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危机视野下经济法价值拷辨——以国有企业为例的实证分析
本文关键词:金融危机视野下经济法价值拷辨——以国有企业为例的实证分析,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金融危机视野下经济法价值拷辨——以国有企业为例的实证分析
来源:中国论文下载中心 [ 10-10-23 15:58:00 ] 作者:李昌庚 编辑:凌月仙仙
关键词: 金融危机/经济法价值/市场失灵/政府失灵/国有企业
内容提要: 金融危机是市场经济社会经济波动周期性表现之一。正确认识金融危机,有助于进一步准确把握政府与市场的边界及其经济法价值。金融危机下政府的救市计划,依经济政策的法律化,属于应对危机性经济法,具有临时性和应急性特点,彰显经济法的事后救济功能。透过金融危机,我们更应追求市场经济常态社会经济法所具有的前瞻性价值和预防性功能。不应盲目夸大政府的作用,政府作用内生于市场机制,以弥补市场机制无法或难以发挥作用的领域,从而发挥市场机制的基础性作用。这是经济法具体制度构建的逻辑起点。国有企业的弊端及政府失灵决定了国有企业从来不是市场经济社会的主要市场主体。国家调控资金主要不应流向国有企业,而应侧重“国退民进”和“还权于民”的成本与代价,着眼于培育市场机制和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2008年因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金融危机进而波及全球的经济危机,给中国带来了冲击,,同时也引发了国人诸多思考,并有诸多政府及市场的反危机实践动作。然而,在此过程中,无论官方还是民间不乏强化外在于市场的政府功能及其国有企业作用的声音,甚至有人虽不明确提出否定市场机制但实质以此否定市场机制,比如有学者提出资本主义经济方式的追求剩余价值导致的经济危机必然性引起了次贷危机和金融危机等。[1]这种声音无助于经济法发展及国有企业改革。如果我们能够准确对待这场金融危机,则这对经济法价值及国有企业改革是很好的反思以及发展契机。如果准确界定了经济法的价值、政府与市场的边界及国有企业的定位,则对国有企业治理以及企业国有资产监管是相当有益的,也是一项前提性基础研究。为此,笔者试图对此加以分析,以求教于学界同仁。
一、如何看待金融危机
2008年美国金融危机的直接原因来自于次贷危机。由于CDS等金融衍生产品在缺乏完善法律监管情况下的过度膨胀以及IT产业泡沫经济的非有效性等因素,为了推动房地产业作为新的经济增长点,美国政府从2001年开始通过支持按揭贷款的方式推动了房地产市场的火爆。截至2007年,美国人购房的按揭贷款已经达到当时美国GDP水平。但与此同时,许多购房者还贷愈来愈难,因而引发了次贷危机。次贷危机的连锁反应带来金融危机及其经济危机。美国是世界上最大的经济体,世界经济的一体化趋势必然使美国的金融危机波及全球,包括中国。
如果说CDS等金融衍生产品的过度膨胀和IT产业的泡沫经济等是市场失灵的表现,那么美国政府支持按揭贷款推动房地产业的发展而直接产生的次贷危机,则是美国政府产业政策的一种失败或是产业政策的负面影响,也就是政府失灵的典型表现。因此,美国的这场金融危机是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双重作用的结果。
那么如何看待这场金融危机呢?笔者以为,首先,市场经济伴随着经济危机是经济发展的周期性的表现,而美国这场金融危机则是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的一个周期性的表现。金融衍生产品的高度发展在法律或政策稍有疏忽或漏洞的条件下均有可能引发危机。某种意义上说,也只有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尤其美国才更有可能引发这场金融危机。在世界经济一体化的情况下,对于中国等诸多存在外向型经济的发展中国家和地区至多是“沾点光”而已,而对于朝鲜等经济较封闭的国家连“沾光”的机会都没有。[2]从中国现实来看就足以印证,美国的这场金融危机主要对于广东、江苏、浙江和上海等外向型经济依赖比较强的地区冲击较大,但对于广大中西部落后地区影响有限,只是波及在沿海外向型企业打工的外出务工人员。其次,历史已经多次证明,西方国家在历次经济危机中,通过不否定市场机制且又逐步强化内生于市场的国家调控作用以及国际间的调控与合作等不断地化解危机,从而在每次经济危机之后以更高的起点螺旋式地向前发展,从而表现出明显的稳定性。2009年美国第三季度经济增长率在美国水平基础上达到3.4%即为例证。而这恰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从早期的自由市场经济社会向以后的以市场为主导而又内生于市场机制的国家调控的必然结果。这也正是我们当今经济法值得借鉴的重要理论基础。
因此,在市场经济作为人类目前广泛采用的经济形态以及全球经济一体化趋势的情况下,我们不是害怕金融危机,而是害怕因金融危机而否定或怀疑市场机制;害怕因此而强化外在于市场的国家干预;害怕没有有效的国家调控手段和成熟的市场机制来化解金融危机。面对金融危机,我们应当在充分运用市场机制杠杆的同时,积极发挥国家调控监管的手段,化解危机,并借此加快经济结构的调整,力求在新的起点上实现经济新的一轮发展。这也是国家间展开竞争的一个重要机会。历史多次证明,西方许多发达国家均把握了因危机而带来的多次发展契机,从而跻身强国之列,并使经济危机发生的频率和危害程度不断地降低。[3]
二、金融危机下经济法价值的考量
清醒而正确地认识金融危机是我们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关系的重要前提。这对于市场机制尚未成熟、政府干预依然过多的转型时期的中国显得尤为重要,这也是准确界定经济法价值的重要前提。
面对金融危机,无论美国政府的7000多亿美元的救市计划,还是中国政府的4万亿人民币及其地方政府将近20万亿元人民币的救市计划等,均是国家调控经济的重要手段。依法治之一般要求,这些行为均需要以法律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表现出来,比如2009年美国的《复兴与再投资法》、中国的“十大产业振兴规划及其实施细则”等。从法学的视野来看,其乃是经济法学考虑的范畴。[4]从经济法产生历史来看,比如1929年至1933年的美国经济危机所产生的《银行法》和《产业复兴法》等均是实质意义上的经济法。我们将之称为应对危机性的经济法。前已述及的中美各国针对此次金融危机所采取的法律法规即为应对危机性的经济法。除此之外,两次世界大战也催生了一些经济法法律法规,比如德国的《卡特尔规章法》、《煤炭经济法》,以及日本的《炼钢行业奖励法》等。我们将之称为战时经济法。[5]无论是应对危机性经济法,还是战时经济法,其更多地体现出国家外在于市场的一种强制性干预,彰显经济法的事后救济功能。
上一篇:试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趋势及其对策
编辑推荐文章
有法律难题、无须注册快速提问
返回法律论文专题首页
本文关键词:金融危机视野下经济法价值拷辨——以国有企业为例的实证分析,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本文编号:198439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jingjifalunwen/19843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