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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栏目名称的法律保护研究

发布时间:2020-06-17 18:36
【摘要】:对于电视栏目名称的法律保护,目前的案例、理论等大多将电视栏目名称与电视节目名称混为一谈,从而使得电视栏目名称的法律属性、归属等问题出现争论。并且,现有讨论大多将该问题置于商标法领域,但对于电视栏目名称的使用是否属于商标目前尚存在争议,以及商标侵权应讨论商品和服务的类别,而电视台行政监管的性质使得在电视栏目名称侵权问题上纠结于商品服务类别进行讨论分析变得毫无意义。因此,商标法并不能完全充分地保护电视栏目名称。在分析电视栏目名称的法益问题上,首先应当正确区分电视栏目与电视节目。电视栏目是电视台将风格类似的电视节目进行归纳的集合,电视栏目对应的是电视台,电视节目对应的是节目制作单位。电视栏目名称作为电视栏目商誉的载体,在电视栏目播放后具有标识性,标识的是电视台这一特定主体,应当作为标识保护。笔者从产生过程、对商誉的贡献、与经营者的联系等几个方面对电视栏目名称的归属进行了分析。电视栏目名称经过大量的播放和宣传后,与电视台建立了特定的联系,其名称权益应当由电视台享有。因电视栏目与公众关系的密切性,结合《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六条,对于电视栏目名称的保护不应过高,电视栏目名称应当在竞争法领域作为一种可以被类型化的权益被保护。同时,因电视台及电视栏目涉及到行政监管,行政管理条例作为竞争法以外的其他法律规范,我国可以参考美国电影协会的特殊机制以及德国的标题预告制度,更好的发挥行政机关在此扮演的角色。在对电视栏目名称法益进行分析的基础上,以及结合部分国家的做法,可以对我国电视栏目名称的保护提出具体的建议。电视栏目名称可以在竞争法上作为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标识保护,并且保护范围应当与电视栏目名称的影响力、双方的竞争关系、电视栏目名称与栏目内容的关联性息息相关。同时,行政机关的事前监管,也恰好可以成为在先权益的证明。并且,我国也可以参考美国、德国的做法,对已经备案的电视栏目名称进行公告,事先防范电视栏目名称被其他电视台不正当地使用。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2.294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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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717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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