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网约车以互联网技术作为突破口,打破了出租车行业的市场垄断,提升了出行效率,缓解了客运服务行业供需矛盾,但同时也带来了诸多问题,因而饱受争议。是否规制和如何规制网约车是争论的焦点。针对前者,无论是学界还是实务界都已经给出了肯定的回答,因此自2016年《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各地市的网约车新政相继出台以来,讨论的重点逐渐转移到如何规制网约车。网约车的治理面临诸多困难,尽管我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网约车新政,但对走出网约车治理困境帮助有限。治理的难点归根结底在于:传统的管制思维并不能适应当前社会发展的现实需求。本文的核心观点是:上述冲突并不能通过对个别制度的小修小补来解决,必须从根本上转变政府的治理思路,从管制思维转变为善治思维。而善治在行政法学的语境下,就是要打破传统行政法以“对立”为中心的思路,转而以“合作”为本位来进行一系列的制度设计,建立一套以合作为中心,旨在提升合作质量、维护合作秩序的规则。本文构建的网约车治理方案也是基于这一思路。全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为四大部分:引言分为三大部分,第一部分分析了本选题的问题起源和研究意义,指出本文要解决的核心问题;第二部分对政府治理、善治理论以及当前网约车的研究状况进行综述;第三部分梳理了本文研究中用到的研究方法,并指出本文的创新之处。第一部分是“网约车带来的革新与挑战”。首先,对网约车的发展历程进行梳理,强调网约车具有平等性、开放性和共享性,因而从根本上有别于出租车行业,也因此对出租车行业带来极大冲击。其次,指出网约车体现的互联网思维在潜移默化的影响民众的思维方式,增强其平等观念和合作共享意识。最后,通过对政府旧有管制模式的分析,指出当前网约车问题对政府的治理思维、治理主体以及治理手段都带来极大挑战。第二部分是“网约车治理的国内实践及困境”。首先,在治理的国内实践方面,主要从治理思路、监管主体和治理手段三个方面来对当前我国网约车新政进行整体分析。在治理思路上,国家立法中提到的“网约车和出租车错位发展和差异化经营”为网约车治理提供了正确的思路。但在地方立法中,一方面,部分立法者错误解读了上述治理思路,以弱化甚至消除行业竞争,维护行业固有秩序为导向,制定了一系列管制制度;另一方面,地方政府在推动出租车改革中所作出的努力,恰恰说明了优化之后的出租车行业能够和网约车形成良好的竞争,促使网约车朝着更为个性化、多样化的方向发展,二者是相互合作、良性竞争的关系。在监管主体上,政府仍然是网约车最主要的治理主体,网约车平台的监管力量并未得到最大发挥。在治理手段上,以行政许可的方式设置严格的行业准入标准仍然是网约车治理的主要手段,较少关注网约车带来的新问题。其次,在治理困境方面,在上述治理现状分析的基础上,提出我国网约车治理存在三大误区:一是地方政府对治理目标的错误解读、二是各方利益表达不充分、三是治理手段僵化。第三部分是“网约车治理的域外经验分析”。该部分主要介绍了英国和美国的网约车治理经验。尽管二者的治理方式不同,但本质上殊途同归:都展示了政府和企业之间如何在网约车监管上形成合作,说明了政府应当在何时介入,如何监管以及如何保障监管效果,使得网约车和出租车能良性竞争、发展,同时有效规避网约车行业带来的风险。第四部分是“网约车治理模式的转变”,是本文的重点,主要从三方面进行论述:网约车治理的理论基础、网约车治理的基本原则和网约车治理的具体制度。首先,善治即良好的治理,既可以指“良好的治理结果”也可以是“良好的治理手段”,管理学侧重于对前者的描述,而行政法学则着眼于对后者的研究,在行政法学上,“善治”必须打破治理主体之间的对立,以合作为起点,建立起一套明晰合作的范围、保证充分的商谈、界定各主体的职责、拓展合作的方式、维护合作的秩序、保障合作的效果的制度。其次,将上述理论运用到网约车治理中,要求必须包含如下基本原则:平等原则、比例原则和参与原则。最后,在上述基本原则的指导下,应当对当前的网约车治理制度进行革新,建立并完善:协商制定规则制度、信息规制制度和多样的责任机制。
【学位授予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2.296
【参考文献】
相关期刊论文 前10条
1 侯登华;;网约车规制路径比较研究——兼评交通运输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J];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年06期
2 信息社会50人论坛;;从“网约车新政”透视转型期政府治理理念转变之必要性——“专车新政与共享经济发展”研讨会纪实[J];电子政务;2015年11期
3 曹炜;熊静;;行政规制视角下“应召专车”的性质、定位与前景[J];行政法学研究;2015年06期
4 周安平;;善治与法治关系的辨析——对当下认识误区的厘清[J];法商研究;2015年04期
5 王学辉;王留一;;通过合作的法治行政——国家治理现代化背景下行政法理论基础的重构[J];求实;2015年06期
6 何宇行;;西方国家政府改革和治理理论研究综述[J];成都行政学院学报;2014年06期
7 王瑞雪;;治理语境下的多元行政法[J];行政法学研究;2014年04期
8 张文显;;法治与国家治理现代化[J];中国法学;2014年04期
9 戚建刚;郭永良;;合作治理背景下行政机关法律角色之定位[J];江汉论坛;2014年05期
10 李洪雷;;迈向合作规制:英国法律服务规制体制改革及其启示[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4年02期
相关重要报纸文章 前8条
1 盘和林;;网约车细则亟需进行公共政策评估[N];太原日报;2017年
2 刘洋;蔡慕诗;范杨;;杭州出租车迈向融合发展之路[N];中国交通报;2017年
3 王峰;;地方出租车改革触“网”:融入网约车平台 突破经营权限制[N];21世纪经济报道;2017年
4 史发梅;;海口出台实施意见 深化出租车行业改革[N];海口日报;2017年
5 吕妍;;错位竞争满足个性化 平等协商确定份子钱[N];新华日报;2017年
6 吕妍;;抬高门槛,网约车市场趋理性[N];新华日报;2017年
7 王世停;;融合发展,,南京网约车新政“落地”[N];新华日报;2017年
8 刘凡;;网约车新政纷纷落地 三大巨头各行其道[N];证券时报;2017年
相关博士学位论文 前4条
1 张治宇;合作行政法[D];西南政法大学;2016年
2 相焕伟;协商行政:一种新的行政法范式[D];山东大学;2014年
3 丁宇;走向善治的中国政府管理创新研究[D];武汉大学;2011年
4 陈军;变化与回应:公私合作的行政法研究[D];苏州大学;2010年
相关硕士学位论文 前8条
1 翟步云;南京市网约车行业的政府规制研究[D];南京大学;2017年
2 陈凤佳;我国出租车行业政府规制研究[D];延安大学;2016年
3 赵锦;中国网约车服务业的协同治理研究[D];华中师范大学;2016年
4 李晨瑜;打车软件的法律监管[D];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2015年
5 王洪茹;社会治理中行政主体及其行为方式研究[D];南京工业大学;2014年
6 许逸飞;合作行政理论在我国食品质量监管的适用研究[D];安徽大学;2014年
7 孟琳琳;合作治理的法律困境及行政法回应[D];上海师范大学;2014年
8 侯华楠;合作行政:行政法新的认知模式[D];山东大学;2010年
本文编号:
2604225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jingjifalunwen/260422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