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调整的社会关系_72经济法与社会法关系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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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固定;定《合同法》(1999年)时,为追求合同法的纯私;
较固定。与经济法对应的国家干预,则是对国民经济各个领域的全面干预,凡是受到市场调节的领域,只要存在市场缺陷,都有必要由国家干预来弥补。尽管国民经济的各个领域都可能成为国家干预的对象,但在市场经济运行的不同阶段,实际受到国家干预的领域不尽相同。因而,国家干预的范围呈现动态性。 2.干预的宗旨。与社会法对应的国家干预,以保障基本人权、社会安全和社会公平为重要宗旨,在其目标体系中,社会政策目标优位于经济政策目标,公平优先兼顾效率。与经济法对应的国家干预,则以保障市场供求总量和结构均衡、经济稳定和持续增长、有效和有秩序竞争、经济与社会和生态协调为主要宗旨,在其目标体系中,经济政策目标优位于社会政策目标,效率优先兼顾公平。 3.干预的手段。与社会法对应的国家干预,其手段比较单调和固定,如社会基准、团体契约、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三方”协调等,都是各个阶段惯用的干预手段。与经济法对应的国家干预,其手段则具有多样性和动态性。无论是规制手段还是调控手段,都复杂多样,并且手段的组合结构因时空范围的变动而变动。 (二)社会法与经济法的功能配合 在经济、社会趋于一体化的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中,社会法和经济法都兼具经济功能和社会功能,只不过功能结构不尽相同。正因为如此,国家的经济政策目标和社会政策目标,都需要通过这两个法律部门的功能配合来实现。 在社会法的功能结构中,社会功能为主、经济功能为辅。以劳动法为例,保护劳动者,协调劳动关系,以维护由“劳、资、政”三极所构成的社会稳定三角结构,是其主要功能;同时,它还具有许多经济功能。如劳动者是劳动力资源的载体,劳动力资源是最重要的经济资源,劳动法则通过保护、开发和配置劳动力资源来促进经济发展;又如,市场经济是以需求不足为常态的需求约束型经济,扩大需求以带动经济增长是具有普遍性的经济政策,劳动法通过工资保障、工资总量宏观调控和社会保险等制度,保障劳动者收入稳定和增长,保持和提高消费水平,是扩大内需的重要途径。再如,劳动力市场在市场体系中处于关键地位,没有完善的劳动力市场就不可能有发达的市场经济;激烈的市场竞争只有在弱者、失败者和贫困者的生存权得到基本保障的条件下,才可能持续并推动经济发展。因而,我国的市场化经济体制改革,必需以劳动力市场的形成和完善为必要内容,以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为必要条件。劳动法正是在此意义上具有促进和保障计划经济的市场经济顺利转轨的作用。 在经济法的功能结构中,经济功能为主,社会功能为辅。(1)以财政法为例,运用税收、财政投资、财政转移支付等杠杆调控宏观经济,是其主要功能;同时,它还具有许多社会功能。如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农业社会保障能力的增强,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的脱贫,都需要税收优惠、财政支出倾斜等措施的支持;又如,社会保障财政制度,特别是社会保障税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财源保障,尤其在现阶段,是解决社会保障基金严重短缺问题的首要措施。(2)以金融法为例,实现社会政策目标是政策金融法的主要任务;即使在商业金融法中,也不乏以社会政策目标为主的制度,如我国现阶段的助学贷款制度,其首要政策目标就是通过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以保障公民受教育权的实现和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3)以价格法为例,对农产品实行保护价,对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和自然垄断业商品实行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控制居民基本生活消费品价格上涨幅度,建立重要商品储备制度和价格调节基金制度,在市场价格总水平出现剧烈波动等异常状态时实行临时集中定价权限和冻结价格,等等,都是实现社会政策目标的重要措施。(4)以反垄断法为例,它不仅能够通过保障企业自由,打击行政性垄断,消灭企业差别待遇制,以建立和维护自由、统一、公正、竞争的市场秩序;还能够以结构规制等方式对相关产业进行宏观调控。与此同时,它还具有一定的社会功能,如通过抑制非法强者、扶持社会弱者,以提高弱者的市场地位、恢复弱者的竞争能力;又如通过规制公用企业的竞争行为,提高公用企业为社会供给公共产品或准公共产品的效率,以增进社会福利。 实现经济法与社会法的功能配合,应当特别注意从立法环节上着手。然而,在我国立法实践中,有一种追求纯部门法性质的倾向,这是不利于不同法律部门的功能配合的。例如,在制
