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隐名股东显名化问题研究——以保护隐名股东利益为视角
发布时间:2024-07-06 08:14
隐名出资是随着经济生活的发展,人们自行发展出的一种非常规的交易模式,因此在《公司法》正文中对此问题并没有相关的条文规范。《公司法司法解释三》首次对隐名出资问题进行了规范,表明了法律对于这种交易形态的认可,但是在制度上尚未对隐名出资问题形成一套完善的机制。隐名出资所牵涉到的关系与利益多面而复杂,因此有必要从法律的层面为其提供完善的制度保障,有利于促进经济交易,并且确保商事活动的有条不紊。《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肯定了隐名股东基于实际履行出资义务而享有投资权益的权利,但实践中法院判定投资权益归属于隐名股东,却因不满足“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的规定,隐名股东的身份仍无法变更,股东资格仍由名义股东享有。而名义股东虽有股东资格,却不享投资权益。实际上隐名股东投资权益的实现完全依靠名义股东,当名义股东不代其行事时,隐名股东要么选择追究名义股东的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要么通过显名来实现投资权益。当其他股东拒绝其显名请求时,隐名股东则要承担放弃投资权益的风险。但是对于实际行权又未遭其他股东异议的隐名股东而言,这样的规定似乎显得有些不合理。因此,对于隐名股东的显名化问题应当区别对待,适当对隐名股东的利益予以保...
【文章页数】:57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导言
一、问题的提出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三、文献综述
四、本文主要研究方法
五、论文结构
六、本文的创新及不足
第一章 隐名股东显名化的现实困境
第一节 由案例引出隐名股东的显名化困境
一、案情简介
二、案例分析
三、隐名股东显名化困境的提出
第二节 隐名股东显名化受阻的理论分析
一、股权财产性权益与人身性权益的二元分离
二、有限公司人合性保护的需要
三、隐名出资合同效力的内外有别
第三节 现行显名程序规范的不足
一、对人合性的机械化保护
二、对其他股东主观形态不做区分
三、对“同意”的标准不明确
第二章 隐名出资法律关系的保护模式探讨
第一节 隐名出资法律关系分析
一、现行司法解释框架下的隐名出资法律关系
二、隐名出资法律关系的性质
第二节 隐名出资法律关系保护模式之争
一、代理模式及评述
二、信托模式及评述
三、隐名合伙模式及评述
第三节 间接代理模式优越性的证成
第三章 间接代理模式下隐名股东显名化权益的保护
第一节 间接代理制度基本理论
一、间接代理法律关系分析
二、我国对间接代理制度的引入
第二节 间接代理制度与隐名出资制度的嫁接
一、间接代理视角下的隐名出资关系
二、与公司法律制度的衔接
第三节 间接代理模式下隐名股东的显名化路径
一、“披露”情形下的显名化路径
二、“未披露”情形下的显名化路径
第四章 隐名股东显名程序的完善建议
第一节 隐名股东显名化的区分对待
一、区分适法类与非适法类
二、区分行权类与非行权类
三、区分知情类与不知情类
第二节 其他股东同意的认定标准
一、其他股东的外延指向
二、其他股东的主观形态——主观恶意为无效
三、同意的方式——明示同意与推定同意
四、禁止反言原则的适用
结语
参考文献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后记
本文编号:4002313
【文章页数】:57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导言
一、问题的提出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三、文献综述
四、本文主要研究方法
五、论文结构
六、本文的创新及不足
第一章 隐名股东显名化的现实困境
第一节 由案例引出隐名股东的显名化困境
一、案情简介
二、案例分析
三、隐名股东显名化困境的提出
第二节 隐名股东显名化受阻的理论分析
一、股权财产性权益与人身性权益的二元分离
二、有限公司人合性保护的需要
三、隐名出资合同效力的内外有别
第三节 现行显名程序规范的不足
一、对人合性的机械化保护
二、对其他股东主观形态不做区分
三、对“同意”的标准不明确
第二章 隐名出资法律关系的保护模式探讨
第一节 隐名出资法律关系分析
一、现行司法解释框架下的隐名出资法律关系
二、隐名出资法律关系的性质
第二节 隐名出资法律关系保护模式之争
一、代理模式及评述
二、信托模式及评述
三、隐名合伙模式及评述
第三节 间接代理模式优越性的证成
第三章 间接代理模式下隐名股东显名化权益的保护
第一节 间接代理制度基本理论
一、间接代理法律关系分析
二、我国对间接代理制度的引入
第二节 间接代理制度与隐名出资制度的嫁接
一、间接代理视角下的隐名出资关系
二、与公司法律制度的衔接
第三节 间接代理模式下隐名股东的显名化路径
一、“披露”情形下的显名化路径
二、“未披露”情形下的显名化路径
第四章 隐名股东显名程序的完善建议
第一节 隐名股东显名化的区分对待
一、区分适法类与非适法类
二、区分行权类与非行权类
三、区分知情类与不知情类
第二节 其他股东同意的认定标准
一、其他股东的外延指向
二、其他股东的主观形态——主观恶意为无效
三、同意的方式——明示同意与推定同意
四、禁止反言原则的适用
结语
参考文献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后记
本文编号:4002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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