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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情报交换制度新发展下我国纳税人权利保护研究

发布时间:2020-04-01 10:04
【摘要】:经济全球化的时代背景下,纳税人的涉税活动遍布世界各地,人口和资本不再局限于固定区域,其可从各国取得经济收入。2000年以后,计算机网络技术迅速发展,出现了网上银行和电子商务等新兴事物,为跨境活动提供了相当的便利性和信息隐蔽性。税收主权国家逐渐对该部分的税收失去控制,大量纳税人的境外所得缺乏管制,产生了严重的逃、避税现象,造成各国税收流失问题。抱着共同的目的,各个国家和地区开始加强税务方面的协作,展开双边与多边协作,其中税收情报交换制度是通过提高税收透明度以加强税收监管的重要方式之一。税收情报交换制度对国家而言,确实是打击逃、避税行为的有效手段,有益于国家税收监管工作的开展。然而在另一方面,该制度对纳税人的权利保护也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原因主要在于其得以运行的基础是建立在要求纳税人的信息大范围、高力度地在各国之间传输之上。本文立足于税收情报交换的最新制度,即将研究的时间轴延长至《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的颁布和《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的施行,分析税收情报交换制度对纳税人权利产生的影响,探求与之相适应的保护路径。其写作基础建立在所学之国际税法知识,通过探究国际税收情报交换体系和法律渊源,并着眼于税收情报交换过程中产生的纳税人权利保护问题,分析纳税人权利保护的现状,参考国际组织和其他国家的成熟经验,从立法与实践两方面分析我国在该方面存在的不足,为我国在税收情报交换过程中加强纳税人权利保护提出行之有效的建议。本文拟分以下三个部分进行探讨。第一章介绍了税收情报交换制度的发展及所涉及的纳税人权利保护。本部分首先通过对税收情报交换制度的法律渊源、发展趋势进行全面、完整的介绍,为其余部分的论述奠定制度背景和理论基础。税收情报交换制度主要有如下法律渊源:双边税收协定、多边税收协定和区域性国际组织的税收协定,现今各国之间针对税收情报交换的协定有增无减,并呈现出了新的发展趋势,主要为交换主体扩大到全球范围、全球标准从专项情报交换转为自动情报交换、交换程序更为简便高效,内容更加综合全面等。其后对税收情报交换制度所涉及的纳税人权利保护进行分析,包括知情权、信息保密权、救济权三个方面。这三项权利相互衔接,知情权乃是基础权利,信息保密权则是重中之重,这两项权利由救济权提供最终保障,三者形成一个整体,是该制度下纳税人最为重要的一组权利。第二章基于对我国税收情报交换制度和纳税人权利保护现状进行分析,提出目前的不足之处。税收情报交换制度在我国仅有三十余年的发展历史,并且近十年以来才有了针对税收情报交换的专项协定。纳税人权利保护也是如此,其概念诞生于二十世纪末,直到现在大多数纳税人都仍未形成权利意识。我国纳税人权利保护方面的立法与实践尚不适应税收情报交换制度的最新发展,存在的问题主要有:1.纳税人行使知情权存在障碍,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及规范性法律文件未明确税务部门负有主动告知涉税信息的义务,且在实践中纳税人获取信息存在诸多障碍;2.纳税人信息保密权的规定欠完善,信息保密权是涉及到税收情报交换最重要的实体权利,但目前的立法保护尚有欠缺,未针对形势的变更作相应的调整;3.纳税人救济权保护的严重缺失,救济权主要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及国与国之间的相互协商机制,是保障实体权利免受侵害或者对已发生的侵害进行补偿的程序权利,若救济权缺失,则意味着所有的侵权行为都是零成本,权利保护更是空谈。最后一章参考纳税人权利保护的国际经验,为完善税收情报交换新制度下我国的纳税人权利保护措施提供一些建议。欧盟最新出台的《自然人数据保护通用条例》对纳税人的隐私权保护提供了最为直观的思路,虽然该条例并不专指于纳税人的数据信息,但纳税人也系自然人,税务信息也应在受保护范围内,且《自然人数据保护通用条例》已是一部较为成熟的法律文件,应对的正是大数据时代的各种数据泄露事件以及存在的风险,因而有借鉴的余地。另外,本章也选取了美国和加拿大两个国家就其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从立法和实践两个层面进行剖析。美国不属于《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的参与国,其拥有自己独立的全球征税体系——《海外账户纳税法案》。美国对人权意识的重视带领着纳税人意识的觉醒,《纳税人权利法案》是最重要的法律渊源,经过数次修订后仍在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加拿大与我国同是承诺实施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的国家,其对于纳税人权利保护的法律渊源主要来自四个层面:《加拿大权利和自由宪章》《所得税法案》、其他法规和普通法,同时加拿大也有自己的《纳税人权利宣言》。结合上述国际立法和各国经验,本文将对完善我国纳税人权利保护提出若干可行性建议,以寻求在避免侵害纳税人权利的前提下更好地发挥税收情报交换制度的作用。解决措施与存在的问题一一对应,按照知情权、信息保密权、救济权这三项权利总结各自的完善方案,再从总的立法层面提出调整和完善现有法律法规的必要性,以及制定新法的可行性。等到未来法治建设更为完善之时,我国或可将制定单独的纳税人权利保护法或个人信息保护法提上议程。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9
【分类号】:D9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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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6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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