本 价 值 取 向 实 现 的 主 要  保
途径 和措 施 

( ) 一 市场 与政 府 各 司其 责 , 同调 节 或 调 控 好  共
经 济 

实 践 已经证 明 : 场 经 济 中理 性 经 济 人 的角 色 和 追  市 求 利益 最 大化 的特 性使 得市 场 机 制 自身无 法 解 决 分 
配 不公 等 问题 , 而难 以实 现 社 会 公平 。 因此 , 设  因 在 定 公平 的社 会 机制 、 创造 公 平 的竞 争 环 境 、 证 实 质  保 的公平 这 一 问题 上 , 府 和 社 会 各 界 应 当 承 担 起 更  政

要实 现 我 国经 济法 的 根 本 价 值 取 向 , 须 把 市  必
场基 础调 节 机制 与 国家 宏观 调控 机制 有 机 地 结 合起 

来 : 府 在适 当范 围 内调 控 经济 , 除影 响 经 济 发展  政 消 的市 场 失灵 等 不 利 因 素 , 市 场 在 政 府 的宏 观 调 控  让 下 充分 发挥 其 应有 的 功能 , 确保 经 济健 康 发 展 , 而  从 使 效率 与公 平 达到 和谐 统一 。   1建立 和形 成 良好 的市 场 竞 争 机 制 , 分 发 挥  . 充 市 场本 身 对 经 济 的 调 节 作 用 。应 通 过 制 定 经 济 法  律 、 规 , 范 市 场 主 体 资 格 的统 一 要 求 , 制 市 场  法 规 规 主体 行 为 , 护公 平 市场 竞争 , 进 市 场 主 体 在法 律  维 促
规 范 范 围 内 的经 济 自由 , 分 调 动 市 场 主 体 的积 极  充

大的责任 , 而且 , 政府更 应当起 主导作用 , 积极推 动 
效率 与公 平 实现 和谐 统一 。  

1政 府应 采 取 有 力 的措 施 保 证 公 平 环 境 、 平  . 公 规则 以及 公 平 结 果 的实 现 , 全社 会 范 围 内力 争 效  在 率 与公平 达 到 和谐统 一 。一 方 面 , 各 项 工 作 中 , 在 培  养公 平 的基 点 , 先 考 虑 社 会 整 体 利 益 。在 经 济 立  优
法、 执法 工 作 中必须 正确 认识 和处 理 社 会 利 益 、 国家 

性 和创造 性 , 分 发挥 市 场 在 经 济 发 展 中 的基 础 性  充 配置作用 , 实现 资源 的最 优 配置 , 而 调 控 和 引 导市  从 场 积 极发 挥 作用 , 动经 济 高效 、 推 快速 、 健发 展 。 稳   2 规 范 政府 对经 济 的调 控 行 为 。行 政 权 具有 天  . 然 的侵 害性 , 没有 约束 或 者 约 束 无 力 的行 政 权 都 会 

利 益 、 体 利益 和个 人利 益 四者之 间 的关 系 , 确 认  集 正 识 和处 理局 部 利 益 与整 体 利 益 之 间 的 关 系 , 能 随  不 意 偏废 任何 方 面 , 现各 方 面 的 平衡 。而 且 , 利 益  实 在

冲突出现时, 应当以社会整体利益为重 。另一方面 ,   立足于社会整体利益 , 努力缩小社会群体之 间的利  益差异 。尤其在 当前 , 国贫 富差距较大、 我 收入分配  存 在不公 , 如果放 任 不管 或措 施 不 力 , 将 产 生 严 重  其
的后 果 。 因此 , 国应 当制 定 出相
应 的 经 济 法 律 规  我

对个人 、 社会 造成侵害。特别在 当前我 国社会经济 
转 型 时期 , 由于 行政权 力 运行 不 够 规 范 , 分 干 预经  过
济 而 导致 的 “ 租 行 为 ” 已严 重 危 害 了社 会 主义 市  寻 ,
78  

中国经 济法 根本 价值取 向问题研 究 

范 和经 济政 策 , 采取 有效 措施 , 导政 府 和 社会 注 重  引 公 平 , 经 济发 展 的基 础上加 大社 会 公 平 的砝 码 , 在 切  实 提升 社会 整体 利 益 。   政 府在 社会 管 理 过 程 中 , 该 采 取 多 种 形 式 和  应 措 施加 强对 弱势 群 体 的 关 爱 和 扶 持 , 其 应 运 用 经  尤

济发展的效率仍然是我 国经济改革 中的重要价值选  择, 自然也是经济法的核心价值追求之一  。这要  求我 国必 须 坚 持 以 经 济 建设 为 中 心 , 力 提 高 社 会  大 劳动 生产 率 , 进 经 济 优 质 、 效 、 速 地 发 展 。保  促 高 快
持经 济平 稳较 快发 展仍 然 是我 国当前 及 今后 一 段 时  期 的首要 任 务 。在 当前 的 国 际 国 内经 济 形 势 下 , 我  国当前 的经 济 建 设 , 是 要 继 续 贯 彻 执 行 党 中央 和  一 国务 院关 于抑 制通 货膨 胀 、 加强 房 地 产 调控 、 保 经  确 济增 长 、 扩大 内需 的各 项政 策 和措 施 , 我 国经 济 继  使

