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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转让的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18-10-31 08:28
【摘要】:保险标的是保险法上的一个基础概念,也是一切保险活动的基础。同时,保险标的的转让对于整个保险活动也是具有重大的影响,因此,关于保险标的的转让以及在转让的过程中所发生的一系列问题就值得我们去仔细研究和探索。财产保险标转让的有关问题,在2009年《保险法》修订的时候,被作为重点工作,同时,保险业和学界对这一问题也都十分重视。我国从2009年10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新的《保险法》,对比旧的保险法来看,对于保险标的转让的规定,有很多新的跨越式的变化。从最初的属人主义变成了更符合保险业发展和时代发展趋势的从物主义。新《保险法》在财产保险标的转让方面做出的好多十分符合现实需要和保险业发展的条文修改,这对于人们对保险标的转让的问题加深了认识和了解,并且也能对保险发展有一个理性的预估,从而促进了保险业的发展。本文尝试从我国新旧保险法对该问题的不同规定为切入点,试着分析我国保险法对此问题的看法,并结合实际的案例,来探明保险法修改的进步意义。同时对于当前立法中仍然存在的问题进行说明,并深入思考、尝试提出了一些修改建议,以期待能为实践提出新的思路。文章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章,通过两例真实的案例,对比新旧保险法的不同之处。通过案例分析,比较了解新旧《保险法》在发生保险标的转让的实际问题时,相关条文的适用所产生不同结果和效果,从而可以看出新《保险法》更有利于保护民商事交易活动的进行。并在本章最后,就新《保险法》中的一些不足给予指出说明,为接下来的研究做铺垫。第二章分为三个部分,首先,对于财产保险标的转让后的法律效力问题进行了研究,对“属人主义”和“从物主义”两种不同的立法例对保险标的转让后,保险合同效力的影响进行解释说明。第二个部分分析比较我国新旧保险法对财产保险标的转让的规定,进一步探寻新保险法修改后,我国保险法由属人主义到从物主义转变对于保险标的转让的重大意义。第三部分,对不同法系和地区的保险立法做了比较和介绍,同时将这些不同的立法和规定与我国的保险立法进行分析比对,为下文的写作打好基础。并说明我国在采用了从物主义之后,在保险标的转让问题上仍存在不足,为下文的深入探讨打下了基础。第三章主要是讲当发生保险标的转让的情形时,对危险显著增加以及相关的通知义务这两个法律问题在现实中产生的争议和由此带来的问题进行阐明和分析。第一节主要写了需要达到怎样的标准和要求才能构成保险法上的危险显著增加,第二节论述危险增加通知义务设置的必要性和法理基础。第三节是探讨关于新《保险法》中,危险增加通知义务在司法实务操作适用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第四章主要对我国新《保险法》中关于保险标的转让的一些规定在未来可能产生的问题,以及尚待解决的问题进行说明,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一些完善立法的建议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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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2.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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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301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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