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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交通事故责任主体研究

发布时间:2020-06-08 05:25
【摘要】:近几年来,网约车这种基于互联网技术而兴起的出行方式,在世界范围内广受欢迎,在我国更是迅速风靡。不论是网约车服务的提供者,还是服务的接受者,数量都十分庞大。人们享受着这一新兴事物给生活带来的便捷,但是随着用户数量的迅速扩张,各类问题也随之而来。乘客在乘坐网约车出行的过程中因交通事故遭受损害的现象屡见不鲜,像顺风车顺路载客时发生交通事故,但保险公司拒赔这一类的纠纷在全国范围内已经出现多次。按照“家庭自用车”性质投保商业险的车辆因参与网约车运营而发生事故,商业保险是否应当赔付,目前国内尚无统一的认定标准,相似的网约车交通事故情形在不同的地区可能得到完全相反的判决结果。在司法实践中,怎样去认定保险公司在网约车运营交通事故中的赔偿责任?从事网约车运营的私家车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能否一概拒赔?网约车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主体又应当如何去认定?除了网约车司机以外,谁应当为网约车交通事故买单?文章先分析了目前网约车交通事故责任主体认定所存在的问题,进而通过分析认为:私家车从事网约车服务发生交通事故,除了保险公司应在特定情形下承担责任外,应将网约车平台公司与网约私家车车主之间认定为连带关系,双方共同承担交通事故连带赔偿责任。文章最后提出了网约车交通事故责任主体认定应当坚持的原则,即保护乘客利益和利益平衡的原则。
【学位授予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2.296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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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702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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