定《合同法》(1999年)时,为追求合同法的纯私法属性,将本应作为现代合同制度有机组成部分的合同监管制度置之度外,将原《经济合同法》(1982年)中的合同管理专章删除,仅在《合同法》总则第八章“其他规定”中的第127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负责临督处理。”从而仅将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事后行政监督保留在合同制度之中。很显然,这种作法不足以制止和防范在现实中大量发生的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活动。又如,中国社会科学院课题组设计的《物权法草案》为追求物权法的纯私法属性,竟然对在我国占有特殊重要地位的国有财产所有权和具有现代特色的“绿色”物权制度(强调物的环境价值)置之不理。这在公私法相融合已成时代主流的现代社会是不合时宜的。因而,为了实现不同法律部门间的功能配合,在立法中应淡化部门法观念,围绕特定立法主题,综合运用不同法律部门的功能。在社会立法中,应适当吸收反映经济法功能的法律规范和制度。例如,我国劳动立法所设计的工资制度,不再是传统劳动法意义上的纯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保障和工资支付保障制度),而是工资保障为主、工资调控为辅的混合制度,在《劳动法》(1994年)第46条和有关工资法规中对工资总量宏观调控作了明确规定。在经济立法中,也应当适当吸收反映社会法功能的法律规范和制度。例如,《个人所得税法》(1999年修订)第四条、第五条规定,对个人涉及社会保障、环境保护奖励等收入实行减税或免税。又如《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1993年)第六条规定,对企业拨付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和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允许实行税前扣除。正因为如此,在经济社会一体化的时代背景下,立法实践中无论制定何种法律部门的法规,都应当吸收不同部门法学的研究成果,特别是吸收不同部门法学的专家学者参与立法,以便更好地在立法源头实现不同法律部门间的功能配合。 「参考文献」 王全兴,,立足本土资源建造中国经济法学大厦[J].中外法学,1998(3)。 蔡茂寅,社会法之概念、体系与范畴-以日本法为例之比较观察[J].政大法学评论(58)。 [美]罗斯科·庞德。法律史解释[M].曹玉堂等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9.12。 潘念之,法学总论[M].上海:知识出版社,1981.38.41.40。 [日]金泽良雄,经济法概论[M].满达人译。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1988.31-32。 [美]诺内特·塞尔兹尼克,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迈向回应型法[M].张志铭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刘普生。论经济法的回应性[J].法商研究,1999(2)。易继明。知识社会中法律的回应性特征[J].法商研究,2001(4)。 张世民,中国经济法历史渊源原论[M].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2.255.247.252-258。 郑少华,社会经济法散论[J].法商研究,2001(4)。 邱本,自由竞争与秩序调控-经济法的基础建构与原理阐析[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166-220。 [德]拉德布鲁赫,法学导论[M].米健等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77-78.77-86。 [日]丹宗昭信,厚谷襄儿,现代经济法入门[M].谢次昌译。北京:群众出版社,1985.48。 王全兴,现代企业制度若干要点浅释[J].武汉学刊,1995(5)。 侯玲玲,王全兴,民事诉讼法适应劳动诉讼的立法建议[M].中国劳动,2001(6)。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课题组,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理论思考和对策建议[J].法学研究,1993(6)。 曹士兵,反垄断法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12-23。 梁慧星,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条文、说明、理由与参考立法例[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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