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出资企业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及其认定
本文选题:国家出资企业 + 国家工作人员 ; 参考:《法学评论》2015年04期
【摘要】:《企业国有资产法》确立了国家出资企业这一概念,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国有参股企业等形式。对于国有独资企业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一般不会产生争议,但国有控股企业和国有参股企业的国家工作人员如何认定,根据此前的司法解释,只有受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才能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但在《企业国有资产法》颁布以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除了委派人员以外,经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批准或者研究决定,代表其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也被规定为国家工作人员。这在一定程度上扩张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本文在阐述国家出资企业国家工作人员演变的基础上,结合有关案例,对国家出资企业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及其认定问题,进行了探讨。
[Abstract]:The law of state-owned assets of enterprises establishes the concept of state-funded enterprises, including wholly state-owned enterprises, state-owned holding enterprises and state-owned shareholding enterprises. There is generally no dispute over the identification of state functionaries of wholly state-owned enterprises. However, how the state functionaries of state-owned holding enterprises and state-owned equity enterprises determine, according to the previous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Only persons appointed to public service may be recognized as State functionaries. However, after the promulgation of the Enterprise State-owned assets Law, according to the opinions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and the Supreme people's Procuratorate on the specific application of the law in handling cases of job-related crimes in enterprises funded by the state, in addition to appointing personnel, Personnel engaged in organizing, leading, supervising, managing, managing, managing, supervising, managing or managing state-owned assets in state-owned holding companies and their subsidiaries on behalf of the organizations that are responsible for the management and supervision of state-owned assets in enterprises funded by the State, as approved or decided on their behalf, It is also defined as a national staff member. To some extent, this has expanded the scope of the national staff. On the basis of expounding the evolution of state functionaries in state-funded enterprises and combining with relevant cases, this paper discusses the scope and identification of state functionaries in state-funded enterprises.
【作者单位】: 北京大学法学院;
【分类号】:D922.291;D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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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79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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