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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技术转让行政规制的规范重构

发布时间:2024-07-06 02:43
  对技术转让行政规制进行规范是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议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我国《外商投资法》的一项重要内容。禁止强制技术转让的目的在于防止贸易扭曲,但对国内产业来说,确保技术转让的商业属性并保证行政规制的合法性具有更重要的意义。2009年原国家食药监总局制定的《药品技术转让注册管理规定》旨在提供药品质量安全监管与市场准入限制相结合的行政规制措施,其妥当性值得商榷。目前的规制措施既不符合《外商投资法》中技术转让条款的要求,也不符合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的制度调整方向。药品技术转让规范应当以民事法律规范为基础,没必要对药品技术转让进行特殊界定;应当明确药品技术转让的市场化制度,避免双轨制监管框架重现,并通过程序化、制度化的方式,防止药品技术转让规范在内容上与其他法律规范相冲突。

【文章页数】:7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对《外商投资法》中技术转让行政规制总体要求的理解
    1.行政规制不得有悖于技术转让的商业属性
    2.禁止利用对技术转让的行政规制设置市场准入限制
三、现行立法框架下药品技术转让行政规制的不足
    1.对技术转让概念界定的差异
    2.药品技术转让行政规制的目的与技术转让的商业属性相冲突
    3.药品技术转让行政规范隐含市场准入限制
四、构建市场化、体系化的药品技术转让规制规范
    1.对药品技术转让行政规制重新定位
    2.围绕药品技术转让的市场化安排相关制度
    3.制定内外资一致的药品技术转让市场准入标准
    4.将药品审评审批制度与其他法律规范相衔接



本文编号:4001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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