济、 法律手段来加强对社会弱势群体的保 护 , 维护其  生 存 和发 展 的权 利 , 现 社 会 各 群 体 利 益 之 间 的均  实 衡 , 而在 全 社 会 范 围 内实 现 真 正 的社 会 公 平 。具  从
体 地说 , 以 通 过 对 社 会 上 那 些 竞 争 获 利 者 给 予 一  可 定 的 限制 , 社 会 中的 某 些 弱 小 主 体 提 供 优 惠 条 件  为 或倾 斜 措施 等 方式 来 缩 小 社 会 群 体 利 益 差距 ; 过  通 建 立 和完 善 我 国 的社 会 福 利 制 度 、 会 救 助 制 度 等  社 社会 保 障体 系 加 强对 社会 弱势 群 体 ( 括 城 市 和 农  包 村 弱势 群体 ) 的全 面保 护 。   2 充分 发挥 社 会 各 界 的 积 极 作 用 , 证 实 质 公  . 保 平 的实 现 , 效 率 与 公 平 和 谐 统 一 的 实 现 创 造 良好  为 的社会 环境 。实 质 公 平 不 仅 仅 包 括 机 会 上 、 则 上  规 的公 平 , 其更 追求 的是结 果 上 的公 平 。首先 , 使 经  要

续保持较快发展的势头 ; 二是要贯彻科学发展观 的   基本要求 , 努力使我 国经济全面 、 协调 、 可持续地发 
展; 三是 要继 续 坚 持 自主 创 新 , 整 经 济 结 构 , 变  调 改
经济 发展 方 式 , 定 不 移 地 走 工 业 化 和 城镇 化 的发  坚

展道 路 ; 四是要 不 断提 高我 国的经 济 效 率 , 强 经
济  增 活力 , 升经济 竞 争力 。要 通过 以上 努力 , 保 我 国  提 确 经济 又好 又 快 地 发 展 , 而 促 使 我 国经 济 法 根 本 价  从 值取 向得 以实 现 。  
2 加 强 社 会 管 理 , 护 社 会 稳 定 , 进 社 会 和  . 维 促

济法的根本价值取向深人人心 。这是 因为只有取得 
了思想 上 的认 同 , 们 在 行 动 中才会 自觉 地 以经 济  人 法的法律规范 和根本价值取 向为向导 , 人们 的各项  经 济活 动才 会 依 法 有 序 地 进 行 , 质 公 平 也 才 可 能  实 得 以真 正实 现 。其 次 , 分 发 挥 社 会 舆 论 工 具 的作  充 用, 加强 对 市场 主体 以及 政府 对 经 济 调 控 活 动 的监  督 和约束 。应 当让社 会舆 论 工具 成 为 对 市场 主体 和  政府 对 经济 调 控 的重 要 外 在 监 督 力 量 , 而 使 该 二  从 者更 加关 注社 会 整体 利益 , 求 实 质公 平 , 效 率 与  追 使 公平 达 到 和谐 统 一 。再 次 , 分 发 挥 社 会 组 织 和 公  充

谐, 为效 率与 公 平 和 谐 统 一 的实 现 创 造 良好 的 社 会  条件 。经 济法 要 求 经 济 发 展 与 社 会 发 展 要 协 调 , 要 

求把社会效率与社会公平有 机统一起来 , 使它们互  为补 益 , 一不 可 。而且 , 会公 平 是 社会 和谐 的重  缺 社 要现 实基 础 。具 体 而 言 , 当 做 到 : 一 , 济 的 发  应 第 经 展必 须着 眼社会 整 体利 益 。既要 使 市 场 对经 济 的调 
节能根 据社 会 整体 利 益 的要 求 来进 行 ,促 使 经 济 个 

体相互之间、 经济个体与 国家经济管理主体 之间的  合作 , 促进 市 民社会 和谐 与发 展 , 要 使经 济 能 够 在  也
国家宏 观调 控 的基 础 上 有 效 运 行 , 进 经济 和谐 发  促 展 , 现社 会 整 体 利 益 。第 二 , 经 济 发 展 中 , 按  实 在 要 照胡锦 涛 近年 来 提 出 的要 求 , 高度 重视 和大 力 加 强 
社会 管 理 , 积极 维护社 会 稳定 , 力 解决 各 种 影 响社  着 会稳 定 与和 谐 的 突 出矛 盾 和 问 题 , 贫 富差 距 拉 大  如

