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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数字普惠金融监管法律问题初探

发布时间:2020-04-21 05:20
【摘要】:“普惠金融”尽管早已被广泛提及,却始终不得真正落实。小微企业和分散的小规模农户作为普惠金融的主要服务对象,基础金融服务不足的问题仍然突出。G20杭州峰会提出一个以数字技术为驱动的普惠金融发展新模式,即“数字普惠金融”,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迈入新阶段。与此同时,诈骗风险、非法集资风险、知识产权侵害风险、平台进入与退出风险、资金安全风险等法律风险不断涌现,给金融监管体系带来了巨大的挑战。为了降低数字普惠金融领域的风险,提高金融监管的效率和质量,需要科学有效的法律规范指引,这使得探讨我国数字普惠金融监管的法制路径成为现实所需。论文通过分析相关风险案例以及现行金融监管体制的监管现状与立法现状,探讨数字普惠金融监管中存在的法律问题,总体思路是“理论概述—发展现状—监管现状—问题探寻—法制完善”。本文框架分为七个部分,具体内容如下:引言:引言部分包括问题的提出、研究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国内外研究综述、论文的研究方法和创新点。第一章数字普惠金融概述:通过与传统金融、互联网金融相比较,对数字普惠金融的基本内涵、特点优势以及运行的四大模式(即核心企业“触网”模式、网络银行主导模式、电商平台发展模式、网络融资平台切入模式)进行论述,为后续写作提供理论基础。第二章我国数字普惠金融的发展逻辑与风险挑战:首先以农村供应链融资业务的数字普惠化为例,通过分析传统农村供应链融资业务的发展障碍以及在数字普惠金融模式推动下发展的典型案例,剖析数字普惠金融的发展路径和演变逻辑;其次重点考察数字普惠金融发展中产生的法律风险,指出数字普惠金融给现行金融体制的挑战。第三章我国数字普惠金融监管的现状:一方面,立法现状:分别分析数字普惠金融四大模式监管的法律法规政策;另一方面,实践现状:现行金融监管体制对数字普惠金融的监管适用传统分业监管模式,坚持“穿透式”监管原则;在承接前文的同时,以期为后文发现数字普惠金融监管的法律问题做铺垫。第四章揭示我国数字普惠金融监管中存在的法律问题,问题的探究主要基于监管法律依据(监管的滞后性、监管法律法规不健全);监管主体模式(分业监管与混业经营的矛盾、专业监管机构缺位);资金安全监管制度(第三方托管独立性缺失、潜在的洗钱和恐怖融资)、法制化基础设施(信用法律法规体系、有关融资的基本法律制度、数据开放威胁消费者信息权)等四个方面。第五章我国数字普惠金融监管的法制完善:本章针对监管中的法律问题,探讨如何构建我国数字普惠金融监管的法律制度框架,以期从加强普惠支付体系的规范指引,构建信用评级法律机制,扩大供应链融资担保物范围,完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等方面寻求根本解决之道。结语与展望:结语部分在总结全文的基础上,对文章的不足之处进行反省,并展望未来发展趋势,决心对我国数字普惠金融及其监管法律制度作进一步研究。
【图文】:

中国人民银行,年报,数据来源,比重


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济贡献度却与其融资支持存在严重不匹配的问题。由图 1 可知,小微企业贷款余额虽在逐年增加,并在 2016 年终于超过 20 万亿,但与人民币贷款余额相比,,其在总贷款额中的占比徘徊在 18%上下,始终低于 20%。农村融资难一直是制约我国“三农”发的难题。据测算,城镇和农村每万人拥有银行类金融服务人员的数量比达到 329:1,至 2014 年底,只有 27%的农户能够从正规渠道拿到贷款,绝大多数农户资金短缺的问仍是通过亲友解决。13作为农业大国,我国金融机构对农村发展的支持力度却远远不够金融机构发放的涉农贷款增长缓慢,占各贷款比重始终没有超过 30%,甚至在近两年下滑趋势,而同比增长率更是在逐年下降。

路径图,融资业务,数字,农村


我国数字普惠金融监管法律问题初探(二)数字普惠金融的发展路径和演变逻辑1.数字普惠金融的发展路径随着国家普惠金融政策的推行及其与数字技术的加速融合,数字普惠金融实现“流合一”,发生“去中心化”的生态变革。各参与主体在数字技术的作用下,其相互系更加深入,使得认知结构不断得到完善,认知机能得以被平衡、因此个体能够从自中心状态中解除出来;也就是说包括小微企业、农户等在内的所有参与者都可以成为个个体参与者的中心。“去中心化”可以是数字普惠金融领域的质变,综合性服务平因具备跨地域、跨平台 、跨资金的优势,从而易于实现商流、资金流、物流、信息流的“四流合一”,大大提升了数字普惠金融四大模式的运行效率。下图以数字普惠金推动下农村供应链融资业务的发展路径为例,对数字普惠金融的演变逻辑进行分析。
【学位授予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2.28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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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635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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