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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中新价值例外规则研究

发布时间:2020-07-05 21:41
【摘要】:破产重整制度的核心在于对重整价值的再分配。当一个企业进入重整后,各方利益相关者争相争夺分配企业重整价值。重整价值的分配主要体现在重整方案对债权清偿和出资人权益调整的设计上,重整方案需要公平、公正的协调各个级别债权人之间、债权人与出资人之间的利益分配。重整制度的目的在于在保持企业持续经营价值的同时,实现对债权人利益的最大化保护。绝对优先原则作为某一类普通债权人拒绝重整方案时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基础,但在保护债权人的同时,这一原则也可能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为平衡债权人与出资人间的利益,更好的保持企业持续经营价值,新价值例外规则在重整实践中被认为是对绝对优先原则的突破,并通过判例被加以确定。新价值例外规则给予原股东以贡献新价值的方式参与重整,以此保留他们在重整后企业的权益,即便顺位在先的债权人并未得到完额清偿。它允许原股东在三种情况下可以保留其原有权益,首先,原股东需要为重整债务人提供所必需的新价值;第二,原股东提供的新价值需要是金钱或者具有金钱价值的等价物;第三,新出资的价值与其在重整债务人获得的分配是“合理对等的”。新价值例外规则作为解决对重整方案少数不配合的债权人的手段,具有实现重整企业持续经营价值、化解重整企业缺乏战略投资问题、激励原股东继续出资、加强债权人利益保护、降低重整成本的价值。在中国的企业重整程序中,尤其是上市公司的重整,在债权人未获得全部清偿的情况下,为保障重整成功,各方利害关系人仍可能会出于种种利益考虑,包括社会利益,而为股东保留部分股东权益。因此实践中普遍存在一种现象:普通债权清偿率较低,削减幅度较大,而股东权益调整比例通常低于普通债权削减比例。这种对原股东权益的调整缺乏量化标准,造成对绝对优先原则的突破,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实现重整的利益平衡是当前司法实践的一个难点。新价值例外规则有其特定的价值功能,妥当利用新价值例外规则以规范出资人权益调整,可以避免现阶段出现的出资人权益调整侵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并且将出资人权益调整范围进行量化,可以祛除破产重整制度的“污名化”。新价值例外规则这一更为市场化的规则作为股东保留权益的依据,具有值得我国破产法借鉴的实质意义。本文通过从上市公司重整方案入手,梳理和总结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例中出资人权益调整和普通债权调整情况,探究我国确立新价值例外规则的必要性。通过对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分析和重整司法实践的总结明确我国应该通过完善立法和司法解释的形式确立新价值例外规则。
【学位授予单位】:吉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9
【分类号】:D922.29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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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743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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