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单车押金法律规制研究
发布时间:2020-06-09 06:47
【摘要】:2016年,共享单车兴起,其健康和共享的理念受到了全民追捧,根据各企业规定,用户完成规定数额的押金缴纳方可开始骑行,为享受这种年轻健康便捷的交通方式,用户纷纷注册缴纳,数额巨大的押金快速汇集到企业手中,但由于经营不善大量单车企业破产,由此引发了用户押金难退问题,且数额巨大危及金融安全。但相关立法尚不足以抵御其带来的风险,因此法律应明确用户押金性质并对其进行有效规制保障用户押金权益。2017年交通部《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指导意见》为共享单车用户押金的监管问题奠定了基础,但仅作出原则性规定,并未在具体事项上有所安排,此举为地方立法留下发挥的余地,地方政府纷纷响应国家号召推出规制共享单车的法律文件细化具体内容,但各地法律文件在具体内容上不完全一致,容易导致监管竞次的发生。2019年《交通运输新业态用户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确定了共享单车用户押金的具体监管内容,明确了联合监管机制下的监管主体为交通运输新业态行政主管部门等多部门、细化了如用户押金与预付资金的差异化规定等具体内容、体现了包容审慎监管的理念,取得了实质性的进步。但总体考虑共享单车用户押金的相关立法,会发现其仍存在立法层级较低、在规制内容上对用户押金和预付资金的法律性质区分不清、信息披露与企业退出机制等监管配套制度不完善的问题。针对这些问题,笔者建议,完善相关立法,加强规制力度,在提高立法层级的同时限制专用账户保证专款专用预防用户押金风险向预付资金转移;发挥公益诉讼制度效用,保证用户权益;完善企业信息披露、押金保险机制、行业自律和风险自控的配套制度,推广信用免押。
【学位授予单位】:华中科技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9
【分类号】:D922.296
本文编号:2704312
【学位授予单位】:华中科技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9
【分类号】:D922.296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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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704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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