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经济法的政策性_经济法的中国性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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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学
李永成:经济法的中国性问题分析
意义的自由、民主、法治、宪政等的指引下,更多地用法学思维来构筑经济法的理论体系,来保护市场主体正当的经济自由和经济权利。当然,在此过程中,我们也要高度关注中国特定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的状况对经济法的影响,解决好经济法所面临的诸多中国性问题。
一、经济法中国性问题研究的审视和界定
(一)经济法中国性问题研究的基本定位
在现代社会,尤其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一个国家经济发展的关键很大程度上在于如何处理作为两种资源配置手段的政府干预与市场调节的关系。而在法治社会,显然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应该走
向法治化,但二者相较而言,政府更具有主动性,市场则更显被动,所以政府与市场之关系走向法治化
的关键在于如何规范和制约政府的权力。可以说,
中西方经济法学是在政府与市场之间的这种应然
性关系下,以“市场失灵——政府干预”为基本的分析框架、以政府公权力如何对经济社会关系的介入
为核心来展开对经济法的研究的。
对经济法(学)做这样的认识具有普世的意义。但仅仅建立这样一个关于经济法的宏大的分析框架是远远不够的,因为它无法阐明,一个国家在不同发展阶段因政府公权力对经济社会关系介入的态度或程度不同所呈现出来的特殊性问题。就西
方而言,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垄断资本主义时期、
第一次及第二次世界大战时期、1960—19r70年代的经济滞胀时期、由次贷危机引发金融危机的当今,经济法都面临着经济社会发展的特殊性问题。从
这个意义上说,在对经济法宏大的理论旨趣认识清楚之后,我们更应该关注因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的不同经济法所应面对的特殊性问题。
同样,因地域场景不同所引发的诸多差异也决定了中国经济法更应该关注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中
的特殊性问题,而对这些特殊性问题的关注又必须以一定的时代或阶段为指引。就此而言,在当下中
国,经济法更应该关注经济社会转型期所面临的诸多问题。从这个意义上说,本文所谓的“经济法的
中国性问题”,主要指的是转型期中国经济法所面
临的问题。之所以做这样的界定,一是想把中国经
济法所面临的中国性问题具体化;二是考虑到经济
社会转型仍是一个相对较长的时期,中国经济法能
万方数据
在一定程度上促进经济社会的转型,就已经是很大
的贡献了;三是至于经济社会转型后的中国性问题如何,我们当下还很难,甚至无从判断。
另外需说明的是,本文所谓的“经济法的中国
性问题”虽然与经济法的本土性、回应性所表达的
意思差不多,但在侧重点上仍有所差异。在笔者看来,本土性、回应性更多地是对经济法“地方性知
识”属性和基于此应秉持的研究立场的强调,而“中国性问题”则侧重于经济法如何具体直面转型中国
的问题而前行这样一层意思的表达。从这个意义
上说,对经济法中国性问题研究的目的正在于落实经济法的本土性和回应性。
(二)经济法中国性问题研究的回顾
中国经济法理论研究基本上是在政府与市场
之间的应然性关系下展开的。但长期以来,主流经济法理论一般是由亚当 斯密到凯恩斯及凯恩斯
之后的新经济学派,通过追溯西方近现代以来的经济社会发展和各个时期的主流经济学理论来认识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的。从这个意义上说,在“政府——市场”这个宏大的分析框架下,经济法理论研究可能更多地为我们描绘了一副“西方经济法的
理想图景”,而或多或少地遮蔽了经济法的中国性问题。
应当说,经济法学界一直不乏重视中国性问题研究的意识。如对经济法本土性、回应性、时空性
特征的研究,对中西方经济法的比较,对转型期经济法控权使命的强调,等等。尤其是近年来,重视经济法中国性问题研究的意识和努力更是在逐渐加强。典型的如陈云良教授明确地提出了“转轨经
济法”和“转轨经济法学”的概念<当然,也有学者反
对“转轨经济法学”的提法po),在他看来,“上世纪
九十年代,中国经济法抛弃了早期的计划经济法范式,转向西方寻求资源,形成了市场经济法范式,认为经济法是弥补市场缺陷之法,而当下中国还处在计划权力经济向市场法治社会转轨过程中,中国的
问题不是市场高度发达到出现了自身无法解决的
缺陷,而是市场发育不全。经济发展处处受到权力
因素的掣肘。市场经济法范式与转轨现实脱节,存
在严重的正当性危机。如果要问中国法学向何处
去,经济法学的回答是:回到中国,,回到转轨现实。中国经济法学需要也正在进行第二次范式转换,转换到转轨经济法范式,推动权力经济向法治经济转轨。”M’他还认为,“当下中国经济法学的逻辑假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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