民个人的积极作用 。社会 组织担负着社会救助 、 扶  持 等社会 职 能 , 连 接 党 和政 府 与广 大人 民 群 众 的  是 重要 桥梁 和 纽 带 。我 国 工会 、 青 团 、 联 、 联 等  共 妇 残
社会组 织 在 实 现 社 会 实 质 公 平 上 要 发 挥 积 极 的作  用 , 切 实做好 本 单位 职能 工 作 的基 础 上 , 真 组织  在 认 企 业 、 人 等积 极 支持 和推 进社 会 事 业 发 展 , 导企  个 引

的问题 、 群体 利 益差异 问题 、 西 部 地 区经 济 发展 不  东 平衡 的问题 、 产业 之 间地位 不平 等 问
题 ( 农 业 和工  如

业等经济组织切实承担起社会 责任 , 也鼓励公 民积  极 承担 社会 责任 , 成 良好 的社 会 互 助 联 动机 制 , 形 确 

业间的不平等问题 ) 受教育不平等 问题 、 、 就业难 问   题 、 三农 ” “ 问题 、 全生 产 问题 、 安 突发 事件 问题 等 , 以  维护社会稳定 、 促进社会和谐 , 实现经济发展与和谐  社会建设 同步进行 , 从而创造条件使社会公平与社  会效率达到和谐统一。   3 推进经济结构调整 和节 能减排 , . 实现人与 自   然 和谐 , 经济 发展 与 自然 环境 的和谐 相 处 。 目前 , 经 
济 发展 方式 粗放 、 结构 不 合理 的问题 仍 然 较 为 突 出 ,  
79  

保“ 公平与效率和谐统一” 在互助联动机制运行下得  以实现 。  
( ) 动 经济 又好 又 快发展 , 进 和谐 社会  三 推 促
建设 

1全力加强经济建设 , . 又好又快地发展经济 , 为 
效率 与公 平 和谐统 一 的实 现 创造 良好 经 济 条件 。经 

广 西 社会 科学

2 1.  02 2
与战 略 ,0 9 ( 2 . 20 , 1 )  

特 别是 部分 高耗 能产 品 生 产 增 长 较 快 , 去 停 工 减  过 产 的也 在恢 复 生产 , 能大 量 释放 , 产 局部 地 区 电力供   需偏 紧 , 能 减 排 任 务 非 常 严 峻 。 同 时 , 金 属 污  节 重 染 、 污染 问题 呈 多发 高发 态 势 , 分新 兴产 业 发 展  水 部 也 存在 一 些环 境 隐患 。为 此 , 推进 结 构 调 整 , 好  应 做 改造 提升 制造 业 、 加大 企业 技 术 改造 力 度 、 快 培 育  加 发 展 战略 性 新 兴 产 业 、 大力 发 展 服 务 业 等 方 面 的 工  作 。从 多 方 面采取 措施 , 善 小企 业 发 展 环 境 , 持  改 支 小企 业发 展 。认 真 抓 好 节 能 减 排 和 环 境 保 护 工 作 ,   明确 各地 和企 业 目标 责任 , 出能 耗 、 保 等标 准 对  突 环 企业 投 资和 生 产 的约 束 性 作 用 , 强 节 能 减 排 重 点  加 工程 建设 , 入推 进 全社会 节 能 减 排 , 极 应对 气 候  深 积 变化  。加 强 资 源 节 约 和 管 理 , 大 环 境 保 护 力  加 度, 加快 建 设 资 源 节 约 型 、 境 友 好 型 社 会 , 实 提  环 切 高 人们 的生 态 文 明水 平 , 求 人 与 自然 的和 谐 以及  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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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后代人享有公平发 展的机会 , 实现经济社会建  设、 环境 保 护 、 自然 资 源 利 用 之 间协 调 发 展 , 终 通  最
过走 循 环经 济 的发 展道 路实 现 经 济发 展 与 和 谐 社会   建 设 同步 进行 , 使 社 会 公 平 与社 会 效 率 达 到 和 谐  促
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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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0


 

2 1 第 2期 02年 ( 总第 2 0期 ) 0 广 西社 会科 学 GUANGXI S HEHUIKEXUE NO. 2. 01 0 2 2( u uai l, O 2 0 C m l v y N .0 ) te[ 文献编码 ] o:0 36 …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核安发[2006]83号 【颁布日期】:2006-06-09 【生效日期】:2006-06-09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颁布机构】:环境保护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批准钴-60伽玛刀源运输容器装运活动的通知 …

第三部分:桥架的施工工艺及明线槽施工要求。电缆桥架作为布线工程的一个配套项目,目前尚无专门的规范指导,各生产厂家的规格程式缺乏通用性,因此,设计选型过程应根据弱电各个系统线缆的类型、数量,合理选定适用的桥架。1:确定方向:根据建筑平面布置图,结合空…

林西鸿泰锅炉房彩钢屋面拆卸、安装施工协议 甲方:承德鸿泰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乙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原、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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