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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销售中保险人的产品推荐义务

发布时间:2024-07-06 02:44
  传统意义上购买保险是以补偿损害为目的的一种分散风险的行为,而现代意义上的保险除了那些传统意义上的保险外,还有众多新型保险,例如:万能保险、投资连结保险,这些保险都是以投资为主要目的。相比传统保险,这些新型保险具有收益更高、风险更高、产品也更复杂的特点。因此,那些针对传统保险的投保人保护制度,诸如说明义务制度、严重不公平条款无效制度等难以达到目的。为此,本文提出,我们应借鉴德国的规定在保险销售中确立保险人的产品推荐义务。本文从保险人产品推荐义务的理论证成、保险人在什么场合、以什么方式履行保险产品推荐义务以及违反该义务将面临的民事责任等四个方面分析该制度。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保险人产品推荐义务的理论证成。保险产品具有专业性复杂性,仅仅依靠投保人难以独立做出最佳的投保选择。依靠现行规定的保险人说明义务、适当性义务也难以真正维护投保人利益,综合各种因素,确立保险人的推荐义务是现行保险市场的大势所趋。第二部分,施加产品推荐义务的交易情形。保险根据其性质可以分为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而推荐义务只存在于商业保险中,且不是任何商业保险交易过程中保险人都需要履行该义务。当投保人在专...

【文章页数】:39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内容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保险人产品推荐义务的理论证成
    (一)投保人交易能力的不足
    (二)现有法律规定尚不能满足投保人保护的需求
二、施加产品推荐义务的交易情形
    (一)推荐义务产生的一般条件
    (二)推荐义务豁免的情形
三、保险人产品推荐义务的履行
    (一)主动了解保险产品的义务
    (二)主动调查投保人的义务
    (三)主动提出建议并说明理由的义务
    (四)书面记录义务
四、保险人违反产品推荐义务的民事责任
    (一)保险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性质
    (二)关于投保人损失情况的认定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本文编号:4001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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